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伤保险法概述
一、工伤和工伤保障
什么是工伤与工伤保险
(一)“工伤”(职业伤害)定义
所谓“工伤”(职业伤害),就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
工伤保险即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致残的补偿,包括医疗、津贴和康复。
职业伤害的主要特点:
(1)职业伤害是大工业的产物;
(2)职业伤害包括个体伤害(如意外事故)和集体伤害(如矿山事故),日常伤害(如职业病)和意外伤害(工伤事故)等多种形式;
(3)职业伤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健康,其损失包括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
(二)工伤保障
工伤保障指抵制职业伤害风险的制度安排,即保障受伤害人员的医疗、康复和基本生活。
抵制职业伤害风险的保障制度已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即雇主工伤保障和社会工伤保障。
1.雇主工伤保障
雇主工伤保障即由雇主筹集资金和管理的工伤补偿计划。
2.社会工伤保障
社会工伤保障即统筹基金和公共管理的工伤补偿制度。
商业保险的逆向选择决定其不能满足雇主分散风险和雇员得到合理补偿的要求,社会工伤保险就成为客观需要和必然事实。
二、工伤保险法
(一)工伤保险法的定义和特征
工伤保险法的主要特征是:
(1)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历史最悠久、使用最广泛的法律制度;
(2)调整对象包括两项风险,即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3)职业伤害保险的受益人首先是职业伤害的受害人,只有经过严格科学的鉴定,才具备领取下伤保险待遇的资格;
(4)雇主责任原则,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和伤害补偿责任,雇主责任依企业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率分级承担。
基于“安全生产,保证工人健康”的宗旨,工伤保险法具有下列社会功能:
(1)分担雇主风险责任,使企业不致因工伤保险赔偿而破产;
(2)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法以“安全生产,保证工人健康”为宗旨,具有特殊性的基本原则包括:雇主责任、无条件赔偿、科学鉴定标准、与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并列授权(避免重复给付),风险补偿与风险预防和职工康复相结合。
1.雇主责任原则
雇主责任即雇主的安全生产和风险补偿责任。雇主责任的法律原则包括如下要点:
(1)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伤害赔偿是机械化大生产的成本因素之一;
(2)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设施是雇主的责任,建立共担风险的保险基金是雇主的义务(除意大利以外,各国立法均规定由雇主缴费);
(3)对于已经发生的职业伤害事实,即使雇主没有任何过失和直接责任,也应当承担善后处理和经济赔偿责任。
2.无条件赔偿
无条件赔偿即对遭受职业伤害的工人,无论其个人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因素,均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和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待遇。
3.建立科学鉴定标准
职业伤害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公平给付。
4.与相关社会保险并列授权
5.补偿与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
(三)工伤保险立法的主要内容
工伤保险立法要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1)调整对象和覆盖人员;
(2)筹集资金和记账方法;
(3)行政管理和经办组织;
(4)受益人资格认定和评残等级;
(5)待遇种类和支付方法;
(6)基金管理;
(7)信息披露和信息交流的工作程序;
(8)工伤保险争议和处理程序。
1884年,德国颁布和实施了《工伤保险法》,是工伤保险立法的开端。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四)监督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征收工伤保险费;
(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7)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五)争议处理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3)签汀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