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与经济性裁员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单位提出,有经济补偿)
(2)劳动者单方解除:
A、预告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无经济补偿)
B、即时解除:规章违法;合同无效;暴力强迫劳动;未劳动保护;未报酬;为社会保险。(有经济补偿)
(3)单位单方解除:
A、预告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付1个月工资:
情形:非工伤;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变化无法履行(有经济补偿)
B、即时解除:违反规章;合同无效;试用期不合格;兼职;严重失职;刑责(无经济补偿)
(4)不得解除情形(但可以即时解除)
职业病未检查;职业病丧劳;非工伤医疗期内;孕产哺期;连续工作满15年距退休不足5年。
(5)劳动合同终止:期满;养老保险;死亡;破产;吊销。
二、经济性裁员法
1.经济性裁员与公正裁员
经济性裁员指因企业经营原因导致的裁员。
经济性裁员指集体裁员,通过集体协商和对话的方式进行。
经济性裁员的法律特征是:
(1)由于经营原因发生的雇主行为;
(2)非员工自愿;
(3)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法处理这个矛盾的下具是公正裁员。
公正裁员是保护公民就业权的后置措施。
2.公正裁员的法律规定
公正裁员由三个法律要素和诉讼保护构成。三个法律要素即正当理由、合法程序和合理补偿。
(1)正当理由裁员。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正当理由包括两个方面:需要裁员的经济原因和具体理由;被裁员工的劳动能力和素质缺陷。
(2)合法程序裁员。公正裁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提前通知与协商。
(3)合理裁员补偿。被裁的员工有权得到适当经济补偿,即裁员补偿。
不公正裁员诉讼。不公正裁员诉讼是指针对已经作出的或已经实施的裁员决定进行的起诉和处理。
经济性裁员的报告:
下列情形之一,需裁20人以上、不足20人但占10%,提前30日向工会或职工说明,听取意见后,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重整;困难;调整后仍需裁;客观情况变化后无法履行。(有经济补偿)
应优先留用:较长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家庭无其他就业,有老人、未成年。
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人的,应通知被裁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3.我国裁员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明确了下列问题:
(1)企业可以依法裁员和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在作出裁员决定之前需要提前通知全体职下,并听取下会意见;
(3)依法裁员需要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
经济性裁员是市场竞争的客观现象,但它涉及到雇主和雇员的基本利益,是劳动立法中最敏感的问题。
中国经济性裁员立法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公平合理地处理以下三个问题:
(1)保证企业具有裁员的权利;
(2)公正裁员,即具有正当的裁员理由和遵守裁员程序;
(3)保障被裁人员的权利,包括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和进行裁员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