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好政府能源监管和能源市场的关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李克强总理在两会闭幕会见中外记者时强调,市场能办的,多放给市场;政府管住、管好它应该管的事;政府管住、管好它应该管的事;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
经济学中有名的“诺斯悖论”,它对于政府的作用有精辟的分析。
“诺斯悖论”是其他学者根据美国制度经济学家诺斯的思想提出的概念,说的是这样一种情况:
在经济活动当中,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制定游戏规则,特别是界定产权制度的基本规则。
没有国家权力及其代理人的介入,财产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和实施。因此,国家积极发挥作用是保障有效产权安排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国家就没有产权。
另一方面,国家权力的介入又容易侵害个人的财产权利,危及有效产权安排。国家常常会建立和维持无效的产权制度,从而导致所有权残缺,造成无效产权,妨碍经济发展。
用诺斯本人的话说就是,“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这就是国家的两难或者“诺斯悖论”。
诺斯不仅提出了国家的两难,而且揭示了其根源:
一方面,政府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代理人,要建立和维护有效产权制度,实现产出最大化,增进社会福利;
另一方面,由于利益集团干扰、政府的有限理性和思想观念等原因,一些无效的产权制度很难突破,偏离社会利益。
这样的冲突与博弈决定了一国的产权制度会在有效和无效之间徘徊。
政府能源监管的两难的根源:
一方面,政府能源监管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代理人,要建立和维护有效产权制度,实现产出最大化,增进社会福利;
另一方面,由于利益集团干扰、政府能源监管的有限理性和思想观念等原因,一些无效的产权制度很难突破,偏离社会利益。
这样的冲突与博弈决定了一国的产权制度会在有效和无效之间徘徊。
如何走出这个两难,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能源监管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
诺斯给出的答案是:
首先,明确政府能源监管在经济方面的基本职能——为产权的运行提供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而不应过多地成为产权主体。
这实际就是政府能源监管要多当裁判员、少当运动员。
其次,利用宪法与法律制约和遏制利益集团对产权的干扰,建立有约束机制的行政体制,通过宪法秩序保证产权规则的长期稳定性,使之不受政府能源监管和领导人更替的影响。
这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我们今天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大多与利益固化、政府能源监管与能源市场的关系界定不清以及一些地方政府能源监管过多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有关。
“诺斯悖论”带给我们的启示:
把错装在政府能源监管身上的手换成能源市场的手。
一是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建设,包括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建立防止利益固化和权力寻租的机制,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
二是强化理论学习,特别是应政府能源监管工作人员多学一些经济学知识,懂得政府能源监管的作用及其局限,政府能源监管不是万能的,政府能源监管也会失灵,就像能源市场会失灵一样,从而真正做到让政府能源监管的归政府能源监管、能源市场的归能源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