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枪支泛滥的制度原因
2019-08-2422:37:49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中国人权研究会24日发表《美国痼疾难除的枪支暴力严重践踏人权》一文,揭露美国在枪支暴力方面长期存在的严重人权问题,指出美国在人权议题上的双重标准和虚伪实质。
文章说,尽管枪支暴力严重威胁民众生命安全,但美国一直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枪支暴力痼疾难除,同美国特殊的社会政治制度有直接关联。
第一,美国僵硬的宪法规定使得全面禁枪无法实现。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纪律严明的民兵乃保障自由国家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与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容侵犯”。这条宪法修正案制定于1791年,反映了刚刚通过独立战争从英国独立出来的北美人民的愿望,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时美国人的实际需求。正是在民众普遍拥枪的背景下,北美13州人民才开始武力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组建以民兵为主体的“大陆军”,并最终赢得独立。这种特殊的历史经验使得美国人相信,持枪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这项规定对美国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美国44个州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持枪的权利。
但是,随着枪支威力的不断增强,随着城市化造成的人口密度增加,私人普遍拥枪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私人持枪不利公共安全。私人普遍拥枪同枪支暴力有直接关系,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暴力犯罪现象增加。绝大多数国家都对私人持枪采取严格控制的政策。美国宪法规定的持枪权已明显不符合现代社会需要。事实上,多年以前美国社会就认识到了持枪权的负面影响和枪支泛滥的危险性,并探讨通过修改宪法实现禁枪的可能性。然而,修宪在美国门槛很高,且过程复杂、漫长。在美国持枪文化深厚、持枪人口众多和枪支利益集团势力强大的情况下,试图通过修宪禁枪,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实现宪法禁枪的另一条可能途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重新进行解释。事实上,历史上许多宪法条款都经由联邦最高法院的重新解释解决了滞后性问题。然而,美国社会对宪法第二修正案一直存在不同解读。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的是公民个人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的是集体权利,因为该条款中的“民兵”组织是一个集体。在历次枪支问题争论中,自由派都把集体权利论作为控枪的理论根据,希望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这种解释控制枪支泛滥现象。但是,2008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对赫勒案的裁决却让自由派的希望灰飞烟灭。在这个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定,持有和携带枪支是一项“天赋”人权,公民个人有权拥有和使用枪支,地方政府制订控枪法律是违宪行为。2010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裁定,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有关公民享有持枪自由的条款同样适用于各州和地方法律,从而将个人持有枪支的权利扩大到整个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两个裁决彻底消除了通过释宪禁枪的可能性。
第二,美国政党政治的弊端使控枪努力停滞不前。由于美国禁枪无望,所以只能想办法管控枪支,即从枪支购买方式、购买资格以及流通枪支的类型、登记和管理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但是,即使这种对个人拥枪的有限约束,也遇到重重阻力。近几十年来,美国政治“极化”现象严重,两党对立加剧。两党核心选民团体在这个问题上的主张截然对立。民主党支持枪支管制,主张实行更为严格的枪支管制政策,共和党则反对枪支管制。枪支管控已成为总统和国会选举的主要议题之一,并已成为决定竞选成败的重要因素。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国会通过《联邦攻击性武器禁售令》,明确禁止在民间出售19种攻击性较强的半自动枪械以及10发以上的子弹夹,在控枪问题上取得一些进展。奥巴马政府时期,鉴于美国枪击暴力案件居高不下、校园枪击等恶性案件频繁发生,参议院民主党人提出枪支管理修正案,要求将购枪背景审查范围扩展到枪支展销会和网上购枪领域。尽管该法案得到90%美国人的支持,但还是在2013年被参议院否决了。事实上,奥巴马政府推动的控枪法案全部铩羽而归。在此背景下,2016年1月,奥巴马政府不得不绕开国会,用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管控枪支,规定禁止精神病患者持有枪支,要求枪支经销商持证上岗,加强枪支购买者的背景审查。但是,随着共和党政府上台,奥巴马政府这些微弱的控枪措施也无法得到保持。
由于受到美国选举政治支配,近年来民主党对枪支管控的立场持续软化,因为严格控枪政策不利于民主党选票最大化。克林顿政府时期,民主党在1994年中期选举中丢失了参众两院控制权,政府坚持通过了两个控枪法案成为民主党失去大量选票与资助的主要原因。戈尔在副总统任上曾经以参议院院长的身份投票支持一项枪支管制法案,这使他被视为反对持枪者,成为其最终在总统选举中落败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些活生生的教训使民主党在枪支管制问题上态度变得摇摆不定。一方面,他们不敢明确支持枪支管制,因为激进的控枪政策会丢失大量选票;另一方面,他们更不敢反对枪支管制,因为这会失去传统选民。民主党在枪支问题上的立场开始变得有些模糊。为了争取更多选票和政治献金,一些参选公职的民主党政治人物甚至不敢要求严格控枪,更不敢要求全面禁枪。
共和党一贯支持持枪权,反对严格管制枪支。共和党执政时期,美国通常会放松枪支管制。里根政府时期,国会于1986年通过《武器拥有者保护法》,大幅放宽对枪支销售者和购买者的限制,将联邦政府部门对枪支的检查限定为每年一次。这个法律极大强化了美国的持枪权,是美国枪支管制方面的严重倒退。小布什政府时期,《联邦攻击性武器禁售令》10年期满,国会拒绝重新进行审议,致使法案最后自动失效。
当前的共和党政府支持私人持枪自由。2017年2月,共和党控制的参、众两院废除了奥巴马政府发布的一项行政命令。该行政命令禁止患有某些严重精神疾病的患者购枪,要求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险商向联邦调查局提交相关身份信息以供购枪许可审核。2018年4月,美国副总统彭斯出席全国步枪协会年会并发表讲话说:“总统和我都问心无愧地支持宪法第二修正案。本届政府不会侵犯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鉴于严重的校园枪击事件,2018年3月,佛罗里达州参议院通过一项允许教师在校园内携枪的法案。随后,美国联邦政府也提出类似的计划,要求通过武装学校教职员工来阻止校园枪击案的发生。根据共和党一贯反对控枪的立场,有理由相信美国未来会进一步放松枪支管理。美国解决枪支泛滥问题的前景十分渺茫,枪支暴力和枪击伤亡事件恐怕只会增加,不会减少。
共和党拥护持枪权的立场不但影响国会立法,而且影响到联邦最高法院裁决。2010年,共和党支持者占多数的联邦最高法院对麦克唐纳案做出裁决,判定美国公民在全国各州各市都可以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利拥有枪支,即持枪权适用于全国。这个裁决生效后,美国的枪支管控水平大幅后退,一半左右的州修改原有法律,以便允许枪支拥有者在大多数公共场所公开携带枪支。随着伊利诺伊州于2014年1月5日正式实施隐蔽持枪法,隐蔽持有和携带武器在美国50个州全部合法。隐蔽持枪法规定,除禁止民众在政府大楼、学校、医院和公交车等公共场所携带或者持有枪支外,获得持枪证的人可以在任何地方隐蔽携带枪支,这就意味着会有更多的枪支出现在大街小巷。费城、洛杉矶、旧金山等20多个机场允许有枪支许可的人携带枪支到安检口。在得克萨斯州北部的学校,校方允许教师携带枪支到校。田纳西州、亚利桑那州、佐治亚州和弗吉尼亚州允许在酒吧里携带装有弹药的手枪。还有另外18个州允许在提供酒精饮品的饭店里携带武器。
第三,利益集团是美国控枪的最大阻力。美国控枪难有成效,除了美国社会根深蒂固的持枪文化这个因素以外,还有利益集团因素。如果说法律因素是“表”的话,利益集团因素则是美国控枪难问题的“里”,是主要原因。美国的枪支制造、买卖和使用已形成庞大产业链,涉及庞大利益。根据美国全国广播公司2015年报道,美国的枪支和弹药制造业年收益达135亿美元,枪支和弹药商店平均年收益31亿美元,实际盈利达到4亿7840万美元,枪支制造和销售行业缴税总额达到20亿美元,雇佣26.3万全职员工,仅正式登记的武器销售点就有10万个之多。美国枪支和弹药行业的总体经济影响估计达429亿美元。反对枪支管控的协会组织是枪支行业和持枪者利益的代表,在控枪议题上拥有强大影响力。在美国,反对控枪的利益集团有全国步枪协会、全国持枪者协会、全国射击运动协会、全国枪支权利协会等12个组织。这些利益集团为美国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提供大量政治捐款,仅2010年至2018年期间就通过政治行动委员会捐款1.13亿美元。全国步枪协会是美国主要的反控枪组织,创立于1871年,有500万会员,其中包括实力强大的枪支生产商和经销商。该组织的宗旨就是反对枪支管制,具体的活动方式包括开展拥枪宣传、组织反控枪行动、进行院外游说和政治捐助等。全国步枪协会是美国最有影响力的院外游说组织,每年运营经费高达2.5亿美元,竞选年份经费更多。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全国步枪协会在2016年总统选举中捐出政治竞选资金5440万美元,其中3000万美元捐给了共和党候选人。根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统计,目前美国国会两院的535名成员中,有307人要么直接从协会及其附属机构处获得过竞选资金,要么就是从协会的广告活动中受益。全国步枪协会向国会议员捐出政治献金,数额较大的20笔都流向共和党籍议员。近年来,以全国步枪协会为代表的美国反枪支管制利益集团取得了巨大成功,几乎封杀了所有控枪法案,使美国枪支管制更加宽松。
第四,枪支泛滥同美国警察过度使用枪支现象有相当关系。美国警方在执法过程中滥用枪支现象非常严重。警察常常暴力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以被执法对象疑似持有枪支等武器为由过度使用枪械,造成大量人员伤亡。2017年,美国警察枪杀987人。在被警察枪杀的人中,有很多是无辜者。《华盛顿邮报》报道,截至2016年7月8日,在半年多一点时间内被美国警方枪杀的509人中,至少有124人是精神疾病患者。警察滥用职权枪杀平民却极少被追究刑事责任,每年有约1000名平民被警察射杀,至少致死400人,但在2005年至2016年的10多年里,只有77名警察因此而被指控犯有过失杀人罪或谋杀罪,平均每年仅为7.7人,并且绝大多数都被免予起诉。2015年前5个月,美国警察枪击致死人数达385人,平均每天致死超过2人。而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这期间被起诉的警察只有3人,还不到总数的1%。这种情况引起很大社会反响。2015年,射杀17岁非洲裔男孩麦克唐纳的芝加哥警察,迟迟未被起诉,公众为此举行抗议游行。该警察之前曾遭20项投诉,居然未受到任何追究。
文章指出,由于上述根本性的制度原因,美国枪支问题看不到解决的前景。美国深陷枪支泥淖,在枪支管制方面进退两难,充分反映了其所谓的自由民主制度遭遇困境。美国政治制度不能解决个人自由与公共安全的矛盾,无法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当天平向个人持枪自由过度倾斜、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威胁公共安全时,美国政府无力纠正,任由事态持续恶化。“美式民主”找不到解决枪支问题的出路,因为美国民主的根基是竞选,而竞选离不开金钱。枪支利益集团通过金钱捐赠获得政治影响力,阻止政府控枪。同时,候选人为了争取拥护持枪权的选民的选票,常常迎合他们。另外,美国党派政治已经渗透到号称独立的国家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使联邦最高法院面对枪支管制问题时陷于分裂。枪支管制问题折射出美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困境,宣告美国自由民主走进死胡同。
美国,枪支犯罪既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枪杀案件的频繁爆发不仅牵动着社会各界的神经,枪支问题也成为学界长期探讨的热点之一。
宪法中的公民持枪权及其联动机制
在探讨美国公民持枪权的宪法渊源时,所有学者都会援引宪法第二条修正案的规定。如果将该条款视为美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持枪权的全部内容,则谬误难免,因为这种狭隘的解释忽略了其与美国宪法其他条款的内在关联。所以,对美国公民持枪权的解释不应局限于宪法第二条修正案本身,而是从宪法中各项民权的内在逻辑和宪法中的联动保护机制层面去解析,如此才能准确把握美国公民持枪权的真实含义以及美国控枪政策的难度所在。
美国的国父们之所以把持枪权纳入公民权体系,有其深远的历史根源。在1 6世纪宗教改革后,英国天主教与新教之间的纷争都是通过枪支解决的。英国人在移民北美时,不仅带来了英国的政治制度、宗教、文化和语言,而且带来了以枪支为核心的生活方式。随着1 8世纪60年代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矛盾的加剧,英王乔治三世在北美实施禁枪政策,激发了北美人的反抗情绪。在各地人民有组织地反抗英军的同时,各州都颁布了允许公民持枪的法律。上述法律为殖民地人民购买枪支、反抗英国的压迫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美国的开国元勋在立国进程中推进公民持枪权的法律化创造了条件。在托马斯·杰斐逊和詹姆斯·麦迪逊等人的推动下,各州批准了包括公民持枪权在内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在联邦宪法生效后,各州亦步亦趋,相继将公民持枪权纳入自己的宪法中。它们与联邦宪法一起,构成了保护民权的双重保障。
在建国后,宪法中关于“人民持有并携带枪支的权利”在实践上陷人种族主义的不平等悖论中。作为建国时期被假设为人民的保护对象的州政府,从1 9世纪20年代起却转化为人民的压迫者。一个具有说服力的例证就是南方州的奴隶制度。美国以数十万人的生命为代价,废除了奴隶制度。然而,在内战后的重建中,南方的一些州在前奴隶主的主持下,趁回到联邦大家庭之机颁布了黑人法典,剥夺了黑人包括公民持枪权在内的各种自由权利。显然,代表前奴隶主利益的南方各州以及联邦最高法院构成黑人行使其民权的主要障碍。
隔靴搔痒的国会立法及其局限性
根据1 787年宪法,享有联邦立法权的机关是美国国会。然而从控枪的角度看,国会却无所作为。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拉开了控枪的序幕。二战前美国国会颁布的枪支立法对流通枪支的类型、登记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书写了美国控枪史的第一页,因而具有历史转折点的意义。
二战后较长的时期内,因美国的枪杀犯罪处于低潮期,其控枪事业寂静无声。进入60年代后,联邦国会经过激烈的辩论,颁布了《1968年枪支管制法》。该法案实施后,美国社会的枪支问题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在1968年法案生效后的20多年间,枪支管理漏洞百出,跨州交易的管理形同虚设,对犯罪分子的购枪与走私活动鲜有约束力。旨在维护枪支制造商利益的美国国会颁布了《1986年枪主保护法》,它在重申保护美国公民持枪的宪法权利后,放宽了1 968年法案中对长枪的跨州交易的限制。此外,国会同年还颁布了《穿甲弹法案》。与1 968年法案相比,1 986年法案是一种倒退,美国的“枪支限制进入了一个低潮期”。
1 990年后,美国枪杀案件锐增,尤其是校园枪杀事件令社会各界至为震惊。 1 0余年间,国会颁布的立法近1 0项。上述法律似乎涉及控枪政策的各个方面,在理论上形成了一个严密的体系,但在实践中却难如人意。
各州的政策差异与非法交易的泛滥
按照美国宪法规定,联邦和州各行使部分国家主权,形成“二元联邦”制度。在枪支问题上,尽管其立法权属于联邦国会,但各州也可以在不与联邦宪法发生冲突的条件下制定自己的立法。然而,因各州人口结构、治安状况以及外部环境等差异甚大,相关立法不尽相同。从20世纪联邦和各州控枪政策差异,更容易窥视管理环节上的脱节与漏洞。
二战后,随着联邦控枪法律的逐步实施,各州因利益攸关度不同,在对联邦控枪法规的态度、反应快慢和执行力度上差异悬殊。此外,各州对公民携带枪支和跨州交易的规定也是千差万别。各州的政策差异给不法分子留下了非法交易的巨大空间,出现了枪支从“允许隐藏携带”州向“禁止隐藏携带”州的流动。
其实,美国枪支的失控状态远不止于此。按照美国学者的说法,全美各地存在着“两个层次的销售市场”。第一个是由持有联邦许可证的销售商构成的合法市场。第二个是非法交易市场“最常见的非法交易渠道,就是从联邦政府发放许可证的销售商手中通过稻草人方式购买”。
最高法院的解释及其逻辑
最高法院作为美国联邦体制中的一极,其终审判决不仅能决定对美国宪法的解释,而且能改变国会立法与各州政策的走向,进而对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枪支问题上,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多,但它在21世纪初的两次判决,对控枪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削弱作用。
第一次是2008年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一案。
最高法院在审判中,认为宪法第二条修正案可以重新解释为“因为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须的,人民贮藏并携带枪支的权利不得侵害”。
作为控方律师的美国律师协会指出,按照哥伦比亚特区法律的逻辑,宪法第二条修正案中的人民“是指国家共同体的成员”。既然是出于作为共同体的人民的自卫需要,那么,哥伦比亚特区政府的禁枪政策符合宪法第二条修正案的逻辑。然而,最高法院认为,1787年宪法中,“人民”是指美国宪法统辖之下的“政治社会中的成员”,是享有宪法及其修正案中所赋予国民应有权力和权利的个人。一言以蔽之,人民是民兵的来源,但是其社会范畴却大于民兵,因而逻辑上独立于民兵之外,不受其任何约束。
由于最高法院的解释在实践上形同宪法,它在赫勒案中将个人置于集体权利之上,将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学界围绕公民持枪权而争论的个人主义思想法律化了。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在201 0年麦克唐纳诉芝加哥一案中,不仅重申了赫勒案中的原则,而且还将公民持枪权升格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最高法院的判决通过认定持枪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拥枪派在法理上和道义上挫败禁枪派的立法要求提供了依据,进一步固化了美国“一元个人主义”的价值观。
但是,若将公民持枪权产生的历史语境与社会发展的现实比较,就会发现最高法院的解释中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是在18世纪末期美国处于农业社会时制定的。
第二,在1 8世纪末期,美国并没有完备的正规军、国民警卫队和警察机构。
第三,在1 8世纪的宪法和法律界定中,“人民”概念中不包括黑人、印第安人、妇女以及下层社会白人,今天是否还可以延续这样的界定呢?
第四,在美国公民持枪权的问题上,多次出现人数较少的最高法院否决多数的国会和州议会的决定。
综上所述,宪法作为美国民主政治的基础,将公民持枪权与其他权利一起纳入宪法条文中。
结果,在控枪问题上出现了政出多门的格局,不仅联邦立法体系效率低下,各州立法步调不一,而且最高法院判决彻底推翻了一些地方政府在控枪问题上构建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枪支合法交易兴盛的同时,非法交易也日益泛滥。这是美国政治环境中偏重于个人主义哲学造成的,并在多元主义政治中陷入僵局。在更深的层面上,这种僵局折射出一个无望的、令美国人无可奈何的困局。
参考文献:
梁茂信:《无望的困局——美国的控枪政策及其制度性因素》,四川大学学报,2019-04-08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美国研究所)
本文链接:http://www.globalview.cn/html/global/info_309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