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详解
l一、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的概念
l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l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
l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
l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
l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l 1.适用条件不同。
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违约金则是约定的,而赔偿金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
l2.性质不同。经济补偿金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而违约金和和赔偿金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l3.支付主体不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而违约金的支付只能是劳动者, 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9种)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l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l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l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l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l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l(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1.补偿年限(即工作年限)的计算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按l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或者简写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l(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l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计算方法:
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算)。
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
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按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年限不超过20年(月工资指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补偿基数(即月工资标准)的计算标准
(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l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即: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l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l3.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计算
(1)《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已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分两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新规定执行;两段补偿合并计算。
l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
l2008年1月1日以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不满1年的,均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的工资补偿。
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l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l(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在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目起算,而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
l(3)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表解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览表
解除方式 | 解除条件 | 解除条件阐释 | 解除程序 | 是否支付 经济补偿金 (第46条) | 企业应对措施 | ||||
协商解除 | (第36条)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请求。 | 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办理解除、终止交接、退工手续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 (第46条)谁最先提出最关键,用人单位提出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应承担赔偿责任。 | 想法尽量让员工主动提出解除请求 | |||||
单方解除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即时通知解除(过失性解除)(指劳动者存在过失)(第39条) | 1、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学历、身体状况、工作经历、能力素质等,含在试用期患精神病)时方可解除,否则,不得解除。 3、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 | 随时解除 | 不用支付 | 1、(招聘简单、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先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再做好考核记录。具有了充分确凿的证据。 2、在试用届满前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再来解除须付经济补偿金。 | ||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 1、存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2、违反了规章制度且达到严重程度(轻微时不符合条件); 3、何种情况达到“严重”,法律法规未有明确界定,只能个案审查,单位不能任意解释。 | 随时解除 | 不用支付 |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2、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规作出明确界定; 3、作好日常考核和取证工作。 | |||||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 1、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 2、该行为造成重大损害; | 随时解除 | 不用支付 | 1、在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2、(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界定权,但不能任意界定,否则,会因违反公平合理原则而无效) 3、有充分确凿的证据。 | |||||
4、兼职问题; | 1、一是兼职工作对本职工作任务的完成造成严重影响(; 2、二是经提出异议拒不改正的。 | 随时解除 | 不用支付 | 1、可直接在规章制度中将兼职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据此即可解除合同,不必举证造成严重影响或提出异议。 2、举证。 | |||||
5、无效劳动合同; |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 随时解除 | 不用支付 | 应有充分确凿的证据。 | |||||
6、被追究刑事责任; | 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被判处刑罚,被劳动教养。 | 随时解除 | 不用支付 | 调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文书。 | |||||
预告通知解除(非过失除)(第40条) |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1、医疗期届满;2、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1、提前30日书面通知; 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2、办理解除、工作移交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需支付 | |||||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 1、提前30日书面通知; 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2、办理解除、工作移交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需支付 | 1、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合同或岗位说明书中确定的工作量、任务等);2、想留员工就培训,不想留则调岗。 | |||||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1、先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2、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未达成协议。 | 1、提前30日书面通知; 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2、办理解除、工作移交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需支付 | ||||||
经济性裁员(第41条) |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关于“重整” | 1、前提:裁员≥20人,或占员工总数10%以上; 2、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 3、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4、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员方案; 5、实施裁员。 | 需支付 | |||||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依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 ||||||||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先变更劳动合同,仍不能解决问题,再裁员。 | ||||||||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条件,一般认定标准: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份条款无法履行的其它情况。 | ||||||||
劳动者单方解除 | 预告通知解除(第37条) | 1、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 | 不管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不管何种情况下,劳动者均可按此方式提出解除合同。 | 1、用人单位接到通知; 2、办理解除、工作移交手续; | 不用支付 | 1、一定让劳动者书面提交通知(作证据); 2、可不可以解除企业自行撑控; 3、未提前30日或3天,若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应搜集好证据索赔。 | |||
2、在正式用工期内,提前30日书面通知; | |||||||||
随时通知解除(第38条) |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关系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 1、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接到通知; 3、办理解除、工作移交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需支付 | |||||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1、未及时支付工资; 2、未足额支付工资。 | ||||||||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
无需通知立即解除 |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无需通知立即解除 | 不用支付 | 企业千万不要冒这种风险,否则,身败名裂。 | |||||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
劳动合同终止 | |||||||||
劳动 合同 终止 (第44条) | 1、劳动合同期满的; |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 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告知的义务。 | 有条件支付: 要支付:A、用人单位不续签;B、条件比原先低导致员工不愿意续签。 不支付:A、维持或提高原条件员工不愿意续签;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 | 1、建议期满前30日内,明确告知劳动者是续订合同还是终止合同,以规范管理避免纠纷。 2、最好选择维持原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 |||||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不用支付 | ||||||||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不用支付 | ||||||||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需支付 | ||||||||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需支付 |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不用支付 | ||||||||
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情形 | 第42条规定的情形, | 但第二项的情形在终止后应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第47条) | 一般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 2、月工资是员工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无12年限制。 | 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注: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 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 | |||||||
关于违约金(第25条) | 1、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仅限两种情形: A、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提供专项培训后约定的服务期)----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就舂摊的培训费用; B、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此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 ||||||||
2、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即可执行,法律不作限制和禁止。 | |||||||||
关于赔偿金 |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条件、违反程序、不得解除或逾期终止的而直接解除或终止)----第48条:按应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支付; (2)解除、终止时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第85条: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加付;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 ||||||||
2、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2)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 |||||||||
解除、终止的手续办理 | 1、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作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尽义务,否则、劳动合同无法解除、终止; 同时分清责任,避免员工到下一单位发生职业病受牵连。 2、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不配合办理交接,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造成损失还要求赔偿。 3、公司物品归还、清理文件资料和清偿债务。 4、退还员工有关证件。 5、薪资结算。 6、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 7、移交社会保险关系、档案关系。(第50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