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与三权分立制度PPT


  • 美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之一(另一形式是召开另一次制宪会议,但并未被使用过),是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美国宪法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

自宪法签署完成后,已有二十七项修正案经批准,其中前十项统称权利法案。对美国宪法的修正程序受美国宪法第五条所规定。另有其他许多已向国会提议,但是未向各州提交的美国宪法修正提议。


  • 美国宪法修正案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作用

  • 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之一

  • 意    义

  • 代表了美国宪法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

  • 重大影响

  • 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

  • 批准方式

  • 由美国国会在提案时决定

目录

  1. 表决流程

  2. 修正汇总

  3. ▪ 已通过

  4. ▪ 未通过

表决流程


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须经国会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会议(称作宪法第五条会议)的要求,而后才能提呈给各州,并经过四分之三州份或其会议的批准,批准的方式是由国会在提案时决定。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修正案是由州会议的要求而提出。只有193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采行州会议的方式来批准。

修正汇总

已通过

美国宪法共存在27个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初的10个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过的,因为其主要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对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统称为权利法案。此后的17个修正案则是逐次获得通过的。

顺序

修正案

提出日期

生效日期

第一修正案

保护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以及集会的权利、抗议的权利和请愿的权利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二修正案

保护持有与携带武器的权利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三修正案

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四修正案

禁止不合理的收押,并载明须有基于相当理由,由中立的法官或裁判官裁定的搜索票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五修正案

载明公诉须经由大陪审团起诉与征收的规则,保护正当程序的权利,并禁止自证己罪和双重审判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六修正案

保护接受迅速、公平、公开及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告知被指控之罪、与原告对质、取得证人与聘请律师的权利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七修正案

根据普通法,规定在特定民事案件中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八修正案

禁止过高的罚款与过高的保释金,及禁止施予残酷且不寻常的惩罚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九修正案

保护在宪法中未列举的权利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十修正案

将宪法未授予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利保留给各州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十一修正案

使各州免受他州公民或不住在州内的外国人起诉,奠定主权豁免的基础

1794年3月4日

1795年2月7日

第十二修正案

修改总统选举的程序

1803年12月9日

1804年6月15日

第十三修正案

废除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除非是作为犯罪的惩罚

1865年1月31日

1865年12月6日

第十四修正案

定义公民权,包含特权或豁免权条款、正当程序条款平等保护条款,并处理内战后的问题

1866年6月13日

1868年7月9日

第十五修正案

选举权不能由于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服劳役而遭受剥夺,此时尚不包括性别

1869年2月26日

1870年2月3日

第十六修正案

允许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

1909年7月12日

1913年2月3日

第十七修正案

确立代表各州的美国参议员必须由民众直接选举

1912年5月13日

1913年4月8日

第十八修正案

制定禁酒令,禁止在美国国内制造、运输酒类(后被第二十一修正案废止)

1917年12月18日

1919年1月16日

第十九修正案

公民的选举权不因性别而受限,即确立女性的选举权

1919年6月4日

1920年8月18日

第二十修正案

修正国会与总统的上任日期与任期(前者在1月3日,后者在1月20日),被称作“跛脚鸭修正案”

1932年3月2日

1933年1月23日

第二十一修正案

废除第十八修正案,并禁止违反关于酒精的州法律

1933年2月20日

1933年12月5日

第二十二修正案

限制一个人可以被选为总统的次数:一人不能被选为总统超过两次,以及在他人当选任期中担任了两年以上者,不能当选超过一次

1947年3月24日

1951年2月27日

第二十三修正案

规定首都华盛顿特区选举人团中指派代表的方法

1960年6月16日

1961年3月29日

第二十四修正案

禁止因为没有支付人头税而撤销投票权

1962年9月14日

1964年1月23日

第二十五修正案

将泰勒先例编纂成为法例,定义总统继任的程序

1965年7月6日

1967年2月10日

第二十六修正案

确立年龄18岁以上之人的投票权

1971年3月23日

1971年7月1日

第二十七修正案

防止影响国会薪资的法律生效,直到下一任的代表被选出

1789年9月25日 [1] 

1992年5月7日 [2] 

未通过

有六个修正案已通过国会,但之后却没有得到适当数量的州议会所批准。其中四项修正案在技术上还有待州议员的决定,其中一项已经过了自己的期限,又其中一项已经过了提出该修正案的决议案的期限(虽然这有争议)。

修正案

提出日期

状态

主题

国会配额修正案

1789年9月25日

有待州议员决定

美国众议员的配额

贵族头衔修正案

1810年5月1日

有待州议员决定

禁止贵族头衔

科尔文修正案

1861年3月2日

有待州议员决定

保留奴隶制

儿童劳工修正案

1924年6月2日

有待州议员决定

国会有权规范童工

平等权利修正案

1972年3月22日

在1979或1982年过期(有些学者不同意),然而还是有可能会被批准,因为期限在先前已被延长,且期限没有写进修正案的本文中

禁止男女不平等

哥伦比亚特区投票权修正案

1978年8月22日

在1985年过期,由于最后期限被写进修正案的本文中,故无法复活

华盛顿特区的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