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节能法律政策回顾*

华东理工大学能源与资源环境法研究中心 莫神星 200237

节约能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重要内容,我国是能源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石油、天然气人均剩余可采储量仅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7%和7.1%,储量比较丰富的煤炭也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6%。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对此高度重视。节能作为一项专门工作被纳入到国家宏观管理的范畴,同时,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节能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了我国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长期指导方针。改革开放之初,面对经济高速发展的态势,能源紧缺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节能受到了必要的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制定了“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方针,确立了节能在能源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1979年《关于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79年,国务院转发《关于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于我国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

1979年国家科委在杭州召开第一次能源政策座谈会以来,我国能源界逐渐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即我国面临着能源短缺。为了缓和电力、燃料等能源供应紧张的局面,增强全民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杜绝浪费的自觉性,深入、持久地开展能源节约工作,1979年国家经委决定把每年11月定为“节能月”,康世恩副总理也在《全国第一次“节能月”广播电视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我国的节能大略经历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个时期,我国有组织地开展节能是在1979年。其背景是1978年国家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我国经济加速发展,能源严重短缺,“停三开四”成为专用名词(企业生产因缺少能源而在一周内停工三天,开工四天),能源成了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企业用能是按指标分配的,缺能成为节能的最大动力。

1980年《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与《关于逐步建立综合能耗考核制度的通知》

198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和《关于逐步建立综合能耗考核制度的通知》。

1980830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在报告中也提出了能源节约方面多准备采取的措施:继续加强能源管理。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在改变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方面,采取有效办法,尽可能节约能源。大力开展以节能为中心的技术改造。这是今后一个长时期的节能途径,也是向工业现代化前进的重大步骤。继续搞好烧油改烧煤的工作。重点是改那些原来设计烧煤,以后改为烧油的电站和工业锅炉。制订法规,规定各种能耗标准以及有关的奖惩办法。

1980年开始,原国家计委、经委组织编制《五年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开始把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规划。

1981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源委员会联合发布《对工矿企业和城市节约能源的若干具体要求(试行)(即“58条”)。同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源委、财政部、国家物资局颁发了《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收费实施办法》。这些指令性规定结合实际,要求全社会节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1981年,国家经委等部门还陆续颁布了有关能源计量的法律条例。在国家大的宏观政策下,各地方也开始重视节能,上海市和浙江、辽宁等省,也制订了相应的能源管理办法。

1984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家科委共同组织编制了《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其后到1996年三部委对《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进行了修订。《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发布,则对推动我国节能降耗工作,引导各行各业节能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6年《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1986112日国务院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条例》中称:国务院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和审查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和改革措施,部署和协调节能工作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可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2001年该条例废止。

1986年国务院颁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这也是全面指导我国节能工作的一个行政法规。在1998年《节能法》正式颁布前起到了法规的作用。

1986年中央控制了经济增长速度。虽然从80年代初,国家就开始重视节约能源,但是,能源不足,尤其是电力供应紧张,仍然是当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薄弱环节。

1987年“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与《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

1987925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材局印发“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通知》中称:尽快在我国采暖地区贯彻实施《标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为此,请严寒及寒冷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按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组织专门班子结合本地区条件,因地制宜地争取在年内编出实施细则初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会同计、经委审查批准。

同年,《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文件出台,《规定》中提出:“以节能升级为基础促进企业升级”。

自《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实施后,民用建筑节能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重视。华北、东北、西北等地以及江苏省都先后制定了本地区的《标准》实施细则,建成了一大批节能30%的节能建筑,同时在北京、哈尔滨、西安等地开展了建筑节能50%的试验住宅小区和试点工程建设,促进了各种新型保温复合墙体材料、节能型建筑塑料窗、采暖供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提高了当地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以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同时,针对当时我国工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比较落后,能源消耗高、经济效益低的问题,国家认识到做好节能工作,必须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使节能同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要广泛宣传节能的重大意义,认真抓好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人才培训、健全责任制,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

1994年《“199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

1994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印发关于《“199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意见中指出:根据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开发与节约并重”的能源方针,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定于1994103日至8日开展“199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在宣传周期间,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拟推荐500种优质节能产品和500项优秀节能科技成果,在通过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予以发布。

   199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期间,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面关注节能,播放节能专题节目。当时的节能标语口号有: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造福子孙;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能源方针;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资源意识、环境意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节约能源,人人有责;向科学管理要能源,向技术进步要能源;发扬节约一度电、一滴油、一克煤、一滴水的勤俭作风。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从1995年起开始制定节能法,于199711月经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日正式实施。该法指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要求“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节约能源法》的公布和实施确定了节能在中国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为中国的节能行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9年《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与《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9211日出台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办法》中确定了“节能产品”的定义: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同年310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办法》明确: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的用能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自《节能法》公布并实施后,我国将节能放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为配合《节能法》的实施,中国政府制定了配套法规和政策,如:《中国节能技术大纲》、《固定资产投资“节能篇”编制和评估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能源基础与管理国家标准目录》等,我国的节能步伐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000年《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20003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0101日起施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规定》中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随着市场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政府开始尝试基于市场的节能管理政策,制定了市场经济下节能技术的推广和传播的相关政策。2000年可谓是一个政策高峰年,除了上述节能减排法律法规,还有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10),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0),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1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意见》 (12)以及《交通行业实施节能法细则》等。这些政策措施使我国的节能法规、规范、标准体系更趋完善。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为进一步推进长江流域及其周围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和改善该地区人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全面实现建筑节能50%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建设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以下简称《节能标准》)已于20017月颁布,自2001101日起施行。

20011120日,建设部科技司发布“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节能标准》对夏热冬冷地区居建筑从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方面提出节能措施,对采暖和空调能耗规定了控制指标,达到了指导设计的深度。各地应当从今年101日起施行;同时可结合实际编制《节能标准》的实施细则。

点评:

夏热冬冷地区是指长江流域及其周围地区,涉及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该地区夏季炎热,冬季潮湿寒冷。过去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原因,该地区的一般居住建筑没有采暖空调设施,居住建筑的设计对保温隔热问题不够重视,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普遍很差,冬夏季建筑室内热环境与居住条件十分恶劣。随着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居民普遍自行安装采暖空调设备。由于没有科学的设计和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致使该地区冬季建筑采暖、夏季建筑空调能耗急剧上升,能源浪费严重,居民用于能源的支出大幅度增加,居住条件也未得到根本改善。《节能标准》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已经进入向中部地区推进的阶段。

2003

《关于200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能源消费需求将持续增长,节能的战略地位更加突出,节能工作的形式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为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进一步推动我国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定于2003113日至8日,举办“200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该全国节能宣传周的主题定为:“节能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点评: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200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的要求,各地市开展了规模较大的“节能环保周”。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在社区、学校、医院、企事业内部悬挂横幅、张贴宣传画、制作板报、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品等,以丰富、生动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宣传,营造氛围,调动广大市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全社会自觉节能的意识。北京电视台将连续两周每晚播出“资源与可持续发展”公益广告片,向市民宣传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理念。

2004

2005年《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

2005531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国住宅和公共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要接近或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具体目标:到2010年,全国城镇新建建筑实现节能5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开展,大城市完成应改造面积的25%,中等城市完成15%,小城市完成10%;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现有基础上力争减少20%;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以上;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现在下降10%。到2020年,北方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特大城市新建建筑实现节能65%的目标,绝大部分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2010年目标基础上再大幅度减少;争取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比2010年再提高10%;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2010年再下降20%。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2005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强调必须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

针对我国能源紧张的形势,建设节约型社会已经提到了国家战略高度。中国2005年电煤消费占煤炭消费量的比重达到48.93%。

2005年底,建设部黄卫副部长在全国勘察设计工作表彰大会上表示:近几年,我国按节能标准设计的建筑项目占58.53%,按节能标准建造的建筑项目仅占23.25%,建筑节能形势不容乐观。建筑领域的节能,对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建设部在这一年加强了节能工作力度,陆续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相关调研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建筑节能工作水涨船高。

2006年《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修订)

200611日,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开始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该《规定》共30条,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定义、发布的意义和目的,以及如何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等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将对全国各地做好建筑节能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规定》明确指出: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这次发布的《规定》,大力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新技术和产品、施工工艺、管理技术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并详细列出了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8个方面,这就为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指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规定》还对建设单位、工程施工、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及审查机构等都提出了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具体要求。同时,对不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如何给予处罚,确定了具体实施标准。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新华社831日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能源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能源安全,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决定》提出,解决中国能源问题,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必须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下大力气,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能源节约的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决定》明确,到“十一五”期末,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0.98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平均年节能率为4.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

  《决定》强调,要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决定》还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

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229日,建设部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所称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

中国从2006年开始,实施单位GDP能耗公报制度,并将能耗降低指标分解到各省份,中央政府与各地政府和主要企业分别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在这一系列政策措施作用下,2006年中国单位GDP能耗在三季度点出现转折。当年上半年,单位GDP能耗还上升了0.8%;从第三季度开始,单位GDP能耗出现下降,最终拉动全年单位GDP能耗转为下降。但是,2006年全国节能减排任务未能达标。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当年中国万元GDP能耗为1.21吨标准煤。这是中国单位GDP能耗2003年以来首次下降。

2007年《“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20071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分析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目标、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指导意见》提出:到2010年,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35%4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其中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75%,煤矸石达到70%。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到65%,再生铜、铝、铅占产量的比重分别达35%25%30%。木材综合利用率由目前60%左右提高到70%左右。

点评: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中提出加快资源综合利用立法进程,逐步形成以《循环经济法》为核心、《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为基础,包括主要废物资源化利用管理专项法规相配套的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统计制度,将重要资源综合利用信息数据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供统一、权威的数据信息。这些措施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统计提供了基础环境。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63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对新建建筑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节能不达标的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同时,方案还透露中国将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

点评: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打响了节能减排的发令枪,其体现了国家对环保的重视。在政策监督下,未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将成为节能减排重要工作内容。

《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建设部于626日印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在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

首先,要完善城乡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强化城镇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公共交通指标,探索新的数据调查方式。

其次,建设部还将制定并实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和监测办法》等一系列标准、办法,进一步改进统计工作方式,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

点评:

建设部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实现节能减排规划目标。

对此,各地建委纷纷召开相关会议,学习《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并出台各地市节能减排方面的工作措施及部署,我国节能减排行动大范围的展开。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草案》中明确,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对于新建建筑节能,《草案》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分户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并安装分栋或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对于既有建筑节能,《草案》特别明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分栋或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点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可谓是我国建筑节能方面第一部行政法规。该法规再配合建设部出台的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就可形成建筑节能领域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建筑节能未来将有更强力、更完善的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10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节能法由原来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条,分别为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节能法相比,新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强化了监督和管理。在新法中,政府机构也被列入节能法监管重点。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使节约资源成为我国基本国策。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等。

 

综合点评

改革开放30年间,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

80年代初:制定了“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首要位置”的能源发展方针。

80年代中期:提出以效益为核心的能源开发利用战略和以电力为中心的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战略。

90年代:进一步将各项方针具体化,如进一步强调了能源发展的总方针,即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

进入新世纪,节能减排工作大范围展开,新《节约能源法》使节约资源成为我国基本国策,节能减排工作已成为全社会参与的国事、大事。

党的十五大就明确提出: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能源利用价值的能源政策。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改革,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由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第28次会议通过,于1997年11月1日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它表明了我国实行以法实行节约利用能源的战略方针,标志我国节约利用能源步入法制轨道,对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扩大了调整范围,设专节规定了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健全了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激励措施。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的实施,将为实现节能降耗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促使我国的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 2008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助:《长三角节能减排合作互动长效机制研究》(批准号2008BFX004),主持人:华东理工大学能源资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莫神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