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依法治国制度 

美国人自称为法治国家。

美国的法律至上

在美国社会中,法律至上和法治(Rule of Law——法律的统治)绝非仅仅是一个宣传口号,人们可以对其法律制度本身的公正合理问题详加评论,但其法律在该社会已然成为一种任何个人、机构和团体都无法挑战的最高权威,却是一个应当承认的事实。 

美国经济发达,科技和管理先进。

但许多人认为美国最好的是他的法律制度,因为这种制度确保了经济的快速发展,确保了二百多年来美国43任总统(政权)一任一任的平稳交接,确保了世界上种(民)族最多、人口流动最大国家的治安稳定。

美国人十分强调法律的作用,自称为法治国家。 

我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美国人却说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虽然意思相同,但美国人更强调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美国人认为,法律高于一切,任何机关或个人都在法律之下,不能和法律平起平坐,更不能超越法律。

美国靠法律管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务。美国自称为法制国家,各项经济和社会活动都由法律来调整。美国的法律,素以权利本们为核心,对于个人权利财产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保护,达到了臻至顶峰的完善地步,也因如此,美国人的生活无时无刻不涉及到法律问题。

美国经过漫长的以法治国的年月,法律的"品种"已经非常齐全,大到宪法,小到专业法规和规定生活中种种细节的法,样样俱全。国家有联邦法,州有州法,郡(县)有郡(县)法,市有市法。大大小小公共场所的行为细节,都有各种""在那里照管着。

美国宪法按下列方式将政府权力进行了分割。

首先从纵向把政府的权力切成两个大的层次。

也就是把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分割开。

在美国,各个州都相当于一个小国家,有它自己一整套的独立体制,从州宪法到州政府一应俱全。州政府与联邦政府没有任何上下级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全部是由宪法事先确定的,要改变他们之间的关系,就会改变权力的分配,就必须修改宪法,而宪法的修改必须联邦和州两级都同意,不能由哪一级说了算。因为有宪法对权力的明确划分,加上美国地方上的每一个官员都是当地老百姓直接选上去的,不由联邦政府任命。因此,州一级,甚至市一级的政府和头头,从来不必顾忌或者考虑联邦政府或者总统对自己印象如何。相反,他们总是担心他们在选民中的形象怎么样(每个官员对某个问题的态度,美国公民都能从不同的渠道知道)。要竭力向他的选民表示,自己是顾及当地人的利益的。否则,下一届肯定选不上。因为有宪法对地方自治权力的充分保障,在美国,地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和联邦对着干的情况是可能发生的。

例如,早些年发生了加州政府控告美国联邦政府、要求巨额赔偿的事件。因为加州和墨西哥接界,墨西哥天天都有大量非法移民跑进来。非法移民不仅给加州带来很多问题,还增加了很大的经济负担。加州政府就向法院起诉了联邦政府。加州政府说,由于联邦政府没有把国境守住,给加州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理所当然要联邦政府赔偿。

美国靠法律管理经济。

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国家。美国的市场经济是靠法律来确保其有效运行的。可以说,在美国,任何经济活动都有法可依。美国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极多,规定得极为细致。比如,有关诚信(信用)方面的法律就有16部;有关商业竞争方面的法律,即反托拉斯法也有好多部,包括禁止"限制贸易合同"的《谢尔曼法》,禁止各种商业贸易歧视的《克莱顿法》,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禁止在进出口商之间限制竞争的《威尔逊关税法》《贸易法》《马拿马运河法》等等。美国司法部曾起诉比尔盖芝的微软公司违反了竞争法,要将其解体。

美国其它方面的法律也极为完备。

美国公民的法制观念很强。

美国学生从小就教育要维护好良好的社会秩序。

尊崇司法裁判已成为全民的一种基本理念

美国法治化程度很高,公民遵守法律、尊崇司法裁判已成为全社会的基本理念和传统。纠纷一旦经陪审团或法官裁决,就必须予以尊崇。故很多民事案件,经法官裁决后,当事人一般就会自动履行。不是因为这个判决是否完全符合客观事实,而是因为这个案件已经法官裁决了,就得执行而不去争论了。在美国人看来,某人如果法院的裁判都可以不执行,那这人就毫无诚信可言了。其诚信纪录中这个严重的污点足以给他今后的生活带来致命的影响。

伯克利法学院威廉教授(William Fernholz)在讲课中谈到布什与戈尔选举案。

由于计票问题,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认为应启动人工计票程序。布什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9名大法官以5:4的比例裁判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违宪,叫停了佛罗里达州的人工计票,戈尔败下阵来,布什继续连任总统。

威廉教授说:“当时我很不开心,很不高兴,因为我投了戈尔的票。全美有一半以上的人不开心,不高兴。但是我们遵守了大法官的裁决。虽然我们都认为那5个大法官是错的,但美国人还是遵守了,这样,法律的有效性、司法的公信得到了遵守和保证。”

法律是人们社会生活和交往的准则,法院在人民心目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如美国总统大选,由于佛罗里达州的选举计票问题发生争议,最终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决,佛罗里达州人工记票无效,从而使小布什胜出戈尔当选总统。在法院审理此案期间,整个美国政治局面平静,各政党、全国人民静等法院判决。法院一经作出判决,政党之间的纷争趋于和解,全国人民认同选举结果,竞选对手小布什与戈尔握手言和。

我国是一个以酒文化自豪的国家,但美国有关的法律比我们多得多。比如说,几乎所有的州法律,都不允许卖酒给21岁以下的年轻人。如果让警察看到一个21岁以下的年轻人从你手上买到了一罐啤酒,你肯定得去法庭。另外,商店在周一到周六,晚上十一点以后不准卖酒,星期天商店整天不准卖酒。同时,法律规定,不允许在工作时间喝酒,因此,你不会看到美国人在工作的地方午餐时喝(包括啤酒),因为午餐时间也在工作时间之内。很多州的法律还规定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喝酒,因此,在公园里野餐,你只能带些不含酒精的饮料。甚至在大街上你拿着一个打开的酒瓶都是违法的,不管里面是空的,满的,还是装了半瓶酒的。同样,在汽车上,在驾驶员伸手可及的范围内,有一个打开过的酒瓶,也是同样违法的,哪怕这只是一只空酒瓶。

      当然并不是仅仅与酒有关的,才有那么多

    美国法律的触角几乎伸到每一个角落。

   有很多中国人到美国后,就遇到在中国从来也没有过的新问题。读小学的小孩子,在中国时,往往脖子上挂一把钥匙,放学自己回家做作业。在美国,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时时有人照看,以免发生由于孩子不懂事而导致的危险。孩子离开学校以后,家长自己不能照顾的话,必须托给别人照顾。有人由于经济上尚不宽裕,更由于习惯了中国的做法,觉得付这笔托儿费不合算。于是,决定冒险违法。家长教育孩子放学后走到家门口要非常小心地四处张望,见没人再进去。见门后,不开门,不接电话,不能让人发现孩子是一个人在家。因为如果被人发现了,美国人完全有可能出于对孩子安全的考虑,好心去报警。这么一来,孩子将会被带到专门的福利机构,暂时被政府收养。不通过吃力的司法程序,很难把孩子要回来。

   有许许多多我们在中国司空见惯的事情,在这里都是违法的。如,孩子哭闹,家长上去给一巴掌的话,是违法的;在公共场所发生争执拉拉扯扯的话,也是违法的。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周围看到的人很可能马上报警。如果你找工作去面试,雇主问你的年龄,是违法的;

   问你是不是有什么残疾,是违法的;问你的婚姻状况,是违法的;问你的出生地和移民情况,是违法的;问你有没有孩子,是违法的;问你是否被逮捕过,是违法的……等等。也就是说,在我们中国进一个工作单位所填的正常表格,上面总是有年龄,籍贯,性别,民族,本人成份,家庭成份,何时入团,何时入党,何年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等等内容,如果,在美国一个雇主给你递上这么一张表格,你拿着就可以对他说"咱们法庭上见"了。例如,前几年发生的美国大石油公司泰克萨柯,被它的黑人雇员联合告上法庭,告公司在升迁问题上不平等,有种族歧视。一开始公司一方矢口否认。但是,最后,一个高级管理人员向法庭交出他私自录下的录音,显示在这个公司在高级主管会议上,曾经讨论如何销毁黑人原告要求公司一方出示的文件。录音公布仅十一天,已经对这个官司抗拒了两年的石油公司立即宣布妥协。因为他们知道这个录音虽然不是什么升迁不公平的直接证据。但是,录音已经足以使他们在未来的官司中必输无疑。所以,他们主动要求庭外和解,拿出一亿七千六百万美元赔偿该公司一千四百名黑人雇员损失。

美国对判决的执行是极为有力的。

到期未执行的,由电脑自动形成新的案件,不仅立即加重处罚,还由法官对被执行人发出逮捕令。

美国人警惕性很高,很喜欢报警。

典型案例:

在家中谁帮助你洗澡?

中新网2013年10月22日电

据美国《侨报》报道,纽约华社不断发生华裔家长因打孩子或在抚养孩子过程中不慎弄伤孩子而遭到市儿童局介入,由此被剥夺孩子的抚养权,同时父母被抓吃官司的悲剧发生。究其原因,这里面既有华裔家长被冤枉而惹祸的,但也有家长不能“入乡随俗”而导致悲剧发生。

  像目前在美的很多华裔家长,包括受过高等教育、接受过良好教育的年轻华裔家长在内,有的在小时候6、7岁,甚至长到10岁大时还有由父母来帮助洗澡的经历,有的即使是女儿身,在上述这个年龄段里由父亲帮助过洗澡的也不少见。但这在美国却万万不可以,由此也会导致家长惹祸上身吃官司。

华策会布鲁克林分会家庭协调员李江华日前讲述了多年前发生的一个家庭惨案,希望华裔家长能引以为戒。

据介绍,这个惨剧发生在外州,一名单身的华裔父亲独自抚养着女儿,从小将女儿拉扯大的父亲含辛茹苦地为女儿做着一切,而从小帮助女儿洗澡的父亲,即使在女儿长大到10岁时也依旧如此。

  但是一天在学校的女儿,无意被老师问道“在家中谁帮助你洗澡”时,这名小女孩回答是“爸爸”。于是学校报警,当地儿童福利局介入,最终法庭判决这名10岁的女孩不能和父亲一起生活,要将女孩带走送到寄养家庭里。

  但是这名父亲坚决反对,誓死要将女儿留在身边。于是在警方和儿童局工作人员上门强行要将女儿带走时,这名华裔父亲从厨房抄起一把菜刀,挡在屋门前并挥舞着,出于对自身和女孩的安全考虑,前来的警员掏出枪将这名华裔父亲击毙了。

  对此,李江华表示,一般孩子长到6、7岁时,父母就不能帮助异性的孩子来洗澡了,像女孩应该由母亲来帮助洗澡,男孩应由父亲协助,否则就会引来麻烦。因为6、7岁的孩子上小学后,在校的老师会讲到这个问题,老外老师多的学校会更注重孩子的隐私,会更多地询问孩子在家由“谁来帮助洗澡”,是否有身体触摸等,若女孩子回答说“在家由爸爸帮助洗澡”,学校必然会报警。

  李江华表示,很多华裔家长在自己小时候就是由父母包办洗澡等事宜,但是来到这里后,不能只管自己的文化,若你无法改变这里时,你就必须学会遵守这里的法律。随后记者也在网上查询了一些专家的建议,答案也是在女孩长到6岁以后,父亲绝对不能再帮女儿洗澡或冲凉了。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2/09/id/12896.shtml

美国的法治经验及其启示  

  在法律与需要之间 

在美考察期间,一位我国驻美人员曾提及这样一个案例:

美国伊利诺州的法律禁止赌博,立法原文是禁止在伊州的Land(土地、领土)上赌博。按立法的文义,Land显然指领土。后来认为绝对禁赌不利于经济发展,法院就把它解释为陆地。故在船上可开赌场,离岸开赌。再后来靠岸开赌。再后来在湖上盖房子开赌。再后来在房子下放一汪水,建一个大水池就可开赌场。

在西方国家,类似这种离开法律的字面意思去解释和执行法律的事例相当之多,不胜枚举。他介绍这个案例意在说明美国的法律并不像人们想象得那么严格,这种做法很不严肃,有点可笑。如果仅就对待赌博的态度本身来看,可能是这样。但是,在这里我们关心的不是该如何对待赌博,而是该如何处理法律与社会需要(以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例)的关系。经过冷静的理性审视,就会看到美国伊州这种近乎可笑的做法之后隐藏着一个法治社会中普遍性的根本问题以及处理这一问题的一种独特的求解方式。

这一普遍性的根本问题是:当治理社会的一般规则被适用于众多具体事项时,必然会产生一些不能令人满意的结果,此时该如何解决规则的既定性与具体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通俗一点说就是,那些已经公布于全社会的正式规则真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吗?如果由此产生的结果和你的、我的、甚至多数人的期望并不一致,怎么办?法律文本是简要的和静止的,而社会生活却是无比复杂且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再富于智慧的立法者也不可能制定出可以预见一切并完全合理地解决一切矛盾的法典。

同时,法律总要由具体的人来执行,而每个人又都有理性,他们的个人理性使他们具有独立判断的能力,换言之,这种理性能力就是在决策时追求决策效益最大化的能力。

于是,就必然会产生这样的问题:那些在具体的时间和地点,面对具体事项作出决策的官员和私人,他们根据自己的个人理性来判断,可能发现在自己这个特定的时空点上,法律所指示的行为方向并不是最合理的,相反,按照个人理性的指引去行动才会有更大的效益。

  遇到这一类问题,美国社会是按照以下思维方式来作出判断和取舍的:

  其一,法律是最高权威,处理这一问题的基调就是依法行事,就是要求每一个官方或私人决策者在作出决定时,都要把是否合法放在第一位来考虑。即使是政府想为社会办好事、办事实,也必须以行动方案的合法性为前提,否则,就等于承认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如此一来,法治原则就会被彻底摧毁,因为掌权者可以为自己的任何决策找到一个“良好”的理由,一旦允许在某些事项上权力可以摆脱法律的约束,按照权力的自我扩张本性,就会逐渐演变成权力在一切领域内都摆脱法律的制约。

  其二,承认法治的局限,并理性地接受法治的代价。实行法治,并不能毫无遗漏地在每一个事项上把每一个人的合理要求都全部接纳进来。法律是社会合作的产物,也是社会合作的基础。既然是社会合作,就意味着彼此的妥协、让步和牺牲,因此,法律体现的是最大限度地使每个主体的合理要求得以共存的社会条件,而不是一种浪漫理想主义的承诺,它没有也不能保证让任何主体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事项上的任何合理的要求都皆大欢喜地得到满足。这种美妙的事情在哪一个现实社会都是实现不了的,除非到乌托邦中去。尽管在某些个案上,法律所指示的行为方向可能会妨碍效益最大化的实现,但从实现社会总体效益最大化来考虑,法治是惟一合理的选择。

  其三,按照合法的程序,利用法律的弹性来回应社会的需求。其中,最典型的方法就是在司法过程中,用法律解释来最大限度地协调制度合理性与社会具体行动目标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让法律制度尽可能地接纳各种合理的具体行为、目标、要求和期望。在这里要注意,是“尽可能地接纳”,而不是“一定要接纳”,因为在美国人的思维方式中,依法行事,尊重法律,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支配,是一个永远不能背离的大前提。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强调首先应当按照法律的字面意思来解释和适用法律,但是,当按字面意思解释和适用法律会产生不合理的结果时,法官应当考虑字面意思是否真正表达了立法者的本意,如果让立法者来处理眼前这个个案,他是否同意按字面意思解释和执行法律,如不能,则应参考法律的原则、体系、公序良俗、社会情势等因素来解释和执行法律,做到既不破坏法律的逻辑一致性,又尽可能地(不是“一定要”)符合一般的价值观念。为什么不能消极地等待立法者修改法律呢?因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单靠立法程序已无法适应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飞速变化。不过,这并不是主张无限制地随意解释法律,而是主张利用法律自身的弹性来协调法律制度和社会行为的关系。例如,在伊州这个案例中,把Land解释成陆地就是利用了法律的弹性,若解释成墓地,仅仅在墓地上禁止赌博,就不是利用法律的弹性,而是无视法律,另搞一套了。这种办法的好处就在于既能够使个案中的合理目标(当然,每个社会的价值观是不同的,在美国认为允许开赌场是可取的选择,在其他国家则可能相反)合法化,又不至于破坏法律秩序和权威。

  反观我国社会中的情况,如果遇到法律与社会需求发生矛盾,有相当多的官员所采取的办法要比美国伊州的做法简捷利落得多,即让法律走开。其理由很简洁,似乎也很有说服力——法律必须为××服务!法律要为XX保驾护航!这里的XX可以是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既然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都以造福于社会为目的,这也就几乎意味着法律必须为官方的任何决策服务,要为其任何行动方案和工作目标保驾护航。于是,一个人有多大权力几乎就有多大调整法律的能力,在其管辖的地域内和事项上,一旦法律中的既定规则妨碍了具体工作目标的实现,就动辄以法律要为XX服务,要为XX保驾护航为由,用“权力之锤”在法律上敲打修理一番,直到把法律调整得能够为其当下的行动和目标服务为止。

法律要不要为XX服务?要不要为XX保驾护航?在法治社会中,考虑和回答这一问题不能离开一个基本的前提——行为的合法性。法律要为一切合法的行为提供保障,无论它是官方的行为,还是私人的行为,同时,任何不具备合法性的行为都应当被法律所取缔,这就是法律为社会服务的惟一方式。法律乃天下之公器,不能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废法行事,要不然你在这里调整调整,他在那里调整调整,法律就会被调整得面目全非,结果就只有人治没有法治,永远也不可能把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一方面,我们确实应当学习借鉴美国的经验,把合法性当做一切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的前提因素来考虑,而不是当做一个可以忽略的因素来考虑。同时,应当建立以下两种机制:

首先,改变“违法决策无成本”的状况,把防范和追究违法决策列为纪检、监察、司法机构的工作重点,并把责任落实到个人,确保党内和政府内形成一种制度环境,使得人人都不敢、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废法行事,否则,就必须付出代价,即使是处于良好的动机和目的。

  其次,建立一种通过司法程序,运用法律解释技术来最大限度地协调法律与社会需要的机制,从而既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也能相对灵活地回应社会需要,保障社会总体效益的最大化。 

  在程序与实体之间

  假如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于某违法者没有告知申请复议权利就实施行政处罚,没有听取被告人的质证就作出判决,但该处罚和判决在实体上又确实“罚当其罪”,符合实体法的规定,此时,就产生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矛盾。当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按何种思路来解决,这是法治与人治最关键的区别所在。在美国,对法律制度进行操作性设计时,有一个设计原则,它就是程序优先的理念。程序优先理念体现在美国法律制度的许多方面,而其最具代表性的制度化形态,当首推“法律正当程序”原则。这是一个无比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可以说,不了解这一概念和原则,就完全不能理解美国法律秩序最主要的特点,就完全不能理解美国人在涉法性问题(即需要由法律来评价和调整的社会问题)上为何会有如此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简单地说,所谓法律正当程序原则,就是要求行政和司法机构在执行法律,处理具体社会事务时,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法律上的正当程序。它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含义:就正面含义来说,这意味着只要满足了程序合理性的要求,一个终局性的实体处理结果就是不可更改的,无论其在实体上是否合理;就反面含义来说,这意味着尽管处理结果在实体上是合理的,但若违背了程序合理性的要求,就必须予以撤销(在某些问题上,撤销之后就不允许再次处理,如对刑事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在美国社会,一个在实体上合理的官方决定仅仅因为程序瑕疵而被撤销,或者仅仅因为法律程序不允许而不得不维持一个在实体上不尽合理甚至很不合理的决定,这样的具体事例不胜枚举。例如,某公司违法经营,依实体法的规定应吊销执照,但行政主管机关在吊销其执照之前没有按程序法的要求举行必要的听证会,则该行政行为就会被撤销;警察没有搜查令,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就擅自闯入公民住宅搜查,所取得的证据即使在客观上足以证明该公民有罪,法庭也会按“非法证据,不得采信”的规则作出无罪判决,而且,上诉法院也会毫不犹豫地维持这个在实体上很不合理的决定。美国社会的法律理论和法律观念对此的解释是:按实体法的逻辑,违法和犯罪者固然应受到惩罚,但是,按程序法的逻辑,一个合法的惩罚必须以合法的证据和程序为基础;严格依照合法程序去追求合法的结果,正是使法治与恣意的人治区别开来的关键所在。

目前,就全世界范围来看,在各种类型的法治国家中,美国的法律制度在贯彻正当程序原则方面做得最为彻底,以至于不时出现一些为确保程序合理性而不得不牺牲实体合理性的案例。

美国的某些做法是否过于极端,对此,人们的看法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对于美国法律制度所强调的正当程序原则本身,则很少有人持否定意见,因为,所有的法治国家都已经形成了如下一种社会共识: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区别于人治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强调必须通过而不能背离正当的程序去追求正当的结果,因而,按正当程序行事就成为一个大前提,任何人在考虑问题和解决问题时都不可以忽略这个大前提。

  实事求是地说,在我国社会中,这种重视正当程序的法治观念相当缺乏。有相当多的人简单地把法律公正等同于实体结果的公正,认为只要实现了实体结果的公正,就达到了法律上的公正,至少是基本达到了法律上的公正,至于程序公正是否得到实现,则是一个相对次要的问题。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认识是数千年人治主义法律观念的集中体现,对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在数年前,我国曾发生过一件被舆论界广泛关注的“打假”案例。某厂家盗用他人注册商标,被当地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从实体法和实体结果上看,该厂家的行为属于“制假”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对其给予某种行政处罚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应由工商管理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不能行使,而本案中的行政处罚则是由当地技术监督机关实施的。从程序上看,属于越权行政行为,不具有程序合法性。于是,该厂家以行政行为越权无效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无论是按照法治原则,还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都应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撤销其行政行为。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当地领导机关和全国性新闻媒体的介入,受案法院在强大的压力下却作出了维持该行政行为的判决,引起国内外法律界一片哗然。当时,领导机关和舆论界的观点是:“制假”该打是第一位的问题,既然该行政处罚的实体结果是正确的,就不能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因为,由谁来“打假”仅仅是个程序问题,是相对次要的问题,程序公正必须服从于实体公正。

其实,如果冷静地思索一下就会发现,上述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所造成的消极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法治社会能够取得成功的最关键之处就是官方主体的公共权力和民间主体的私人权利都能够按照合法的程序来运行,如果各级各类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随时可能离开合法程序行使职权,如果一般公民和法人在社会和市场上随时都可能以违法的方式和程序去追求合法的实体结果,哪里还会有法治秩序可言?

如果离开程序合法这个前提,仅仅片面地以个案实体结果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惟一实质性标准,那么,乡政府对于依实体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违法村民采取人身拘禁,债权人雇用黑社会人员讨回债务人的欠款等非法行为,也都是可以接受的了,因为,单从实体结果上看,此类行为似乎并无不当。可以说,我国目前在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方面的诸多混乱、矛盾,都与轻视程序合法的倾向性社会态度有很大关系。这种社会态度不仅在普通公民和许多干部中很有市场,在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中也有不小的影响。为了尽快改变此种局面,我们一方面要立足于国情,切实地、深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司法改革,为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创造必要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还要以多种手段大力推动社会法律观念,尤其是广大干部法律观念的更新,使他们学会并养成法治思维方式。在对待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方面,至少要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认识问题:

  第一,要走出把法律正义简单地等同于实体公正的观念误区,形成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新理念。

尽管法律正义的最终目的是为实现社会正义提供制度保障,然而,法律正义的最大特点是它强调必须以程序公正为载体、为前提来追求公正的结果,而绝对不允许绕开程序公正来追求公正的结果。假如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既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假如审判机关不通知一方当事人出庭就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那么,无论结果如何,都没有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可言。离开了程序公正这个前提,单纯的实体公正就不再属于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范畴。

  第二,走出程序公正从属于实体公正的观念误区,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的功能,但是,这并不是程序公正惟一的价值,程序公正还有许多其自身的独立价值。公正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不仅有助于提高社会总体效率,形成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而且,也是一所提高干部和国民综合素质的学校。依照事先公布的公正的程序来处理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培养和训练干部和国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过程,有利于传播先进的政治、法律文化,有利于改善政府的社会形象,有利于提高公共权力的公信度,尤其是有利于弱化和消解社会矛盾。我此次赴美考察所得到的印象最深的现场感受就是:由于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得到了美国主流社会的普遍认同,即使人们对政府处理个案的实体结果有不同意见,但只要这个结果是遵循法律正当程序而得出的最终结论,绝大多数人都以合作的态度来对待。程序公正在美国社会所发挥的平息社会矛盾的作用,是任何其他东西都无法替代的。在利益冲突普遍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当今社会里,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效用若不能在制度、行为和观念上得到充分实现,就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

  美国社会对法律的定位

一个社会对法律如何定位,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在该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中世纪,法律被定位于政府的命令,是政府治理社会的手段和工具。而美国社会自立国之初对法律的定位就大异其趣。

在美国,法律首先被理解为是一个社会公约,一个关于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如何进行合作、如何解决纠纷、如何建立秩序的社会公约,一个规定公民可以做些什么和不得做些什么,政府必须做些什么和不得做些什么的社会公约。

既然法律是社会公约,任何公民和任何政府机构就不得以任何理由废法行事,即使追求良好的目的也罢,否则,就是反社会的行为。如果法律规定本身不合理怎么办?

惟一的办法是修改法律,但修改之前必须执行,除非你甘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在美国社会中,有一种“善良违法”的理论被公众广为接受。这种理论主张,在面对不合理的法律规定时,出于使法律尽快得到修改的目的,一个正直诚实的公民在道德上有义务予以抵制,但这种抵制必须以和平的方式进行,同时也有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义务主动接受而不是逃避法律的制裁。

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这种“善良违法、主动受罚”的行为曾大量发生,许多美国公民(包括许多白人)正是用这种方式唤起社会注意,推动了取消种族歧视性法律规定的社会进程。

在美国社会中,法律至上和法治(Rule of Law——法律的统治)绝非仅仅是一个宣传口号,人们可以对其法律制度本身的公正合理问题详加评论,但其法律在该社会已然成为一种任何个人、机构和团体都无法挑战的最高权威,却是一个应当承认的事实。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910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四、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

(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中国未来的成功取决于依法治国

美国驻华大使:

来源:环球网

作者:朱晓磊

 

2013-02-25 17:29

 

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表示,中国未来的成功取决于依法治国。

加拿大驻华大使赵朴表示,近年来,中国在司法制度和法治实践方面有着巨大的进步。

德国驻华大使施明贤勉励法学院学生用法律知识解决人类三大挑战。

【环球网报道记者朱晓磊】225日,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了第11届“杰塞普国际法模拟法庭”全国选拔赛开幕式。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德国驻华大使施明贤Michael Schaefer)及加拿大驻华大使赵朴(GuySaint-Jacques)等多位驻华大使、驻华外交官及国际法学界知名人士等应邀发表了演讲。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强调说,中国未来的成功取决于依法治国。

这些外交官表示,中国在过去几十年中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希望中国政府能鼓励更多年轻人从事律师行业。他们表示,中国政府领导人多次表示,任何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显示了中国政府推进法治建设的决心。

加拿大驻华大使赵朴表示,近些年来,中国在司法制度和法治实践方面有着巨大的进步。律师行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律师们也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利。他认为,中国法制事业的推进不仅对中国法学界而且对国际社会及国际法领域都能产生巨大的影响。赵朴对参赛选手们寄予了厚望。他说:“作为未来的律师,选手们要继续为未来社会做贡献,希望他们能用聪明才智去维护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人们的法律权利。”

德国驻华大使施明贤也对参赛选手们提出了希望,要求他们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在人类所面临的三大挑战。施明贤指出,目前全球化的世界面临着三大挑战,即气候变化、国际恐怖主义威胁及网络战争。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独自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各国需要摒弃不同,为同一目标通力合作。施明贤认为:“国际法为建设和平、繁荣及和谐的世界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框架。”

施明贤强调说,年轻一代未来会遇到许多政治、经济及社会问题,而只有依法治国才能有效打击腐败、才能实现人人平等。他说:“中国领导人多次强调,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中国政府必然会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法制建设。”

美国驻华大使骆加辉在演讲中介绍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及其司法建设的进程。他还对中国长期的法治建设也做了梳理与回顾。他说:“中国的法治建设远比美国历史悠久。”他特意列举了先秦改革家商鞅所提出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一理念,借以说明中国人在2000多年前就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表示:“3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30年前,中国只有6所法学院、约2000名律师,如今中国拥有600多所法学院、23万之多的律师从业者。”

骆家辉指出,现代社会中,政府如要有效执政必须有法必依,法律也应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地进行完善。中国有着光明的未来,但这一未来的成功取决于依法治国。

据悉,“杰塞普国际模拟法庭”是以英文为工作语言的专业性法律辩论赛,被誉为是国际法学界的“奥林匹克竞赛”。此次,全国有39所高校派队参加比赛,优胜队将于3月底参加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的国际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