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工伤认定与工伤待遇

一、工伤认定

什么是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因工造成的,还是非因工造成的事实。

1.属于“工伤”的情形:

按国务院条例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也就是说,无论是谁,无论在什么工作岗位上,哪怕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是工伤。

3.不得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


二、工伤认定的意义


    1.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和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只是对劳动者劳动力使用权的使用应当支付的报酬,并不是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价格。由此,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因为工作而导致的伤害,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的侵权,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按照惯例,确定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同时不能违背人人平等的最高原则。事实上,在突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时,也应兼顾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划清责任界限

  明确工伤的认定界限,有利于分清责任界限,分清工伤法律责任与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界限。任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都必须以具备法定条件为前提,但同时,责任是具体的,它必须符合相应具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与其特点相对应的特殊的条件或构成。因此,具体法律责任的条件或构成是确定责任的性质、判断具体责任的重要尺度。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备了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承担工伤法律责任亦然,承担工伤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备了工伤认定的条件。


三、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抚恤金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遗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工伤待遇的停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5.责任变更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可以直接起诉单位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广大退役士兵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贡献,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总体上得到了妥善安置,受到社会的尊崇和优待。但是,一些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

人社部: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新政策 

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陪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级工伤为13个月本人工资。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有你们当地制定,地区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

是否曾经是军人与赔偿数额无关,标准都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