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一、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一)劳动争议

我国的劳动争议包括下列内容: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除遵守“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一般原则之外,还有特有原则,即“自愿自主、重调解、及时”的原则。

2.劳动争议处理参加人

劳动争议处理参加人,即与劳动争议标的有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3.多元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个多元的“一调一裁两审判”的机制,包括企业调解、地方仲裁和法院判决“三道防线”。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主要特点是:

(1)劳动争议当事人具有较充分的自由选择;

(2)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之前建立了两道防线,仲裁为必经程序;

(3)使企业、地方和法院相结合,共建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

4.诉权的使用

法律赋予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选择争议处理方式的权利。

(三)劳动争议处理立法

1.新中国建立初期立法

1955年以后,国营企业和职工的争议归政府信访接待部门处理。

2.改革开放时期立法

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从此,劳动争议处理在中断30年后重新纳入法治轨道。

1993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4年7月,《劳动法》颁布。

(四)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

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即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

仲裁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决定。仲裁委员会行使国家仲裁权,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具有强制执行权。

劳动争议仲裁通过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在7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一般情况下在60日内结案。

(2)组成仲裁庭,审阅案卷、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3)开庭调解和裁决,在申诉人和被诉人辩论过程中当事人有提出证据和进行辩论的权利。

(4)送达调解协议书或裁决书。

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裁决书自送达日的第16日生效。

(六)劳动争议判决

我国尚没有建立社会法庭。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由民事法庭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诉讼程序包括下列阶段:

(1)起诉与受理。

接到裁决书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书面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7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60日内结案。

(2)组成审判庭,审阅案卷、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3)开庭调解和裁决。

(4)送达法庭调解协议书或判决书。调解协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到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开始生效。

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书后按照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审合议庭的判决结果分别是: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重审结果可以上诉),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七)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

集体劳动争议即团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团体劳动争议即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劳动纠纷。

集体合同争议即因订立或者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