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一般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指1787年由美国制宪会议制定和通过,1789年3月4日生效的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序言以谋求“正义”、“国内安宁”、“共同防务”、“公共福利”和“自由”,说明了制宪的目的。第1条规定了联邦国会两院议员的产生,国会的职权以及对国会和州的权力的限制。第2条规定了总统、副总统的产生,总统的职权范围,以及对总统、副总统和其他文职官员的弹劾。第3条规定联邦法院的组织、职权和有关叛国罪的审理。第4条规定州与州之间的关系,建立新的州以及联邦对州的义务。第5条规定宪法的修正程序和要求。第6条规定涉及以前政府债务和条约的效力,以及联邦宪法、法律与州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第7条规定宪法的批准程序。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与制衡、人民主权、限权政府、联邦和州的分权等原则。迄今为止,已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 [1]
中文名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外文名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通称美国联邦宪法
签订时间1787年9月17日[2]
生效时间1789年3月4日
宪法产生
【独立战争并不等于建国,美国这个国家是谈出来的】
独立战争之后(1776年),1777年召开“大陆会议”,通过了《联邦条例》,宣布结成“永久性同盟”,名称叫:美利坚联邦
而在1787年,召开“联邦制宪会议”,即讨论要不要一个统一的国家和建立一个怎么样的政府。
④先有宪法,再有国家。
所以美国具有根深蒂固的民主精神,宪法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没有通过宪法,国家根本就无法存在。在此之前你可以无拘无束的发表意见,没有人压制你的言论自由,但一旦通过之后,你必须遵守,这是基本的民主训练。
制订背景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邦联国会(CongressAssembled)[3] 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邦联国会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
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
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的通商往来。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辩论之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订《邦联条例》的方案。除罗得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
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人批评说这是对会议权限和现行法律的逾越。但是对于邦联体制下的政府极度不满的会议代表全体一致同意将宪法草案交付各州表决。
宪法起草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约翰·拉特里奇(绰号“独裁者约翰”)领导的细节委员会(theCommittee of Detail)负责起草。其他成员包括埃德蒙·伦道夫、奥利弗·埃尔斯沃思、詹姆斯·威尔逊和纳撒尼尔·戈勒姆。除了戈勒姆,委员会成员都是受人尊敬的律师,并将成为新政府的主要司法官员(伦道夫将成为第一任司法部长,拉特利奇、埃尔斯沃思和威尔逊将成为最高法院法官)。
8月6日至9月10日,细节委员会的报告被大会逐条进行了讨论。9月10日,讨论阶段结束后,大会任命风格委员会(theCommittee of Style)来“润色文件”。威廉·塞缪尔·约翰逊领导该委员会,其他成员包括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古弗尼尔·莫里斯、詹姆斯·麦迪逊和鲁弗斯·金。 [2]
宪法通过与生效
1787年9月17日,39个制宪会议代表签署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并提交在纽约的邦联国会。国会于1787年9月28日并通过新宪法,并同意向13个州提交宪法。
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尔州成为第九个批准新宪法的州,达到2/3州批准的法定要求,实质上终止了《邦联条例》及其政府。邦联国会决定,1789年3月4日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生效日,即美利坚合众国的第四共和国(theFourth American Republic)成立起始日。
1790年5月29日,罗得岛州成为最后一个加入1787年美国宪法的原北美13殖民州。 [4]
批准宪法各州
批准时间
(按时间顺序)
批准宪法各州
批准时间
(按时间顺序)
批准宪法各州
批准时间
(按时间顺序)
宾夕法尼亚州
1787年12月12日马萨诸塞州 1788年2月7日弗吉尼亚州 1788年6月26日
新泽西州 1787年12月18日 马里兰州 1788年4月28日 纽约州 1788年7月26日
特拉华州 1787年12月7日 南卡罗来纳州 1788年5月23日 北卡罗来纳州 1789年11月21日
佐治亚州 1788年1月2日新罕布什尔州 1788年6月21日 罗得岛州 1790年5月29日
康涅狄格州 1788年1月9日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
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宪法内容
法律地位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官们通常将之理解为:当国会或者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所冲突的话,这些法律将被宣布无效。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众多判例不断地强化美国宪法的权威性。
明确权力
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性质的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总统制民主共和政体。
宪法原文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并规定了国会的组成;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以及规定总统产生的办法;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各州的相互关系和义务;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本宪法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
这部宪法表明,美国在世界上第一次创造出既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使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这种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后来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美国宪法明确了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人民通过选举或者指定产生的政府官员和议员来行使权力。议员们也可以修改美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还可以重新起草新的宪法。
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各种政府官员在权力上有着不同的限制。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只有通过选举才能继续留任其职位。而由政府首长或部门指派的其他官员则根据指派人的意愿决定去留,而且随时可以被罢免。这一规则也存在例外: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在接受美国总统的任命之后,该项任命将终身有效。创立这一例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因为其职位的变动,而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涉和压力。
在美国宪法生效后不久的18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即法院有权判断国会的立法是否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从而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合宪或者无效。这一判例也确立了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时,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并运用到实际判决中。这样的判例往往会反映不同时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变化,因此这也使得美国宪法可以在不进行修改条文的情况下,具有适应历史发展的柔软性。多年以来,从政府对广播电视的管理政策到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一系列的著名案例对美国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根据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v. Madison)一案中的判决,美国各级法院在个案中有权解释宪法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可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至今美国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已成为美国宪法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解释修正
除了直接对宪法条文进行的修正之外,美国司法机构也可以通过判例对宪法进行实质上的修正。
美国在法律传统上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因此法庭在判决案件时有义务遵循之前的判例。当最高法院在判断美国宪法的部分条文与现存法律的关系时,事实上就是对宪法行使了解释权。
根据美国宪法第5章所规定的程序,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此外,美国2/3以上的州可以联合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于美国宪法主文。 [5]
部分学说认为,由于美国各州的人口差异很大,而各州在地位上保持平等,因此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正程序导致少数人可以否决大多数人的决定。在极端的情况下,拥有仅仅美国4%人口的州可以否决90%以上的美国人的议案。但反对派认为这种极端情况并不会出现。但是,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对于宪法修正程序的修改都需要通过新的修正案,这将会导致出现与第二十二条军规一样的情况。
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
后来在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压力下和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
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
主要内容是:
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
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
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6]
以后又陆续补充了17条宪法修正案,其中主要的有:
南北战争后生效的废除奴隶制,保障黑人权利的第13~15条修正案;
1920年生效的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
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24条修正案;
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的第26条修正案等。
最终这27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7]
200多年来,虽然国会曾经有过一万多个修宪提议,但只有25个修正案通过并生效(除了另外两个相互抵消的法案)。
前10条是著名的“权利法案”,全部内容都是限制政府权力,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比如著名的“第一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宗教自由,比如颇有争议的“第二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的武器拥有权。
其它15个修正案里,有5个直接涉及选举权的扩大:
1870年将选举权扩大到各个种族(第15修正案);
1920年女性选举权(第19修正案);
1961年哥伦比亚特区居民选举权(第23修正案);
1964年禁止以未交税为由剥夺公民选举权(第24修正案);
1971年将选举权从21岁降低到18岁(第26修正案)。
另外有5个修正案涉及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1798年限制联邦法院干涉州级事物(第11修正案);
1865年林肯著名的废奴法案(第13修正案);
1868年“适当保护”和“平等保护”条款(影响深远的第14修正案);
1992年限制国会给自己涨工资的权力(第27修正案)。
剩下的几个修正案则涉及选举制度:
1803年副总统由选举产生(第12修正案);
1913年参议员由间接选举改成直接选举(17修正案);
1933年涉及国会会期的一项技术改革(第20修正案);
1951年总统任期限制(第22修正案);
1967年总统残疾后的继任问题(第25修正案)。
就是说,美国宪法200多年来经历了极少的改动,而所有经历的改动,除了少数涉及技术改动外,几乎全部都旨在限制政府权力、增进政治权利的扩大或者平等化。
在所有的修正案中,只有一条,即1913年通过的第16修正案涉及政府权力的扩大:赋予联邦国会征收收入税的权力。
而这一条,本质上还是旨在扩大平等——正是从这一修正案开始,美国政府开始了收入再分配进程,从此走上了福利国家的道路。
200 多年来,美国宪法的内容除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改变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联邦宪法作出解释,以及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形成的宪法惯例来改变宪法的内容,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7]
宪法修正案列表
序号 通过日期 修正案内容
1 1791年12月15日 信仰、出版、集会、示威自由
2 1791年12月15日 携带武器的自由
3 1791年12月15日 军队不得进入民房
4 1791年12月15日 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5 1791年12月15日 正当审判程序、一事不再理、无罪推定、征用私产需赔偿
6 1791年12月15日 刑事案件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7 1791年12月15日 民事案件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8 1791年12月15日 禁止过度严厉的刑罚和罚款
9 1791年12月15日 宪法未列明的权利同样受保护
10 1791年12月15日 宪法未赋予政府的权利都属于各州和人民
11 1795年2月7日限制联邦法院对各州的管辖权
12 1804年6月15日 总统选举办法
13 1865年12月6日 废除奴隶制度
14 1868年7月9日国籍、众议员选举,公民享有平等被保护权
15 1870年2月3日公民不得受到(除性别之外的因素造成的)选举权的限制。
16 1913年2月3日国会对所得税的征收权
17 1913年4月8日代表各州的联邦参议员必须直接选举
18 1919年1月16日 禁止在美国国内制造、运输酒类(后被第21条废止)
19 1920年8月18日 公民的选举权不因性别而受限(即赋予女性选举权)
20 1933年1月23日 规定总统任期、国会议事程序
21 1933年12月5日 废除第18条修正案
22 1951年2月27日 总统最多连任一次
23 1961年3月19日 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指派总统选举人的办法
24 1964年1月23日 选举权不受税收限制
25 1967年2月10日 总统与副总统的继任规则
26 1971年7月1日保护18岁以上公民选举权
27 1992年5月7日禁止随意改动议员薪酬
宪法原则
美国宪法是美国公民的基本法律,它是美国政府运行的指导原则。美国公民也要遵循它。宪法的制定者们努力地制定灵活的、有助与国家未来的法律规范。
美国的宪法建立在七个基本原则之上:人民主权、共和制、联邦制、三权分立、制约与均衡、有限政府、个人权利。
1.人民主权——意思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不是直接统治。比如,不能为所欲为,或创造法律。但美国公民有权选择代表去制定法律。
2.共和制——人民主权也是共和制的一个原则。不是民主党人,只是美国是一个共和政体。美国公民通过投票来推选出政治代表,来行使他们的权利。
3.联邦制——是一种通过在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分享权力的方式,进行国家管理的体制。
联邦政府只享有宪法明确列举的授予权力,而未列举的保留权力归各州所有。这就是说,美国作为一个国家只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比如:货币发行权,和对外宣战权,等等。
各州所拥有的权力包括,没有未列各联邦政府的,且宪法尚未禁止的各项权力,比如:制定学校,制定新的婚姻法,等等。也有一些权力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享有的,比如:征税。这些,被称为并存权力。
4.三权分立——宪法的一、二、三条将政府的权力分成: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
三权分立确保每一届政府都不会享有过多的权力。由国会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由总统领导的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司法部门,包括法院系统负责解释说明法律。
5.制约与均衡——法律需要国会通过,但总统有否决权。即使总统通过了,最高法院也可以指出里面的某个法律违反了宪法的某个基本原则。所以,没有另一方的认可,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以完全做主。
6.有限政府——制约与均衡里就有了有限政府的概念。这个确保了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协作。以及,没有一个人能浪费他们的职权。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没有例外。
7.个人权利——是美国宪法中的一个真正的重点。它允许人民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所有的个人权利都写在权利法案中,也就是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你可以提出宪法的修正案,如果通过了严格的审批,这就将成为宪法中的一部分了。美国宪法是一部可以修改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完善的法律文件,但它仍然始终坚持着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争议
从美国宪法制定以来,学者就开始对其合法性表示怀疑。
例如历史学家约瑟夫·埃里斯就指出:美国制宪会议的成员们只拥有修改邦联条例的权限,而不能制定一部取代它的新法律,因此代表们的行为是超越权限的。在宪法表决过程中,制宪会议并没有执行邦联条例所规定的“全体一致通过”原则来通过宪法。
然而也有学者反对这种疑问。
例如宪法律师迈克尔·法里斯指出:制宪会议代表在制订修正案时并没有任何权限上的限制。而且,美国宪法在实质上就是邦联条例的一个修正案。美国国会和全部十三个州都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了表决。首先,十一个州在1788年7月26日之前通过议会举行的表决会议批准了宪法草案。其次,另外两个州(北卡罗来那州和罗德岛州)尽管在起初反对宪法草案,但是最终也都举行了特别会议表决批准了宪法。因此,在表决程序上的修改已经得到了全体州的同意。
世界影响
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之一。此后许多国家以美国宪法为典范而制定本国宪法,例如1791年制定的波兰五月宪法。此外法国大革命的思想也受到了美国宪法的极大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通过对日本的占领和对制定宪法的指导,对《日本国宪法》也有非常明显的影响。
选择题:
美国国会宪法修正案中反映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具有重大影响的是:( )
A.“权利法案”
B.关于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法案
C.关于总统选举的修正案
D.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美国的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规定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是宪法修正案。
迄今为止,国会通过28条宪法修正案,完成批准程序、生效的有26条。
其中反映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
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第13条至第,15条法案;
20世纪后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C项不屑此列,为杜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