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就业
公平就业,实质上就是强调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平等地享有就业机会,不得因工作能力之外的原因而受到歧视的平等对待的权利。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我国《就业促进法》第3章对公平就业作了专章规定,其内容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明确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
(2)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
(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4)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5)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6)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7)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8)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可寻求法律救济。
美国公平就业机会政策作为美国联邦就业与人力培训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1964年民权法》“公平就业机会”条款正式确立。
其目的是禁止就业领域内出现的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以及来源国的歧视,保障少数群体的公平就业机会,并通过设立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对违反公平就业机会法的雇主行为进行监管。
1972年经修订后的公平就业机会政策,不仅扩大了立法的覆盖范围加强了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的权力,而且也将联邦民权立法推向了高峰。
在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美国联邦公平就业机会政策的实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由于公平就业机会政策本身是多方广泛妥协的产物,因此不可避免的在其内容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
试论述公平就业。
劳动的名言警句
触碰心灵 引发深思!
一、劳动永远是人类生活的基础,是创造人类文化幸福的基础。——马卡连柯
二、让我们感念劳动,坚持“以热爱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让我们感念劳动,做一名现代化建设的光荣劳动者。
三、请热爱劳动吧,即使不是靠它吃饭,也可为了身体的缘故而爱它,它可以增进身心健康,免除怠惰之果。
四、劳动是人类存在的基础和手段,是一个人在体格、智慧和道德上臻于完善的源泉。
——乌申斯基
五、劳动使人免除三种坏处:厌烦、邪恶及贫穷。——福尔特尔
六、劳动是万物的基础,劳动者是支柱,他支撑着文明与进步的结构和它那辉煌的穹隆。
——莫格索尔
七、成功=艰苦的劳动正确的方法少说空话。——爱因斯坦
八、劳动是有神奇力量的民间教育学,给我们开辟了教育智慧的新源泉。这种源泉是书本教育理论所不知道的。我们深信,只有通过有汗水,有老茧和疲乏人的劳动,人的心灵才会变得敏感、温柔。通过劳动,人才具有用心灵去认识周围世界的能力。——苏霍姆林斯基
九、我们世界上最美好的东西,都是由劳动、由人的聪明的手创造出来的。——高尔基
十、劳动能将戈壁滩变成绿洲,懒惰能将绿洲变成废墟。——哈萨克族谚语
十一、劳动永远是人类生活的基础,是创造人类生活和文化幸福的基础。——马卡连柯
十二、人的幸福存在于生活之中,生活存在于劳动之中。——列夫·托尔斯泰
十三、伟大的成绩和辛勤劳动是成正比例的,有一分劳动就有一分收获,日积月累,从少到多,奇迹就可以创造出来。——鲁迅
十四、在重视劳动和尊重劳动者的基础上,我们有可能来创造自己的新的道德,劳动和科学是世界上最伟大的两种力量。——高尔基
十五、只有在艰苦卓绝的劳动中,培养出来的灵魂才是最高贵的。
十六、要工作,要勤劳:劳作是最可靠的财富。——拉·封丹
十七、劳动是光荣的,劳动可以磨炼自己的意志,也可以锻炼自己,使自己能感受劳动的快乐,我们大家加入其中来吧。——唐林
十八、人的成功需要付出劳动,付出辛勤的汗水,只有劳动过,才会有收获,实现所追求的人生价值。——蒋艳霞
十九、人是动物,本来是好动的;劳动不只是为着生活,也是为着健康。——谢觉哉
二十、劳动使一个人的道德变得高尚,使他习惯于小心地对待劳动的工具、器械和产品,重视书籍及其他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物品,尊重任何一种职业的劳动者,仇视那些寄生虫和剥削者、二流子、怯懦者和懒汉。——凯洛夫
二十一、劳动是一首永恒的赞歌。你看万里长城、葛洲坝、高速公路、立交桥、一座座高楼、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服务功能、智能化运作等等,都是劳动人民的勤劳汗水与智慧结晶。
“我们世界上最美好的东西,都是由劳动、由人的聪明的手创造出来的。——高尔基只有人的劳动才是神圣的。——高尔基
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李绅
我觉得人生求乐的方法,最好莫过于尊重劳动。一切乐境,都可由劳动得来,一切苦境,都可由劳动解脱。——李大钊
劳动是一切知识的源泉。——陶铸
所有现存的好东西都是创造的果实。——米尔
在人的生活中最主要的是劳动训练。没有劳动就不可能有正常的人的生活。——卢梭
劳动是社会中每个人不可避免的义务。—— 卢梭
完善的新人应该是在劳动之中和为了劳动而培养起来的。——欧文
体力劳动是防止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的消毒剂。—— 马克思
劳动却是产生一切力量、一切道德和一切幸福的威力无比的源泉。—— 拉·乔乃尼奥里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威廉·配第
劳动就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就业政策和就业方针】
第三条 【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以及非歧视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就业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的措施】
第六条 【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与分工合作、促进就业】
第七条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与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九条 【社会组织对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协助】
第十条 【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扩大就业的法定职责】
第十二条 【多渠道、多方式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 【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
第十八条 【残疾人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照顾】
第十九条 【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
第二十条 【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第二十一条 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增长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 【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的统筹】
第二十三条 【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政府在促进公平就业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劳动权利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 【少数民族劳动者平等劳动权利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劳动权利的保障】
第三十条 【禁止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歧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与完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展就业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三十六条 【鼓励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政府举办或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业中介机构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
第四十条 【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二条 【失业预警制度】
第四十三条、【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政策】
第四十五条 【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四十六条 【对依法开展职业培训的鼓励与支持】
第四十七条 【企业等对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义务的承担】
第四十八条 【劳动预备制度】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第五十条 【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第五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就业援助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及其安排】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
第五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的安排】
第五十六条 【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
第五十七条 【资源开采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就业援助制度】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的建立及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本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权利救济】
第六十三条 【违法举办、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所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