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集体协议,又称团体协约等,指工会或雇员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之间依法签订的以协调劳动关系和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集体协议是集体谈判/协商的有效结果,
具有如下特征:
(1)集体协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延伸;
(2)集体协议不同于个体劳动合同,它不产生具体的劳动关系。
(二)集体协议与劳动合同
集体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
(1)主体不同。
集体协议的主体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
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2)内容不同。
集体协议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而劳动合同的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3)效力不同。
集体协议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
集体协议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有规范作用;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协议的约定。
(4)产生的时间不同。
集体协议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
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
而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
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
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三)集体协议的分类
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纲领合同与特别合同。
(2)一揽子合同与专门合同。
(3)自由合同与强制合同。
(4)全国性合同、产业合同与企业合同。
(四)集体协议的内容
集体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基准规定和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规定。
1.劳动基准
劳动基准,即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个体劳动合同只能等于和高于集体协议的劳动基准,不得低于这个基准。
2.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即关于协调雇主和雇员关系的规定
(五)集体协议的效力
集体协议的效力即集体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1.时间效力
集体协议生效和终止的时间,即该协议存在的期限。
关于集体协议生效的时间有两种做法,
一是由当事人约定。
二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
2.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即集体协议适用的地域。
在欧盟处理国际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社会政策与法律)有两类:
一是合作性立法;
二是指令性立法。
3.人的效力
人的效力,即集体协议适用于人的范围,涉及不同身份、不同职业的雇员,涉及不同类型的协议,也涉及不同的行业。
(六)集体协议的管理
集体协议的管理,是指依法设立的机构对集体协议进行的审查、监督和争议调处,以保证集体协议得到履行的行为。
集体协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1)进行劳动法制教育,提高雇主、管理人员和雇员的法律意识。
(2)监督集体协议订立和履行情况,及审查集体协议的合法性。
(3)对集体协议进行登记备案。
(4)协调处理在集体谈判过程中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协议发生的争议。
(七)违反集体协议的责任
违反集体协议的责任,即集体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和不当履行集体协议规定义务时,依法依协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中国集体协议立法的历史沿革
1.建国时期的集体协议立法
《共同纲领》规定,私营企业实行劳资两利原则,应当由工会代表工人与雇主签订集体协议。
1950年,中国颁布了《工会法》,规定了工会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协议的权利。
2.改革开放时期的集体协议立法
1994年,首次颁布的《劳动法》。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
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004年1月6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二)《集体合同规定》的主要内容
1.定义
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定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定的专项书面协议。
2.集体协议的订立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3.集体协商的内容
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及制裁方式;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4.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的法律保护。
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中国,有两个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即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5.集体协商程序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6.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
订立。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变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
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续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
7.集体合同审查任何一方
审查事项如下:
(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3)审查意见;
(4)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草案应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订立;
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单位订立
(3)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15内未异议的即生效;
(4)集体合同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劳动合同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
(5)单位违法集体合同,工会可要求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发生争议的,工会可申请仲裁、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