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事法律

美国与英国一样,没有民法和商法的严格界限,属于民商法范畴的法律都作为单独的部门法而存在。在联邦和各州分享立法权的模式下,商法范畴的法律大多属于州法。民法和商法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方面。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2)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68)等。在联邦和各州分享立法权的模式下,商法范畴的法律大多属于州法。

一、民法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民法包括的范围很广,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许多有关契约、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多数州援照英国旧法,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为其设财产管理人。多数州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未及此年龄者可就生活必需订立契约(合同),成年时可单方加以解除。

     美国没有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美国重视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前者包括超过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过,买卖契约可以以部分履行或收受作为成立的依据,不动产契约可以以买受人的进行修缮、迁入或支付部分房价作为成立的依据。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承认有利于第三者的契约的效力,该第三者有请求履行的权利。

二、财产法

    财产权是美国法中较复杂的法律之一。来源于英国封建时期地产法的一些概念与原则,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所有权、抵押权、典质权和留置权等又相交错,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定。与英国法相比较,其地产购置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产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许多法律手续,因而,出现了产权保险制度。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动产典质。多数州规定承押人只对抵押物享有担保利益,而抵押人仍享有法定产权;但有少数州规定,法定产权在抵押期间归承押人所有,在全部清偿后产权方归还抵押人。还规定有营建和修理留置权,在债务人未清偿以前,营建人或修理人对财产享有担保利益。

三、侵权法

   侵权法是保障私权的法律,侵权法是在权利和法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提供救济的法,它是通过对私权提供救济的方法而保障私权的。它调整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是否救济以及如何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说,侵权法调整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的核心就是解决对哪些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如人身伤害、肖像、名誉、人格损害、财产受损、性暴力犯罪受害是侵权法管理的范畴。它的核心是解决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该怎么救济的问题。

    美国侵权法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美国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无统一立法。故意侵权行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等。

    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筑师的义务高于建筑工人。如受害人也有过失,即比较其大小,双方分担责任,相应减少赔偿额。美国目前的侵权诉讼求偿程序复杂,诉讼往往旷日持久,耗费巨大,不利于收入微薄者。有的州为简化诉讼,已开始实行无过失责任,即不必证明行为人有过失,亦能获得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