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你有权保持沉默

1 美国的沉默权

美国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国。早在12世纪初,沉默权是作为辩护理由用来对抗宗教法庭不人道的审讯方式。

1568年,英国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戴尔第一次以反对在王座法庭进行纠问誓言为由,为一名被迫宣誓者签发了人身保护令。后来,戴尔的这种做法被人们归纳总结成一句名言: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

1688年沉默权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得以普遍运用,以抵制法官提出的纠问式的问题。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最早的成文法是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在该证据法中,保持沉默的权利被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现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把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加以规定,如德国、意大利、日本等。甚至有些国家,比如美国,还把沉默权升格为宪法原则,规定在国家的宪法中。由此可见,沉默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刑事司法原则。

沉默权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于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2.有趣的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 (Miranda v.Arizona)

熟悉美国警匪片如电视剧《神探亨特》的朋友们,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都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1966 “米兰达案是联邦最高法院最著名的案例之一。该案的裁决体现了最高法院以同等的尊严与尊敬对待最富有名流和最低贱罪犯的决心。埃内斯托.米兰达 (ErnestoMiranda) 在凤凰城 (Phoenix) 被捕后直接带往警察局。一名强奸和绑架的受害者辨认出他为罪犯。然后,警察将米兰达带进讯问室内盘问了两个小时,并拿到一份他签名的供词。警方始终没有告诉米兰达他有权利获得律师的协助或他说的一切会在法庭上用作对他不利的供词。最高法院裁决:被告的供词不能接受,因为他没被以任何方式(告知)他可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他的不自证有罪的权利也未受到任何方式的保护。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

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

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有权保持沉默;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目前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米兰达警告解读:

1.米兰达案的焦点是被讯问者所做的招供和他签名的供认书是否应该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审讯与供认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部分,也是法庭争辩的焦点。在许多情况下,犯罪的实物证据,如杀人凶器等作案工具,警察无法全部找到或根本没有,而又找不到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的口供就成了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证据。从警察的角度来说,从嫌疑人口中最大限度地掏出有罪的证词就成了首要任务。但这样做的结果,往往容易造成警察滥用职权而形成冤狱。根据这种情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过去几十年中通过一系列判例,制定了一整套限制警察审讯时滥用权力的法律。米兰达警告对于文化程度低、经济窘迫而且对法律了解少的人尤其有利。

2.由于现实情况千变万化,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僵硬地要求警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米兰达警告是不现实的。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和一些州法院通过一些案例确定了公共安全例外抢救例外等规则。

3.米兰达规则本身是以5票对4票的微弱多数通过的,联邦最高法院内部存在尖锐的分歧。

 “戴维斯诉北卡罗来纳州 (Davis v. North Carolina)

1966 小埃尔默.戴维斯 (Elmer Davis, Jr.) 是个只上过三或四年级的弱智贫困黑人。他自一个州拘禁营地逃跑。夏洛特市 (Charlotte) 的警察在一桩谋杀调查中将他拘留,并把他关在拘留所小牢房里达16天之久。在这期间只让他跟每天断续盘问他的警察说话。他最终认罪并被告知他的权利。然而,记录中没有显示认罪前警方曾告诉他任何他应有的权利。在被控犯有强奸谋杀罪的审讯中,一份书面供状和一份口头供词证明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尽管被告律师因证词并非出于自愿而加以反对。戴维斯被证明有罪并判死刑。最高法院裁决认为供词是逼供下的非自愿产物,因此不得接受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