第一节 工伤保险法概述


一、工伤和工伤保障

什么是工伤与工伤保险   

              

(一)“工伤”(职业伤害)定义

所谓“工伤”(职业伤害),就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

工伤保险即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致残的补偿,包括医疗、津贴和康复。

职业伤害的主要特点:

(1)职业伤害是大工业的产物;

(2)职业伤害包括个体伤害(如意外事故)和集体伤害(如矿山事故),日常伤害(如职业病)和意外伤害(工伤事故)等多种形式;

(3)职业伤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健康,其损失包括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

(二)工伤保险

工伤保指抵制职业伤害风险的制度安排,即保障受伤害人员的医疗、康复和基本生活。

抵制职业伤害风险的保障制度已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即雇主工伤保障和社会工伤保障。

1.雇主工伤保障

雇主工伤保障即由雇主筹集资金和管理的工伤补偿计划。

2.社会工伤保

社会工伤保即统筹基金和公共管理的工伤补偿制度。

商业保险的逆向选择决定其不能满足雇主分散风险和雇员得到合理补偿的要求,社会工伤保险就成为客观需要和必然事实。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在工伤保险制度下,保险费由雇主缴纳,劳动者本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不论劳动者自身有无过失,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应的赔偿。

工伤保险一般由国家立法强制推行,凡被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的企业必须参加。

工伤保险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

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工伤赔偿,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则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围。

20101220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决定》对20041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同时还规定了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赔付方面,医疗费用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先报销后,商业保险扣除已赔付部分对剩下的金额进行赔偿。

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则是分别按照约定额度给付,不存在冲突现象。通常建议将商业意外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和完善。

工伤保险的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

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缴费比例

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不一样,带着该问题,我们首先了解针对工伤风险程度,对行业的划分为三类,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详情如下: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

例如: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等等。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

例如: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等。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

例如: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等。

(三)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的不同

1.提供保险的前提不同。

工伤保险是以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而致伤、致残或致死为前提的,

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则是以其他社会保险事故,如退休、失业、患病等为前提。

2.保险的对象不同。

工伤保险除直接为工伤受害者本人提供保险外,往往还兼及工伤受害者家属,如给工伤死亡者的供养亲属提供抚恤金等。

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则只以劳动者本人为保险对象。

3.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不同。

工伤保险一般只要求雇主履行缴费义务,劳动者本人则无需缴费,

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受保人一般应履行缴费义务。

二、工伤保险法

(一)工伤保险法的定义和特征

工伤保险法的主要特征是:

(1)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历史最悠久、使用最广泛的法律制度;

(2)调整对象包括两项风险,即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3)职业伤害保险的受益人首先是职业伤害的受害人,只有经过严格科学的鉴定,才具备领取下伤保险待遇的资格;

(4)雇主责任原则,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和伤害补偿责任,雇主责任依企业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率分级承担。

基于“安全生产,保证工人健康”的宗旨,工伤保险法具有下列社会功能:

(1)分担雇主风险责任,使企业不致因工伤保险赔偿而破产;

(2)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法以“安全生产,保证工人健康”为宗旨,具有特殊性的基本原则包括:雇主责任、无条件赔偿、科学鉴定标准、与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并列授权(避免重复给付),风险补偿与风险预防和职工康复相结合。

1.雇主责任原则

雇主责任即雇主的安全生产和风险补偿责任。雇主责任的法律原则包括如下要点:

(1)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伤害赔偿是机械化大生产的成本因素之一;

(2)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设施是雇主的责任,建立共担风险的保险基金是雇主的义务(除意大利以外,各国立法均规定由雇主缴费);

(3)对于已经发生的职业伤害事实,即使雇主没有任何过失和直接责任,也应当承担善后处理和经济赔偿责任。

2.无条件赔偿

无条件赔偿即对遭受职业伤害的工人,无论其个人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因素,均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和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待遇。

3.建立科学鉴定标准

职业伤害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公平给付。

4.与相关社会保险并列授权

5.补偿与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

工伤保险遵循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三)工伤保险立法的主要内容

工伤保险立法要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1)调整对象和覆盖人员;

(2)筹集资金和记账方法;

(3)行政管理和经办组织;

(4)受益人资格认定和评残等级;

(5)待遇种类和支付方法;

(6)基金管理;

(7)信息披露和信息交流的工作程序;

(8)工伤保险争议和处理程序。

1884年,德国颁布和实施了《工伤保险法》,是工伤保险立法的开端。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四)监督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征收工伤保险费;

(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7)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五)争议处理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3)签汀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六)我国工伤保险立法

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始于50年代初。

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改变,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逐步发展和改革的过程。  

20019月,劳动保障部根据国务院的立法计划,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送审稿)》呈送国务院。

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组织下,条例送审稿先后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等30多个中央单位以及北京、上海、广东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多次听取企业、医疗机构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过数十次协调和讨论,形成了《工伤保险条例(草案)》。

国务院领导也多次听取起草工作情况汇报。

20034月,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以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自200411日起施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还制定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配套规章或政策文件,各地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是在总结我国建立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几十年以来的实践经验、特别是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年来的经验的基础上,从经济结构和就业形式多样化变动的现实状况出发,参照有关国际法和国际通行准则,制定的一部规范职业伤害保险关系的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增强了强制力和约束力;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境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其中;把以往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责任,科学地规范了相关的标准和工作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对于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经过长期发展,职业伤害保险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立法最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社会保险险种,形成了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若干通行原则,主要有:

雇主责任原则,无过错赔偿原则,赔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科学鉴定标准和因工原则。

其中“雇主责任原则”可谓职业伤害保险的立法渊源和理论基石。在雇主责任原则下,职业伤害保险呈现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即雇主承担全部缴费和赔偿的义务,受雇者享有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亦体现了上述原则和特征。

首先,国家强制雇主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伤害赔偿。

其次,工伤保险适用于所有雇主和受雇者,表明职业伤害的预防和救济是各类雇主的普遍义务。

第三,国家以社会保险方式,强制雇主之间建立“分散风险、互偿损失”的风险分散机制和共济机制,保障劳动者应当获得的赔偿不受用人单位支付能力的限制,不因用人单位亏损、破产、解散和存续形态的变更而减少或中断。

第四,雇主单方缴费,体现了雇主单方责任原则,以及雇主的直接责任和完全责任。

第五,雇主对职业伤害事件不仅承担过错责任而且承担无过错责任(如因职工的疏忽而发生的伤害、在途事故等),体现了无过错原则及雇主的绝对责任。第六,当工伤认定有争议时,雇主负有举证责任,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此外,《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雇主须对职业伤害事件承担保险责任以外的责任: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并有多项条款规定了雇主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所应承担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与近年来相继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构成了相互关联的职业安全保护和救济法律体系,它们规范了我国在职业安全方面的劳工标准,是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必须遵循的法定义务。  

在我国,一个以《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为主体,以国家法律制裁的强制力为后盾,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内的,事前预防、事中保护、事后补偿相辅相成的职业安全与卫生保障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其中,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侧重于生产活动中事故伤害的事前预防和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侧重于生产过程中职业病特殊危害的预防和劳动保护,工伤保险法律规范针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事实为劳动者提供事后的补偿。

三个方面互为补充、互相衔接、相辅相成,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企业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严重威胁广大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影响工伤员工工作、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关系到社会稳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欢迎大家阅读!2017企业工伤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6%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的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