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它具有双重性,即劳动者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又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怎样理解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呢?我们在问题解析中详细分析了劳动者8项权利和5项义务。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劳动法律。
另外,公司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中,也含有劳动法律规范。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是劳动者的首要权利,是劳动者实现生存权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的不同,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跟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就有关劳动条件、工资报酬、劳动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劳动者除法律、法规的限制外,可以跨地区进行流动,不受人为的非法干预。确实贯彻和落实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工制度。为了保障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第13条、第14条分别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休现役的军人享有保护性规定。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所取得的回报,是公民经济权利中最重要的方面,也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职工所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之一。劳动报酬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团结稳定。禁止任何单位非法侵犯劳动者获取报酬的权利,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工人工资,职工加班应该获得加班费。
(3)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不履行劳动义务而自己支配的时间。休息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我国宪法还规定国家应当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来保障休息权的实现。我国职工休息时间的种类和时间的长短是由法律规定的。目前我国职工休息时间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①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指两个邻近工作日之间的间隔时间。职工从下班以后至再次上班时间间隔不应少于15—16小时。
②工作日间歇时间,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给予劳动者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时间。
③公休日,主要是指每周的休假日,每个星期内法定的休息时间,即周六和周日。不同性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可轮休、倒休、换休。
④法定节假日,是指法律规定用以开展纪念、庆祝等活动的休息时间,包括政治性节假口、职业休息日、传统习惯节日、全民节日、宗教节日等。
⑤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受的连续休假期间。年休假被各国劳动法规定为职工享有的一项不容剥夺的重要休息权。
⑥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的同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进行团聚的假期。
除了以上6项节假日休息时间外,还有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或任意挤占劳动者的节假日,为此,国家对用人单位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作了相关规定和限制,并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的发放,休假时的工资支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保障以及身体健康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公民利益的直接保护。为此劳动法作了专门规定,并形成了由众多的劳动保护法规构成的整体,它们包括了劳动安全技术法、劳动卫生技术法、劳动保护管理法、特殊主体劳动保护法、劳动保护监察法等。分别从行政上、技术上、法律各方面来保证劳动者安全卫生权利的实现。例如,在对用人中单位义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规程和卫生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这些对用人单位义务的规定其实体现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5)接受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①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实现合理充分就业,劳动者就要通过竞争来实现就业,劳动者只有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劳动技能的提高进行竞争。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只有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为了保证劳动者该项权利的实现,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建立以各类技工学校和就业培训中心为主体,企业、事业单位为依托,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办学的职业技术教育网络和培训体系,同时建立了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高级技师的制度,为劳动者经过培训、考核、成才拓宽了渠道。
② 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强制征集专门资金,用于对劳动者在丧失劳动机会或能力时,对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劳动者对这项权利的享有,可以促使劳动者能力的恢复、劳动机会的增加,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主忧,使劳动者在生老病死时,均能得到生活基本需求,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并且由于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提供了物质的保障,因而也消除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6)享受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权
享受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权,是指劳动者遇到因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劳动风险时,具本人及家庭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权利。如果说劳动者的取得劳动报酬权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来源的话,那么享受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权则是为了解除劳动名的后顾之忧。因此,享受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权是取得劳动报酬权的延伸和补充,这两个权利的有机结合,使劳动者的物质利益有了根本保障。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①退休;②患病、负伤;③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④失业;⑤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法》还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这一权利实际上是赋予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权。劳动争议总会不断发生,劳动争议发生以后总要有一个解决的途径,赋予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就能使劳动争议得到及时解决,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包括三个内容,一是依法申请调解,二是申请仲裁,三是提起诉讼。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主要有: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等。
劳动者既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正确认识劳动者的义务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五项义务:
第一,完成劳动任务。
劳动任务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在一定时间内要实施劳动行为、实现劳动目标、取得劳动成果的一种责任。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义务,它是劳动者享受取得劳动报酬等权利的基本前提。
第二,提高职业技能。
职业技能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必须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劳动者的个人素质关系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提高劳动技能不仅是劳动的客观需要,也是劳动者对国家对社会应尽的基本责任。
第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规章制度。由于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关系到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劳动生产和经济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因此执行劳动安个卫生规程不单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也是劳动者的责任。
第四,遵守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确保良好的劳动秩序、顺利实现劳动过程、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保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是现代劳动者的必备素质,每一个劳动者都应养成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习惯。
第五,遵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从事各种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遵守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劳动名的必备素质。
劳动者都应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
【问题拓展】
怎样理解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问题解析】
理解本题的核心道理在于: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应的,既不允许劳动者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也不允许劳动者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
而且,劳动本身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
劳动法的法律属性与特点
如何给劳动法的法律属性定位,这是一个涉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判断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属于经济法范畴,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属于民法范畴,还有人说劳动法属于行政法范畴。都不是。
劳动法是起源于私法(民法)、又最终从私法分离出来的独立法律部门。
从法律属性来说,它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必须简要地回顾一下劳动法的起源和发展。
劳动法产生于欧洲工业革命后。
工业革命在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劳动关系的普遍化。
最初,劳动力雇佣关系完全被作为财产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受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制。但实际上,这只是雇主一方的自由,而非劳动者的自由。因为,劳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将劳动者的独立转化为对资本的依附。劳动力相对于资本而言总是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者长期忍受着恶劣的工作条件和超长的工作时间,领取吃不饱、饿不死的“饥饿工资”,结果导致劳资关系紧张,社会长期处在动荡不安中。
后来,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人权观念的进步,劳工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社会问题,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予以解决。
然而,继续在民法范畴内解决劳动关系的调整问题已经非常困难,为了调整处于强势地位的资本家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冲破民法理念和制度的束缚,寻求公共权力的积极介入,这种努力的结果促使大量以最高工时、最低工资、职业安全等为内容的劳动立法的出现。劳动法的兴起成为19世纪末 20世纪初以来各国法律发展的重要内容,公共力量(国家)和社会力量(工会)在平衡劳资关系上的作用日益强化。
劳动法发端于民法,又超越了民法,并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从性质上看,劳动法已经不属于私法的范畴,它具有社会法的品格。社会法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提出的一个概念,法学界认为在传统的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基础上还应当有第三种类型,即介乎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种法域——社会法。
所谓社会法,一般是指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弱势阶层的生存及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属于典型的社会法。
就劳动法而言,其社会法的属性集中表现为社会利益本位的思想。由于劳动关系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关系,劳工问题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有着密切联系。劳动法的产生,就是通过国家干预来平衡劳资双方经济上的不平等。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协调劳资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提升劳动者在社会中的地位,它代表了社会大众的普遍需求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共同价值取向。劳动法以谋求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为己任,因此具有浓厚的社会法色彩。
从劳动法具有的社会法属性出发,可以归纳出劳动法的几个特征:
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前面已经分析过,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
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即使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也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从这一特征也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劳动法则不然,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