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制度对美国和世界的影响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对世界的影响 

美国宪法对美国及世界的影响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美国最重要的历史性文件,它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基础。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U.S. Constitution)

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75月,美国各州(当时为13个)代表在费城(Philadelphia)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7893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的制定对美国和世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宪法原文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并规定了国会的组成;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以及规定总统产生的办法;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各州的相互关系和义务;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本宪法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

这部宪法表明,美国在世界上第一次创造出既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使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这种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后来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能使民主和法治更完善。美国由于革命彻底,经济发达,三权分立的优点在美国得到充分的体现。 

美国三权分立的背景 

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后,北美大陆成为欧洲各国殖民开发的重要场所,英国凭借强大的海军和工业革命成果,成为北美的主要势力。1755年,英国在北美的13块殖民地宣布独立,组成美利坚合众国。1783年英国正式承认美国独立。独立战争作为一次民族解放战争是成功的,并尝试用三权分立方法组成政府。在1787年,美国通过了新的宪法,确立了联邦政府三权分 2 立的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内容框架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也是受到西欧的影响,但美国国情特殊,更容易现实三权分立。为此,当初美国政治家们根据民主和法律至上的原则,设计了具有超前意识的三权分立体制。

(一)立法权。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拥有立法权,拥有对外宣布战争的权力,总统提名各部部长和最高法院法官须经国会同意,国会有权审批政府的财政预算和给法院的预算,并拥有对总统否决法律的再次否决权。在美国建立之初,人们认为国会会处于支配地位,从而使立法权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同时还存在个别政治力量通过影响人民选举而操纵立法权的可能性。因此,对立法权进行限制。为此,特意将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院由各州派出代表组成,众议院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议长由副总统兼任。经过多年发展后,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惯例,即众议院议长一般由反对党的首领担任,以保持对行政权的监督。以总统为首的政府每年都要向国会提交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由国会通过拨款执行。国会没有权力指令总统要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但掌握财政是国会的有力武器,国会对不想政府做的项目不予拨款,政府就难以进行。

(二)行政权。行政权由总统及其任命的部长组成。美国实 3 行总统负责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同时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可以通过否决议会议案对议会进行限制,还可以通过提名最高法院法官对司法施加影响。总统是由民众直接选举的,因此无需对国会负责,国会也无权弹劾总统,除非总统犯有叛国、出卖国家秘密、受贿或其他重大罪名时才可以提出弹劾总统。在后来的政治实践中,作为行政权代表的总统权力不断得到强化,到富兰克林〃罗斯福时期达到顶峰。但总统权力仍然受到限制,议会拥有审批财政预算的权力,因此可以通过削减、停止预算或某些政策方案的经费,限制政府的权力。甚至总统作为武装部队总司令,也无权向国外宣战。日本偷袭珍珠港后,罗斯福总统先是通过召集议会开会,才由议会宣布向日本作战的。

(三)司法权。美国司法权由法院掌握。在这三种权力中,普遍认为司法权是最容易被弱化的。法院无权掌管财政、军队,甚至连法院的裁决也需要政府的强制力保障才能实施。为保证司法独立性,做到对立法、行政机关的牵制,美国除确定法官终身制之外,法律还赋予司法机关解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院可以裁定议会的立法是否有效,也可以对政府行为做出是否违法的裁定,而且这种判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中,民主党候选人戈尔与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因选票之争导致总统选举进入困境,遂上诉到法院。最终佛罗里达高等法院判决布什 4 获胜,由布什担任下届总统。

客观上说,三权分立是适合美国国情的。

三权分立奠定了美国政治体制的基础,并在日后政治生活中不断得到完善,为美国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贡献,成为美国标榜“自由”、“民主”的象征,也成为许多后起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选择模式。

但三权分立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

一是影响国家权力的统一执行。由于联邦政府对地方政府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手段,联邦政府的政策到了地方就大打折扣;

二是三权互相制肘,导致政府机构效率低下,许多问题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像最近新泽西州州议会和州政府产生矛盾,议会长期没有通过州政府的财政预算,导致州政府因为财政危机被迫关门,州政府工作人员全部回家待业,最终受苦的是群众。


三权分立对美国的影响

一提到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以美国为标志的“三权分立”制度备受推崇,在一定程度上它已经成为美国人民的自豪和骄傲,在一定意义上它成为世界政治民主可以参考和借鉴的模式,无论怎样“三权分立”制度对美国乃至世界都影响深远。

“三权分立”并非美国独创的,对于美国人来说它是一个“舶来品”,就连当初的华盛顿、杰斐逊等人也恐怕难以想到当初他们为美国寻求的“三权分立”制度对今天美国的立宪政治和民主制度产生如此大的影响,他们是美国民主政治的先驱和功臣。“三权分立”制度由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首先提出,经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发展最终使启蒙思想家的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理论得以形成和确立。

“三权分立”在美国最先实践,经过不断地发展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三权分立”体制在美国的确立及它的不可动摇性在美国政治制度建设和历史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三权分立”简而言之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依靠权力制约权力这在政治史上并不是新鲜事,但权力能否制约住权力,能否依靠权力的制约来保障权利是政治统治和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一个突出问题,历史和实践证明权力只能靠权力来制约和平衡,权利需要依靠权力的制约和平衡来实现和维护。

绝对的权力一定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任何阶级和国家都无法避免的事情。

对公民权利的实现和维护不仅是权力主体的事情,也是权力的执行者的事情,而往往起重大作用的是权力的代言人即。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官们通常将之理解为:当国会或者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所冲突的话,这些法律将被宣布无效。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众多判例不断地强化美国宪法的权威性。

美国宪法明确了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人民通过选举或者指定产生的政府官员和议员来行使权力。议员们也可以修改美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还可以重新起草新的宪法。

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各种政府官员在权力上有着不同的限制。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只有通过选举才能继续留任其职位。而由政府首长或部门指派的其他官员则根据指派人的意愿决定去留,而且随时可以被罢免。这一规则也存在例外: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在接受美国总统的任命之后,该项任命将终身有效。创立这一例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因为其职位的变动而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涉和压力。

从特点上来说,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参见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参见美国联邦政府诉尼克松案)

根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

美国宪法对现今美国政策制定有着无与伦比的影响,因为它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拥有指导性意义。最高法院依据宪法拟定法律,并以此影响公共政策。

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布朗诉教育部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54年作出裁决,这一判决指出,这一案件所涉及的白人学校和黑人学校在硬件设施方面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而这一情况已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保障的“同等保护权”。“布朗案”对当时的政治运动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它不仅开启了接下来数年的废止种族隔离运动,也为争取黑人权利的美国的民权运动提供助力。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对世界的影响

美国宪法对于世界许多国家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美国宪法的影响达到欧洲,但是在这里影响并非是单向的。

欧洲的启蒙思想是美国制宪元勋们的思想来源。美国宪法的经验和思想对思考和重新审视欧洲的宪法的观念、原则处理方式又是一种挑战。这种双向的影响使得欧洲的宪政建设是成功的。

究其原因,可能也就在于思想启蒙吧。美国与欧洲的宪政建设中,产生的宪法与启蒙思想带给各国国民的哲学观念是一致相同的。

美军曾或长或短的占领了好多国家而“其撤军的条件之一是在美国的监督下对当地进行制度改革”。

以菲律宾为例,分析这种状况下美国对当地进行宪法的影响。

菲律宾的宪法中将权利包含了进去,但是实际情况是独裁统治压制着公民的权利;宪政的核心问题根本无法解决;政府的权力(或总统的权力)无限扩张。

“空有法而无制”。为何如此呢?原因在于菲律宾的宪法可实践性不强与公民的参与不够。制宪成了政府自己的事情。当然宪法就只是独裁者的一个小把戏。宪法中规定的原则被当作了口号;成为了政府的统治的一个幌子。当然现在的菲律宾情况已经好转,也许这是因为他们注意到了原则的细化和公民参与的重要性了。

普通法国家在对待美国宪法时,经常带有一种排斥心态,但是美国宪法的确为他们起了很大的示范作用。这些国家是聪慧的。他们将美国宪政思想有选择的与本国法律体系相融合,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些普通法国家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关注与学习的。

美国宪法对拉丁美洲的影响可谓“广泛有余而深刻不足”

在这里,美国那样成功的防止集权政治并没有实现。为何?不同的政治背景加上对美国帝国主义的反感,决定了大多数国家对美国法律的移植流于表面。拉丁美洲的情况给我们最大的经验教训就是:美国宪法思想移植的有限可能性!

钱福臣先生在他的《美国宪政生成的深层背景》一书中系统地研究和总结了促成美国宪法产生并发展地各种因素。

这些因素分别是思想基础、历史传统、社会需要和主体因素。

其中他将促成美国宪政生成的主体因素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并主要阐述了特殊主体即制宪者和法官的作用。

一部两百多年前就写成的宪法一直到今天还在这个星球的最强大国家中发挥作用,并且成为其它国家宪政之路的最好借鉴。 

美国三权分立意义 

1.美国三权分立有什么好处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

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氏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氏的三权划分比洛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1、区分功能。

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

<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

<2>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

<3>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

<4>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

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 

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 

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 

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三、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影响

将三权分立看作是制约权力的手段,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地位。

第二,有利于我们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吸收和借鉴一切有益的经验。

中国不搞三权分立,但可以吸收其合理的因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制度,它直接反映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和途径。

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许多地方不够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课题。理论上讲,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

“议行合一”旨在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间有机的结合和统一,强调代表人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强调行使三种权力主体的一致性,但并非反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

而“民主集中制”强调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在我国具体体现为,人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大向人民负责。因此,民主集中制本身已包含了对国家权力制衡的内容。

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三权分立的方法和手段确实起到了制约权力、防止专制的目的。如美国两百多年以来,分权、制衡、总统不得连任两届以上的思想,一直指导着美国的政治生。 

美国三权分立对中国的影响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一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的制度。

可以说作为头号资本强国和标榜着最民主自由国度的美国对于世界有着相当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于世界上的众多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很深远的影响,但是就目前而言其对我国的影响可以说比较小。

一、首先对我国制度影响较小我们国家的是采用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这一制度初期是由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讲到政权结构形式问题时提出,而这一制度的建立的初期中国与美国社会制度上的差异造成了我们那时不可能会借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而后期我国的制度虽然有所改变但总体上说没有大的改变,所以其对我们制度上的影响几乎没有。

二、他对我们思想上有所影响可以说美国作为世界头号霸主七个方面都应得到我们的关注,毕竟他们的制度沿用这么久生命力还是如此强劲我们必须思考其优越性,所以在这样的条件下,我国无论是国家还是充满着美国梦的普通民众都对其有所思考,所以其对我们国家的思想还是有所影响这个我们不能否认。

三、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其实这个是答非所问,但是这也是不得不提的,由于社会制度以及民众思想国家国情等各方面的原因,我们中国就目前甚至以后我们都会不适合这种制度。

举个例子:泰国的选举,你可以看到他们学习美国的选举制度,但是结果是每次还没开始选举双方就开始互相攻击,集体游行集会什么的。前期东盟峰会在那都没开成,泰国不想美国,别人奥巴马当选后麦凯恩赶紧上去祝贺,选民也相当理智,可以说这就是不同国家的差异导致好的制度不能得到很好运用。

其次第二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无疑是摆在中国和日本之间的一个大问题,但是我想说中日双方未来的主流依然是合作。

在东亚地区世界第二第三经济体将会对世界有重要影响和两国外交也将是外界所关注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崛起军事力量的崛起对于日本来说这是她们不想看到的,但是这已经是无可避免的,我国明年经济总量有望赶超日本,所以我们两国的经济往来将只会增加不会减少,自小泉政府离去后我国以日本关系始终保持良好,而前几天我国高管登上日本宙斯盾舰说说明了现在为止,两国关系保持良好。随着两国经济联系的紧密性加强,我相信日本政府不会在无视我国感受去参拜靖国神社什么的,相信他们会以长远眼光对待中国。

但是在这里我不得不提的是,作为中国我们应该时刻防范日本,其实我们的最大威胁不是美国而是日本,他们国内的右翼势力始终对我国抱有敌对心理,所以我们也不得不防,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本作为一个岛国其资源多为输入的当世界各种资源枯竭时,作为最近的一个大国我们必须有所防范。 

4.美国设置三权分立时的最初目的是什么

最初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制衡总统的权利。

美国是第一个将三权分立思想付诸实施的国家,美国的前身是英属于殖民地,为反抗英国的压迫和剥削,在华盛顿等人的带领下进行了艰苦卓绝的独立战争,奋起反抗,最后处理了美利坚合纵国。

当时的形势决定了美国需要一个强势的总统来领导,但到了和平发展时期,总统权利得不到限制的话,后果相当严重。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三权分立的方法和手段确实起到了制约权力、防止专制的目的。

如美国两百多年以来,分权、制衡、总统不得连任两届以上的思想,一直指导着美国的政治生活,保持了美国政治的长期稳定。 

三权分立对美国的影响 

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三权分立的方法和手段确实起到了制约权力、防止专制的目的。如美国两百多年以来,分权、制衡、总统不得连任两届以上的思想,一直指导着美国的政治生活,保持了美国政治的长期稳定。社会主义国家采取“民主集中制”以及“议行合一”制度来保证权力的纯洁性和人民性,但对如何防止某些人或某些机关打着人民的旗号滥用权力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由于社会中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与国家权力抗衡,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三权分立的合理内核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使之更好地协调配合,更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从实践上看,我国也存在着立法(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区分,机构的分离,权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等权力制约关系。但总体上看我国对国家权力比较重视分工(机构的分离和职权的划分),而缺少对权力的制衡。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前,似乎没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净化权力的方式是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对权力约束基本上是以自律为主的。但任何权力缺乏制约和规范都会自我膨胀,并趋于腐败,就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共产党人也不能例外。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从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看,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位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为人大从性质上讲是一个全权性的机关,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上,人大不可能代表人民行使全部的国家权力,而只能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决定权等一些重要的权力。长期以来,由于党政不分、代表素质低下等原因,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实际并未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但随着民主进程的发展、人大地位的提高,将来人大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时,这种“全权性机关”的性质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其不受任何制约,尤其是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本身就有行政化的倾向,如仅受每年会期不超过20天的人大的监督,权力更会膨胀,这种情况一旦成为现实对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绝非福音。有的学者提出建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核审查制,都是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填补我国目前实际存在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的权力真空;二是对人大尤其是人大常委会权力滥用的防范。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监督;

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深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使司法机关能配合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制约;同时,应配合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尽快制定完善的司法人员资格法,让高素质的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并对司法人员的枉法行为以重惩,建立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保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三权分立不应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我们要在观念上对其重新认识,摒弃偏见,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鉴其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国家权力运行走上法治的轨道,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6月签署了《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三权分立制度的弊端:

尽管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这种体制也存在许多的弊端。

第一,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三权分立既具有权力分割的危害,又有权力分享的危害。前者表现为某一权力主体在行使主要归自己负责的那一部分权力时经常绕过其他权力主体,如总统在行使外交和军事方面的权力时就常常如此;后者则表现存当权力的行使带来严重后果时,权力分享容易导致责任的互相推诿。

第二,在三权分立体制下,任何一个权力主体要行使自己的权力,都必须以其他权力主体的协作为前提,因而一旦其他权力手体不肯予以合作,就会出现僵局。例如,尽管尼克松在最高法院关于其不享有行政特权的判决下达之后,交出了对水门事件的调查起决定性作用的那些录音带,但也有总统并不理会法院的判决。如1831年,当最高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要求总统保护印第安人部落切洛契部落的权利之时,在任总统安德鲁杰克逊拒不接受法院的审判理由。

第三,美国所实行的三权分立更注重使联邦政府三个分支相互敌对,讲究“以野心对抗野心”,却忽视了国家权力作为一个整体的有效运用,这给政府职能有效履行造成阻碍。在政府要处理的事务日益繁杂的今天,三权之间如过于掣肘,会使管理效率低下。对此,早就有美国学者提要引入英国式立法与行政相融合的政体形式。不过,更多的学者则仍然觉得有必要维护这种较严格的权力分立体制。在他们看来,效率与民主之间是始终相冲突的。尽管资产阶级学者常常把三权之间的相互制约看成就是民主,但如果制约者与被制约者总是属于同一群体,并只维护该群体的利益,那么这种所谓的民主也只能是虚幻的、不真实的“民主”。

第四,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所实行的类似形式一样,都只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这种权力的分立与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下各部门之间职权的划分在形式上类似,但有本质上的区别,尽管从表面上看它是以维护社会每一个人的自由为招牌出现的,但其维护的是资本家能从中获利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

第五,在三权分立体制下,三个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勾结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尤其是在资产阶级政党成为分权制背后“一体化向心力量”的今天。毕竟“三权分立和两党争吵只不过是形式上的东西,而它们的合作才是真实的本质”美国政治的实际运行也说明了这一点,例如,当总统与国会同属一个党派时,制约与监督就会弱化许多。因此,从总体上看,这样一种体制归根结底仍然是为资产阶级的统治利益服务的,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范畴。

浅谈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三、三权分立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借鉴意义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我国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而美国作为最大的发达国家,虽然其三权分立制度有难以克服的缺点,但其制度很有前瞻性,有超前意识,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有一定借鉴意义。我们要吸取其优点,不断完善人民代表 5 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上的主人翁地位,保障人民政治权利的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入发展和不断完善,维护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保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要从形式上体现社会主义民主,而且要从内容上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本质,最大限度协调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消除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隐患,为经济建设创造有力社会环境,促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和社会政治的稳定。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集中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既要防止决策上的盲目性,又要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使社会主义建设得到强大的动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有效途径。

(四)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素质;提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要发挥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相互监督机制,也要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防止出现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