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节  集体劳动关系

一、集体劳动关系的概念

()定义

集体劳动关系,是雇员组织(如工会)和雇主或者雇主组织(雇主协会)之间的劳动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的特征如下:

(1)雇员主体必须是雇员的组织;

(2)雇主主体可以是雇主个人或者雇主的组织;

(3)协调二者关系需要依法建立独立的协调机制,即集体协商和集体协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有三种类型,即个体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以及包括第三方(如政府)在内的广义劳动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石公民结社自由权利是建立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

二、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基于对立统一原理建立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社会机制,始终是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两类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社会机制(工业民主机制)开始并行发展:

(1)基于对立统一原理运行的传统的对抗性集体谈判机制;

(2)基于合作原则运行的现代非对抗性协商机制。

()对抗性集体谈判机制

对抗性集体谈判机制,即雇主和雇员组织作为对立的社会群体,通过对等谈判就特定权益问题寻求妥协和统一的过程和制度。

雇主和雇员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性被强化,即雇主利润最大化和雇员待遇最大化。

()非对抗性集体协商机制

非对抗性集体协商机制,即雇主和雇员组织作为非对立的社会群体,通过平等协商就特定权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和制度。

在这一机制下,雇主和雇员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性被淡化,即企业生存是雇主和雇员的最高利益。所以,雇员参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协议,以及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核心内容。



三、 集体谈判/协商

()集体谈判/协商概述

定义

集体谈判/协商,即雇员组织和雇主以平等地位,就与雇员利益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对话,以期达成协议的行为。

()集体谈判/协商的内容

集体谈判/协商的主要内容:

(1)规定劳动条件;

(2)确立员工权益;

(3)协调雇主或雇主组织同一个或数个雇员组织之间的关系。

()集体谈判/协商的意义

集体谈判/协商是为劳动关系双方所璋受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具有下列特征:

(1)集体谈判/协商是民主自治机制。

(2)集体谈判/协商是具有弹性的决策机制。

(3)集体谈判/协商是创造社会公正的机制。

(4)集体谈判/协商是对立统一的机制。

(5)集体谈判是法律机制。

()集体谈判/协商的覆盖范围

集体谈判/协商的覆盖范围反映其协调功能和劳动关系双方的接受程度,是用来衡量集体谈判/协商重要作用的一个指标。

、集体谈判/协商的参与者

()工会的角色和功能

在实行集体谈判/协商机制的国家,工会的角色有两个

一是代表雇员利益和保护雇员利益的有效工具;

二是参与集体谈判/协商,进行民主协商的群众组织。

工会组织结构有多种类型:

(1)全国联盟,是工会组织结构的顶点。

(2)全国性工会。

(3)中间协调机构。

(4)谈判中介机构。

(5)企业工会。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工会具有下列特点:

(1)多元性。(2)合法性。(3)民主性。(4)独立性。(5)经济实体性。

()劳动理事会

劳动理事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是企业内代表全体员工的组织,由企业员工采用直接民主的形式选举产生;

(2)作为员工代表通过与企业管理层对话和参与企业管理的方式来维护员工利益。

()雇主组织

雇主组织,是指代表雇主利益与雇员组织进行谈判的机构。

雇主组织的功能如下;

(1)保护并提高雇主的利益。

(2)代表雇主行事。

(3)强化成员组织的内部管理。

欧盟国家雇主组织的结构如下:

(1)法国劳动法规定雇主协会有与工会相同的权利。

(2)德国宪法赋予雇主结社自由权利。

(3)英国雇主协会的法律地位不同于英国工会,因为英国的雇主协会必须是一个法人实体或非公司协会。

欧盟国家有以下三类雇主组织:

(1)北欧国家模式的雇主协会。

(2)德国模式的雇主协会,比较强调产业一级的集体谈判。

(3)法国、比利时和意大利模式的雇主协会。

四、集体谈判/协商法律制度

()立法概述

集体谈判机制,具体内容包括:

(1)扩大工人权利;(2)恢复员工委员会的地位;

(3)扩大员工委员会的作用;

(4)深化集体谈判成为法国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

一年——次工资谈判,获50%以上选票的工会组织,有权否决达成协议的申请。

集体谈判/协商立法的形式包括:

附属于宪法体系的立法;

附属于民法体系的立法;

附属于工会法体系的立法;

附属于劳动法体系的立法;

独立法令。

()集体谈判/协商的主体

集体谈判/协商的主体,即具有谈判/协商主体资格的人和组织。

()集体谈判/协商的内容

集体谈判/协商的内容,在各个国家是随其政治和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形成的。

美国将集体谈判/协商的内容划分为三类:

强制谈判议题;允许谈判议题;不合法谈判议题。

在欧洲国家,则由谈判主体决定谈判内容。

主要有两个方面;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和劳动权益。

80年代后集体谈判/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缩短工时、提前退休、失业保险、就业安全等。

()集体谈判/协商的机构、模式和程序

谈判机构。为进行集体谈判/协商而设立的特别机构和常设机构。

特设机构是临时性的。

谈判模式。

集体谈判/协商模式包括:

(1)适用于整个国家经济的全国性谈判;

(2)适用于某个部门的部门谈判或行业谈判;

(3)单个雇主谈判。

谈判程序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

(1)谈判的提出和资格的认定。

(2)组织谈判机构,进人谈判准备阶段,议定谈判议题;

双方都准备了最高目标和最低要求。

(3)依双方共同订立的规则和日程,在谈判桌上进行谈判;

双方都根据自己的地位不断调整谈判策略。

(4)签订集体协议。

()集体谈判/协商的结果

集体谈判/协商可以产生多种结果,如集体协议、单位规章、薪酬方案等。

集体协议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平等协议,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劳动关系出现以下变化:一方面,单位规章在制定过程和内容等方面都越来越多地反映员工利益;另一方面,在管理层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员工愈加得到重视,而缺乏教育背景和技能的员工则具有被忽略的趋势。

薪酬方案是包括当期分配和延期分配在内的一揽子分配计划。

()政府与集体谈判/协商

在集体谈判/协商机制中政府具有多重角色,即公共利益的代表、行政法律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公务员和公共部门雇员的雇用者。

因此,政府在集体谈判/协商机制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1.公共政策的影响

20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接受了运用法律手段确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的做法,有的甚至将集体谈判/协商作为工业民主的形式写进法律条文。政府的经济政策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2.介人谈判/协商过程

政府介入该过程时有两个角色,即公共部门雇主的角色和集体谈判/协商立法者的角色。

政府立法解决集体谈判/协商程序问题采取两种做法:

一是制定严格的法律规范集体谈判/协商的行为;

二是制定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