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劳动时间法





一、劳动时间法概述

(一)定义

法定工作时间(Thelegal working hours 

法定工作时间就是按照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最多工作的时间。如果超过,一是劳动者有权利拒绝(有法定特别、不可拒绝情况),二是要支付加班费用。 

什么是劳动时间

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1)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2)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3)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4)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521号)

劳动时间包括以下具有特定含义的时间:

(1)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所需要的进行准备和结束工作的时间;

(2)劳动者实际完成生产和工作的时间;

(3)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

(4)根据生活规划安排而中断的时间;

(5)连续从事有毒有害工作需要的间歇时间和女工哺乳时间;

(6)因公外出的时间。

每月平均时间20.83天法律规定。 

(二)劳动时间立法

劳动时间法是规范劳动时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4年中国《劳动法》和199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厂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了日8小时和月40小时工作制,与国际劳工标准保持—致。

二、劳动时间法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劳动时间的分类包括:

(1)标准工作时间;

(2)缩短工作时间;

(3)计件工作时间;

(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5)不定时工作时间;

(6)其他形式。

(二)建立延长工作时间制度

延长工作时间即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制度,包括加班和加点。

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就以下劳动时间问题进行协商:

(1)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2)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3)其他假期。

(三)休息和休假制度

休息和休假即法定带薪休息和休假制度。

休息和休假制度是实施论证休息权的法律手段。

其种类包括:

1个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3)周公休日。

(4)法定假日。

(5)探亲假。

(6)年休假。

(7)婚丧假。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1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月平均时间20.83天法律规定。 

2)法定节假日:元旦1日;春节3日;劳动节、清明、端午、中秋1日;国庆3日;

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3)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1小时;

特殊原因需延长,每日不超3小时,但每月不超36小时。

4)延长工作时间:150%

休息日 + 不补休:200%(补休了则不用)

法定休假日:300%。

《劳动法》第38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3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7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劳动法》第38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这一规定体现了,企业一周保证一天休息日为法定休息日;

但对于超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以外的劳动者工作劳动,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没有安排休息的(指不实行双休或超过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一律按加班处理。

加班费的规定:

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法定假日是300%。

日工资、小时工资计算方法

(1)日工资=月标准工资÷21.75天

(2)小时工资=日工资(月标准工资÷21.75天)÷8。 

相关定义

即: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0.83天。

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按每日8小时,每月167小时进行折算。(1-12月) 

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 

适用法定工作时间对象

国家实行劳动者从全年日历时间365天中扣除52个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节假日11天,全年应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时。

按此推算,每个月平均应工作约167小时。

不得超过上述规定限额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解释,“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相关规定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社部发放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

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