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国外劳动立法模式及其特点
一、国外劳动立法模式
劳动法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
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的健康及道德法》被视为现代劳动法的开端。
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法律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成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观各国的劳动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劳动法典模式。
这种模式的代表性法典有《法国劳动法典》、《俄罗斯劳动法典》等,其特点是劳动法完全脱离民法而独立,通过法典化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劳动法律体系,有利于法律的适用。
2、民法典与多部劳动单行法并行的模式。
即在民法典中规定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外制定大量的单行劳动法律。
这种模式典型的代表是德国,德国在《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雇佣合同,此外还颁布了许多单行的劳动法律,如《集体合同法》《工作时间法》《解雇保护法》等。其特点是法律分散,存在如何统一和协调的问题。
3、多部单行法的模式。
即制定大量单行的劳动法律,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取这种模式,如美国有《国家劳资关系法》、《公平劳动基准法》、《同工同酬法》等法律。需要指出的是,在英美法系,法院判例是劳动法重要的法律渊源,同时也具有统一劳动法律体系的功能。
二、国外劳动法的立法的特点
目前,劳动法在各国的发展日渐成熟,主要体现为以下特点:
一是劳动法律体系日益完备,包括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法律的完善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使得劳动关系比较稳定。
二是劳动法在规定劳动者原有劳动权利的基础上,已发展到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并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落实到劳动领域,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具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劳动者有自由权、言论权、隐私权、平等权等。
三是劳动法向国际化趋势发展,这主要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来推动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