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发布 

 

同工不同酬非三性岗位等问题在短期内不可能得到解决。

劳务派遣是市场对用工方式比较之后的理性选择,所以,对它应是规范而不是扼杀,应继续发挥劳务派遣形成市场化工资价格的作用,弥补市场失灵,并使其服务功能规模化、专业化。

 

"同工不同酬"问题引关注

劳务派遣人员本来是临时性用工,结果成了长期性岗位,本该是同工同酬,结果是同样工作,其报酬还不及同事的一半——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一些企事业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同工不同酬及不关心劳动者尊严等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现行体制下劳务派遣的困境与出路 

毫无疑问,在社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市场选择下的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优势,满足了我国用工市场的需求,很好地提高了企业的效率,这种用工模式可以使人才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甚至是国家之间进行流动,使人才得到了很好地配置和整合。      

劳动合同法修改正式公布加大劳务派遣限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胡锦涛签署第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详细]

 

人社部司长解读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全国巡回讲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发布 

修正案四大亮点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 

  规定劳务派遣"只能""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

  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有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增加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官方声音

人社部报告:将完善劳动合同法配套规章

 

华建敏: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

乌日图: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月底首次审议将规范劳务派遣

吴邦国:抓紧修改完善,细化范围,加强监督管理

 

专家看法

劳动合同法修改进一步细化同工同酬规定

 第一,首先要明确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本意是什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在我国,比如北方冬季供暖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商品零售企业销售旺季或促销活动,生产企业临时性订单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临时聘用生产、销售人员。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可以利用劳务派遣单位储备劳动力资源多、劳动力信息灵通的优势,在较短时间内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员以满足需求。

规范劳务派遣落实同工同酬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在回答本报记者的提问时说,在"三性"中,"临时性""替代性"是比较明确的,"临时性"6个月的限制;"替代性"中脱产学习、休假等情况也都是有期限的,如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职工探亲假以及女职工休产假的时间;"辅助性"岗位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差别很大,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一定难度。考虑到这一情况,为了防止滥用劳务派遣,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行比例控制,任何企业都不能随意扩大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范围和比例。

 

张五常:新劳动合同法是政府给工人钱去告老板要修改

  张五常首次在公共场合发表演讲。张五常"狂生"形象依旧,再次语出惊人,他表示,过去十年中国也有很多地方是做错的,第一个做错的就是这个新劳动合同法,这是全盘抄回来的,你不要说看外国人这么做我们也这么做,这是很大的问题。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