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法的五个突出特征 

美国反垄断法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它悠久的历史。

自从1890年通过第一部反垄断法,到现在已经有116年了。这包括了以下几个阶段:刚开始时没有多少案件可以执行,1911-1930年出现较多的反垄断案件;1930-1944年期间,反垄断案件又有所减少;二战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反垄断案件又开始增多;1980-1988年期间反垄断法好像被大家忽视了;1988年开始至今,反垄断案件又开始增多。

这种周期性的变化其原因在于美国每四年要进行总统选举,共和党对大企业要宽容一些,不会提起很多的反垄断诉讼。而民主党在这方面就会积极一些。美国三十年代的大萧条导致人们对美国的反垄断进行重新的思考,到底什么样的因素影响着反垄断法。近二十年人们开始取得一致,认为经济是反垄断法的基础。 

第二个特征就是反垄断法的竞争文化。

美国是个竞争的国家,竞争在许多方面都是被鼓励的。从经济的角度来讲,竞争不仅可以给每个人带来益处,而且对整个国家来讲也是有利的。另一方面,我们相信,竞争可以产生两种人,一种是优胜者,一种是失败者。竞争不可避免地会有一定的代价,然而竞争中的失败者可以从竞争中学到很多东西,从而成为更好的竞争者。

在过去二十年中我们一直在争论竞争是什么。竞争这个词本身是来自经济的。现在我们认为竞争是一种很好的方法,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很好地实现消费者的福利。消费者福利就是指消费者能够得到非常广泛的服务,这种服务可以通过一种很低的价格获得,并且这种服务还具有很高的创新性。

政府在竞争中的作用非常小。政府的作用是对竞争起到参考,而不是作为一个高高在上的规范者,不是一个参与者。 

第三个特征是竞争法与经济学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很多竞争法的判决都与经济学密切相关。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政治在竞争法中并没有起很大的作用。公共政策、社会政策在竞争法中并没有起很大的作用。经济学在竞争法中的作用在过去十年达到了顶峰。

这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对所有的美国人来说,经济学要比政治更科学;

第二,人们认为经济学是政治的基础,这样是合理的。

对于美国来说,经济美国就是经济。所以在美国的竞争法当中,经济学是其纲领。

但是由于有几个原因,所以我认为中国不会把经济学作为反垄断法的基础。在中国,国有企业仍占有很大比重,如果完全按照经济学的自由竞争规则把他们推入市场,可能会造成很多的失业者,这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此,对中国来说,让国有企业逐渐进入市场看来是一种深思熟虑的方法。

我们知道,日本和韩国都是在二战后在外部力量的推动下制定了相关的反垄断法。他们都不具有以上我提到的悠久的竞争法的历史、竞争文化、经济价值的优先地位的特点。正因为如此,在他们制定反垄断法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的执行。直到九十年代,日韩发现自己的经济增长缓慢,所以才开始重视反垄断法的执行。印尼进来的反垄断法的制定计划也与外部压力有关。 

亚洲国家的竞争法的制定大多都不是内部原因驱使其产生的,而是都有外部力量在促使其产生。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也有这样的因素存在。中国考虑到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所以加快了制定反垄断法的步伐。可以看到的是,中国从有制定反垄断法的计划到现在为止也只有十年而已,所以中国还没有形成一种反垄断法的文化,这的确需要一个过程。 

第四个特征是,在美国有三个不同的反垄断法执行部门。

第一个执行部门就是联邦政府。

在联邦政府这一级,我们又有两个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法。一个是司法部的部门,听命于总统;另一个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它有五个成员组成,每个成员的任期是十六年,他们是相对独立的,在政治上是中立的。联邦政府的这两个部门都有很大的自主权。

第二个执行部门是美国的各个州的竞争法执行部门。

在美国,每个州政府也有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每个州都有根据联邦竞争法制定的州的竞争法。每个州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力量来执行竞争法。

1980-1988年之间的美国,有关竞争法的案件不是很多。因为里根总统在位期间,认为竞争法不应起很活跃的作用。正因为这样,某些州在竞争法执行中所起的作用就很重要。如纽约州、伊利诺斯州、加州的竞争法就曾经非常的活跃。这就使得竞争能够得到保护。 

第三个执行部门是国家的任何一个人。

每个企业或个人认为受到了相关行为的侵害,都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并可能获得三倍赔偿。这种通过私权诉讼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是非常有效的。

我们的法院体系是诚实的、公平的,是运行良好的。

第五个特征是,我们有一个良好的反垄断法反馈体系。

刚才已经提到在美国有三个反垄断法执行部门。另外,我们还有超过四百个联邦法院、五十个州的州法院,包括我们的上诉法院。我们有超过一百七十五个法学院在讲授反垄断法,还有很多商学院也在讲授反垄断法,还有很多经济顾问也在研究反垄断方面的理论。这就是我们反馈体系工作的状态。在美国,每年都有过百的竞争法案件。在每个案件判决后,法官都会向人们公布判决理由,法学教授、经济学教授及经济顾问们都会对这些判决作出评论。法官或相关执法者就会读到这些文章、评论,然后就可能改进他们的立法、司法。不论是案件本身的出现,还是法官的判决意见及相关评论,都会促进我们的反垄断法向前发展。在我看来,这是我们制度中最好的,是我们特有的特征。这种反馈体系使得我们的法律和经济朝着有利于公众的方向发展。

没有任何制度是具有普适性的,反垄断法也一样,都要与本国的历史、文化、人文这些因素相配合,相适应。独立的司法和学术之间的反馈,将有效推动法律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