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即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即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

(1)当期性。(2)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性。(3)社会法属性。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本身不是劳动关系,但是他们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

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

4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

5)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是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下列特征: 

 (1)经济性,即以劳动力的让渡使用和经济补偿(就业)为目的。(2)平等性。

(3)依附性。(4)合法性。(5)契约性。(6)有偿性。(7)职业性。

(8)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交叉性。(9)对立统一性。


二、劳动关系分类

1.根据主体和内容进行分类

包括:狭义劳动关系、相对劳动关系和广义劳动关系。

(1)狭义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实现劳动(劳动、就、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社会关系,或称劳动合同关系。

(2)相对劳动关系是指与狭义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3)广义劳动关系即有第三方介入的劳动关系。

2.根据就业性质进行分类

包括:雇用劳动关系、聘用劳动关系、录用关系和任命

(1)在雇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职工均代表自己的利益,在任何时候均坚持双方平等协商原则。

(2)在聘用劳动关系中,甲方通常是代表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在公共利益需要时,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妥协给以适当补偿。

(3)在录用关系中,甲方是政府机关和同类组织,通业务公务人员时对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实行录用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4)任命关系不是普通的就业形式。在任命关系中甲方足政党、政府和同类组织;在选拔政务公务人员时,对经过培养和考察的特定对象确认其称职以后实行任命制。被任命执行政务的人员即成为政府和同类组织的代表。

3.根据组织状态进行分类

包括:集体劳动关系、个体劳动关系。

(1)集体劳动关系指工人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称为有组织的劳动关系。

(2)个体劳动关系指个体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称为无组织的劳动关系。

4.根据用人单位性质进行分类

包括:政府部门劳动关系、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劳动关系和营利组织劳动关系。

5.根据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分类

包括:国内劳动关系、外资劳动关系和外国劳动关系。

(1)国内劳动关系指发生在内资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外资劳动关系指发生在一个国家境内的外资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3)外国劳动关系指发生在境外的本国用人单位与外籍职工或外国用人单位与本国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6.根据劳动关系合法与否(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分类包括;

正规劳动关系和非正规劳动关系。


三、劳动关系主体和参与者

劳动关系主体(或称劳动关系当事人),指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劳动关系参与者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之外的,对劳动关系产生决定性影响的第三方,如政府和代表公共利益的非政府组织。

1.劳动关系主体

用人单位是劳动力的需求者,可以是个体、单独法人和用人单位组织。用人单位包括如下类别(不分内资和外资):

(1)企业单位。(2)事业单位。(3)政府机关。(4)个人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参与者

参与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之外的人和组织,主要指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它们是劳动关系的参与者。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三个要素之间具有互相依赖的内在联系。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即依法享有权利和具有承担义务能力的人,在具体情况下称当事人,主要指用人单位和职工。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如下特点: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对应性。

(2)劳动关系法律内容具有潜在性。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对象。


五、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即特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形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即改变原当事人之间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即在原法律关系主体不改变的条件下对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现存劳动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法律关系解除是提前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在法定条件出现后由单方提出提前消灭该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


六、我国劳动关系解析

劳动关系尚处于非规范发展时期,呈现如下特点:

1.买方约束型的劳动力市场

2.职工组织能力不到位

3.法制缺位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③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不适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有:

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在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作业:

1.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