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能源发展回应社会关切

 

发布时间:2020-05-22来源:中国电力报

 

  推动能源发展回应社会关切 

  国家能源局2019年共承办全国人大代表议案9

  建议332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43 

实施农网改造升级、促进清洁取暖规范发展、加强能源行业污染防治……能源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一年来,国家能源局积极办理全国人大代表与全国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推动能源领域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取得新进展。

2019年,国家能源局承办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9件,建议332件,承办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143件。承办建议提案的数量在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位居前列,办结率均为100% 

  深入推进能源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始终坚持把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依法行政、改进作风,接受代表委员监督、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推动新时代能源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

2019年两会结束后,第一时间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2019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审议通过《国家能源局2019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出部署。

一年来,我国能源行业法治建设加快推进。

在《能源行业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2020年、2025年总体目标明确后,国家能源局大力推进《能源法》《电力法》《核电管理条例》《国家石油储备条例》的立法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管道保护法》,加快推进能源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结合代表委员关于强化行政执法责任的相关建议,国家能源局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工作,4名局领导参与到6个省(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召开15次工作专班会和专家组会议,牵头汇总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与意见建议,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生产和高效利用,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为加强能源领域监管,国家能源局在2019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中,就党中央、国务院关心、群众普遍关切和市场反映强烈的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清洁能源消纳、12398热线投诉举报共性问题等情况,开展全国范围的专项检查,督促电网企业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服务水平。

  针对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难、重复建设与投资效率低等情况,国家能源局正在以“大数据运用、分布式存储、互联网+、云计算”为核心的信息化设计理念,增强数据提供整理能力,形成集电力、油气、煤炭等能源物资为主的能源监管体系,兼顾宏观与微观层面管理,实现存量信息资源的有效盘活与利用,以及增量信息资源的有序集成,为能源一线监管提供充分保障。 

  全力以赴继续打好三大攻坚战

过去一年,国家能源局持续加强能源行业污染防治工作,聚焦行业议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起草《关于促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2030年生物天然气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大布局及措施等,组织编制全国生物天然气中长期规划,推动生物质能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发电和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

  与此同时,国家能源局委托相关科研单位开展“水电中长期发展移民和环保政策研究”“金沙江上游水电梯级风险评估”等科研课题研究,组织制定《可持续水电评价导则》,不断促进水电绿色发展。

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民生问题,也是代表委员的热点话题。

为此,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系统总结分析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推进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深入推进北方清洁取暖的举措,因地制宜推进“煤改电”工作。

  关于代表委员提出的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方案、进一步加强清洁取暖技术支撑等建议,国家能源局支持各地在城镇及周边地区,充分挖掘现役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潜力,发展一批背压热电机组。加大力度推广地源热泵技术,研究推进采用供暖、制冷、热水联供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资源禀赋、经济能力、基础设施等,因地制宜,多措并举,进一步提高清洁取暖工作的可持续性。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实现之年,也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

针对收官之年的工作,国家能源局毫不松懈,全力以赴推进相关工作。

20194月,国家能源局印发《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要点》,加大扶贫工作力度。

为加快补齐农村重要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家能源局落实深度贫困地区“三区三州”农网改造升级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组织实施陆地边境8省(区)抵边村寨农网升级。推动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140亿元开展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其中,“三区三州”中央预算内投资90.8亿元,比去年增长48.6%

  此外,国家能源局研究贫困地区水电留存电量相关方案,切实加强深度贫困地区能源建设。 

  持续深化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19年,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去产能工作全面转入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的新阶段,着力增强去产能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于20194月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等文件,加快退出不安全、不达标的煤矿,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并研究制定《关于规划建设煤电项目适用容量替代政策及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推动煤电结构和布局优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一直是代表委员重点关注的领域。

20195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机制。推动实施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启动2019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申报工作。

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逐步建立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的长效机制,努力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

针对多个代表委员提出的将氢能纳入国家能源管理体系、完善相关标准和流程等建议,国家能源局已组织对氢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现状趋势、发展定位开展专题研究。

目前,正在专题研究基础上,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制定我国氢能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定位和实施路线图,并研究将氢能纳入能源体系管理。

(作者王怡支彤) 

公开事项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9705/2019-00052    主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2019-05-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98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国家开发银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二、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按年度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统一测算,向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简称“国家电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方电网”)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技术支持下,对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测算提出的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研究后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综合论证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级行政区域下达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按年度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简称“消纳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消纳实施方案主要应包括: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及消纳量分配、消纳实施工作机制、消纳责任履行方式、对消纳责任主体的考核方式等。各省级行政区域制定消纳实施方案时,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设定的消纳责任权重可高于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向本区域下达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四、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承担消纳责任的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第二类市场主体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第二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五、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指导所属省级电网企业依据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消纳实施方案,负责组织经营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督促省属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及用户均须完成所在区域电网企业分配的消纳量,并在电网企业统一组织下协同完成本经营区的消纳量。

   六、做好消纳责任权重实施与电力交易衔接。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应的电力交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应向电力交易机构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

   七、消纳量核算方式。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 

  (一)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 

  (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八、消纳量监测核算和交易。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账户设立、消纳量核算及转让(或交易)、消纳量监测统计工作。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电力交易机构核算的消纳量统计结果,按年度发布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消纳量转让(或交易)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中心组织,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量转让(或交易)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下进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电网企业及各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建立消纳量监测核算技术体系并实现信息共享。

 

  九、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关信息报送。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报送上年度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的监测统计信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本省级行政区域消纳量完成情况报告、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考核情况,同时抄送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 

  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对本省级行政区域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年度公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考核报告。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十一、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监测评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会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对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对所属省级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进行监测评价,按年度公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监测评价报告。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对省属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的消纳责任实施进行督导考核。由于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资源极端异常)或重大事故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在对有关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监测评价和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时相应核减。 

  十二、超额完成消纳量不计入“十三五”能耗考核。在确保完成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条件下,对于实际完成消纳量超过本区域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的省级行政区域,超出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部分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该区域能耗“双控”考核。对纳入能耗考核的企业,超额完成所在省级行政区域消纳实施方案对其确定完成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 

  十三、加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监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负责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各省级行政区域以及各电网企业经营区的消纳责任权重总体完成情况专项监管报告。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下达的2018年消纳责任权重对本省级行政区域自我核查,以模拟运行方式按照本通知下达的2019年消纳责任权重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试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有关机构,在2019年底前完成有关政策实施准备工作,自20201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本通知中的2020年消纳责任权重用于指导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发展,将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进展情况适度调整,在20203月底前正式下达各省级行政区域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将视情况适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附件:1.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消纳量核算方法(试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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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