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能源法送审稿》第1条的建议
《能源法》立法负责领导:
我是华东理工大学能源与资源环境法中心核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能源法与环境法的教学科研工作,独著《能源法学》《节能减排机制法律政策研究》,主编《能源法》等,在《社会科学》《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政法论丛》《中州学刊》《兰州学刊》《探索与争鸣》《河北法学》《中外能源》《中国能源》。
《能源法送审稿》第1条规定,“为了促进能源合理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实现能源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对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我的意见是:立法目的基本合理。
不过由于考虑语句的协调可以改一下:“为了促进开发利用能源合理,优化能源结构,鼓励节约能源和科学用能,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实现能源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语句都是动宾结构。
内容上增加“鼓励节约能源和科学用能”,这个很重要,意义重大。在我的专著《能源法学》中专门论述了“节约能源和科学用能”原则。能源法的价值有能源秩序、能源安全、能源自由、能源正义、能源效率、能源利益等。
能源立法需要以科学的能源法价值理念、原则为指导。能源立法要体现能源法的价值即保障能源安全、维护能源秩序、确保能源自由、张扬能源正义、提高能源效率、确保能源利益等。能源立法可以为推进能源生产革命、消费革命、技术革命和体制革命服务,能源法律的贯彻实施可以促进能源效率提升,维护能源公平,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莫神星,男,汉族,副教授, 2003年7月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环境与资源环境法专业研究生毕业,到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一直从事能源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美国法律制度、合同法、劳动法等的教学科研工作,华东理工大学能源与资源环境法中心核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能源资源与环境法的教学科研工作等杂志上发表50多篇论文能源与资源环境法。
莫神星独著《能源法学》《节能减排机制法律政策研究》,主编《能源法》等。作为负责人承担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发达国家垃圾治理法律制度对上海的借鉴研究》《长三角节能减排合作互动长效机制研究》,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课题《上海推进垃圾源头减量的对策研究》等5个,在《社会科学》《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政法论丛》《中州学刊》《生态经济》《统计与决策》《兰州学刊》《探索与争鸣》《河北法学》《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前沿》《华东理工大学学报》《领导科学》《中外能源》《中国能源》《贵州大学学报》《世界环境》《能源政策研究》《能源环境保护》等杂志上发表50多篇论文,其中CSSCI共13篇、CSSCI扩1篇、北大核心4篇、美国化学文摘(CA)2篇,16篇学术论文在上海社科联年会、京津沪渝年法学会、中国环境法年会、长三角法学论坛年会和上海能源研究会年会获奖。
学科领域:能源法、环境资源法。
https://fxy.ecust.edu.cn/2018/1010/c8339a80386/pag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