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本章内容主要是劳动法的简史,共分为四节,主要围绕劳动法的起源、外国劳动立法概况、中国劳动立法概况、国际劳动立法概况展开。

本章的重点是‘工厂立法”、外国20世纪后劳动立法、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国际劳工组织及国际劳工公约。

难点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的起源、20世纪末以来当代资工主义国家劳动法特点。

l一.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l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立法

l三.国际劳动立法






第1节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归属不同主体。

 劳动法的产生要具备一定的历史条件。

劳动法作为一个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独立法律部门,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作为其产生的前提。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资本主义阶段,大量的劳动关系产生从而具备了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l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属于不同主体,是劳动法赖以存在的前提

l劳动力的所有者归劳动者; 

l劳动力的使用者,归雇主。

l具备生产资料等劳动条件: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以国家强制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即强迫劳动者同资本家建立雇佣关系。

到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驱出土地而成为除了载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人,生产资料被集中于少数人也即资本家手中。

这样,无产者为谋生存,只得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工资;资本家为使资本增值,就必须以支付工资的方式购买无产者的劳动力,使之与其生产资料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

l至此,才大量出现了劳动关系,从而具备了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

英国“羊吃人”的“圈地运动”。

在14、15世纪农奴制解体过程中,英国新兴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通过暴力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强占农民份地及公有地,剥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限制或取消原有的共同耕地权和畜牧权,把强占的土地圈占起来,变成私有的大牧场、大农场。这就是英国历史上的“圈地运动”。

在欧洲,英国的圈地运动最为典型,规模也最大。

封建制度时期,英国就已存在大规模圈地运动。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的劳工法规特点:

(英国等欧洲国家为主)

  以国家强制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即强迫劳动者同资本家建立雇佣关系。

  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强化雇佣剥削。

二、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

(一):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劳工法规阶段)

工业革命改变了社会结构。劳动法是工业革命的产物。

19世纪初,资本主义进人自由竞争阶段。为了加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劳工法规”。

雇佣法律制度萌芽:14至16世纪

标志:1349年英国爱德华三世颁布的“劳工法规”

特点:

l1、以国家强制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即强迫劳动者同资本家建立雇佣劳动关系。

英国亨利八世时期曾明文规定,对流浪者给予鞭打;如再度流浪,则被捕,除了鞭打,还要割去半只耳朵;三度流浪就要当作重犯罪人或社会敌人处死。

l2、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14世纪中叶——18世纪末)的“劳工法规”

自由劳动者有双重意义:他们本身既不象奴隶、农奴等等那样,直接属于生产资料之列,也不象自耕农等等那样,有生产资料属于他们。

相反地,他们脱离生产资料而自由了,同生产资料分离了,失去了生产资料。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工厂立法”

1.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1804年,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诞生,它将雇佣关系视为“劳动力租赁”。“劳动力的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按约定支付报酬的契约。”

此后,资产阶级各国家民法典都把雇佣关系作为一种“自由”的契约关系来加以规定。

与此同时,“劳工法规”被逐步废止,并随之出现一种新的立法——“工厂立法”。

  劳动关系同时由民法和工厂法调整,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对劳动力商品的双重需要。

一方面,需要按照一般商品交换的规则进行劳动力商品买卖;

另一方面,需要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由国家出面对劳动力商品买卖中的劳动者进行必要的保护。

以后,民法中规定劳动力租赁的内容和工厂法的内容融为一体,进一步形成一个兼有当事人平等协商国家干预特点,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的独立法律部门——劳动法。

工厂立法

18世纪下半叶,英国工业革命爆发。

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革新和新的生产形势要求,工厂大量出现,英国工厂制度也随之而确立。工厂制度的确立极大地推动了英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但同时也引发了许多令人始料不及的问题。

18世纪下半叶至19世纪前期英国工厂的状况较为糟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苛刻的工厂纪律;

2.工人的生产生活状况糟糕;

3.雇用童工现象普遍存在;

4.女工处境艰难,她们承担着家庭与社会的双重负担,苦不堪言。

工厂状况的日益恶化,引起了诸多社会改革家的关注,他们要求英国政府颁布相应的工厂法案来加以解决。

面对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英国政府从1802年颁布第一部工厂法《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开始尝试解决工厂问题。英国政府在社会各方面的压力下,于整个19世纪一直不断颁布、修改工厂法案,以改善工厂糟糕的状况。

这一立法标志着英国出现了一种新的立法倾向,被称为“工厂立 法”。

工厂法是保护劳动者的立法。规定了工资下限和工时上限,以限制资本家的剥削程度。

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资产阶级“工厂法”的开端,规定纺织童工的最低年龄为9岁,纺织厂不得雇用9岁以下的学徒;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而且限于清晨 6时至晚间9时之间,禁止童工做夜工。

“工厂立法”与以前的劳工立法有了质的变化,它是为了保护工人权益,因此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工厂法规与劳工法规的不同:

劳工法规:强化剥削

          规定工时下限 工资上限                

工厂法规:限制剥削

          规定工时上限 工资下限

          最高工时  最低工资        

             

(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立法概况

19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竞争已占据统治地位,各国相继进入了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各国工人运动的普遍高涨,再加上“工厂法”的产生,各国对劳动法的作用更加重视,进而颁布了许多工厂法,如德国于1891年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工业法》,法国于1 847年制定了《劳动保护法》,英国分别于1910年、1908年制定了《工厂及作业场法》和《煤矿业限制法》,俄国于1882年制定了《雇佣童工、童工劳动时间和工厂检察机构法》等,这些都是这一时期工厂立法的重要成果。

这一时期从立法的国家来看,除了西欧几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以外,其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如意大利、俄国、比利时、奥地利等国也先后颁布了限制工作时间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法律;有些附属国和殖民地,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印度等,在19世纪末也都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在内容和范围上,较之初期阶段,有了较大的进展,具体表现在:

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如英国于1847年颁布了《十时间法》,规定纺织工业的女工和童工实行每日10小时工作制;1867年和1878年的两项法律又把以前工厂法的规定推广到雇用50人以上的所有工业企业,也就是说工厂法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同一时期,法、德等国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如法国的《劳动保护法》,英国的《煤矿业限制法》,俄国的《雇佣童工、童工劳动时间和工厂检察机构法》等,分别规定了限制童工、女工从事夜间工作。改善工厂矿山的安全卫生条件,建立工厂检查制度等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工厂法内容的不断充实。

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首先是限制资本家对工人任意罚款和扣发工资,后来发展到实行最低工资法。如沙皇俄国被迫取消了罚款的法律;英国在⒛世纪初设立劳资协商会来议定某些产业和地方的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相继采用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最低工资的办法,而且新西兰1894年的最低工资法是世界上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

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英国议会早在1824年就废除了1800年实行的禁止工人组织工会的法律,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和罢工的权利,1859年、1871年和1875年又三次修正和补充有关工会和罢工的法律;法国于1864年解除了罢工的禁令,1884年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的自由。其他一些国家也有了类似的规定。

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率先开始的。

1883年俾斯麦政府为了缓和国内阶级矛盾,分化国际工人运动,颁布了《劳工疾病保险法》

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l1884年又实行了《工人赔偿法》,其内容包括对劳动者疾病保险、残废和老年保险、雇主对工人伤亡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等;

l英国也于1897年颁布了《工人赔偿法》,以后又实行了健康和失业保险。

l新西兰1890年立法强制对劳资纠纷实行仲裁。

)工厂立法的发展时期(19世纪后半期)

1、工厂法的发展

工厂立法的确立完善。这一时期工厂立法规定设立工厂视察员,工厂视察制度开始确立,这使工厂法案的执行有了制度的保证,也使工厂法日渐成为有效的工厂法,由早期的形式变为真正的现实。

同时,妇女被纳入法律的范畴。工业革命使妇女逐渐从家庭走入工厂,经济地位日渐独立。工厂法适时将其纳入到管理规定之中,给予其法律保护,促进了英国妇女阶层自身素质的提高和政治意识的增强。

中央政府开始逐渐重视与加强工厂法的执行力度,同时也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工厂法的管理范围扩大,覆盖到当时的所有行业。

2、工会法的演变

工会法的演变:工会经历了绝对禁止、相对禁止;完全承认三个阶段。

19世纪后半期,欧洲各国多已承认工会为合法组织,对工会的行动也给予一定自由。但不承认罢工是工人的权力。

英国议会早在1824年就废除了1800年实行的禁止工人组织工会的法律,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和罢工的权利,1859年、1871年和1875年又三次修正和补充有关工会和罢工的法律;

法国于1864年解除了罢工的禁令,1884年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的自由。其他一些国家也有了类似的规定。

3、劳动争议处理法的出现

劳动争议法的出现:陆续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专门机构,并制定了专门的法规。

(1)1884年又实行了《工人赔偿法》,其内容包括对劳动者疾病保险、残废和老年保险、雇主对工人伤亡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等;

(2)英国也于1897年颁布了《工人赔偿法》,

(3)以后又实行了健康和失业保险。

(4)新西兰1890年立法强制对劳资纠纷实行仲裁。

4、出现了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立法的开端: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率先开始的。

1883年俾斯麦政府为了缓和国内阶级矛盾,分化国际工人运动,颁布了《劳工疾病保险法》。

德国率先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随后英法等国制定了工人伤亡事故赔偿的法规。

()专门劳动立法时期(20世纪上半期)

垄断阶段(20世纪前半期)的劳动立法

   劳动法已遍布绝大多数国家。

   劳动法体系逐步趋向完善。

专门劳动立法时期(20世纪上半期)

l1、劳动法遍及绝大多数国家

l2、劳动法体系趋向完备,劳动法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l1910年法国公布了《劳动法典》第一卷,将雇佣合同列为第二篇。

l3、劳动立法上民主与反动两种趋势并存

 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工会和劳资关系方面的立法出现趋向民主和反动两种趋势。

  法国等国更加民主,德意日法西斯国家在战前和大战期间,在立法上对工会和劳资争议进行了更严厉的控制

  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和前后,劳动立法发生了几次前进和后退大波动

 总之,资本主义劳动法的颁布和发展,使得工人的生产生活处境得到了极大地改善,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发展完善,也有利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完善。

(六)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劳动法的转折:从福利国家到放松规则( 20世纪下半期)

   劳动法的体系进一步完整

   劳动法的内容出现反动和进步两种趋势。

   美国的《塔夫脱-哈特莱法》加大对工会权力的限制。

参考文献:

《塔夫脱哈特莱法》 

1947年共和党控制下的国会通过的限制公会权利的法案。这项法案企图从根本上修改罗斯福新政时期通过的《劳资关系法》。后被当时的美国总统杜鲁门否决。杜鲁门当时正准备1948年大选,故对该法案加以否决。但国际两院均以2/3多数票驳回,使该法案生效。1947年7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塔夫脱-哈特莱法案》。从此,美国进入了减少鼓励并且规范管理工会的时期。但是,该法案对于工会规定的许多条款并没有像人们所预期的那样影响巨大,工会通过许多其他的手段,继续维持了它的许多权利。

当1947年7月23日,《塔夫脱-哈克莱特法案》实施的时候,美国的管理者欢呼雀跃。因为在12年前,也就是1935年7月5日颁布的《瓦格纳法案》导致了工会权利滥用,而《塔夫脱-哈克莱特法案》则被认为是对这些单方面条款和规定的迟来的补救措施。这项新的法案虽然仍然保护了工会的许多权利,但是它使管理者在谈判时具有了和工会相等的地位。

工会领导者认为这是一个“奴隶制的劳动法案”,因为它提供了众多的反工会的武器,而且管理者可以任意使用,因此工会在他们一直努力的方面几乎半途而废。过去的经验证明《塔夫脱-哈特莱法案》没有给管理者任何谈判的优势。

工会成员大幅度增加;在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下,工会可以合法强迫雇主谈判的项目的范围继续扩大;工会工厂制比以前更加广泛的传播,工会在工资和福利方面的利益已经获得持续的大幅度增长。

l二战结束以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宣布建立不同模式的福利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开始以人权为中心向更深层次发展。

l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开始实行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大幅度削减社会福利开支,大幅度放宽劳动标准方面的法律规制。

l这不仅得到了美国政府的支持,而且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产生了影响。

 (七)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

   十月革命胜利后第四天,列宁颁布8小时工作日的法令。

   1918年制定《苏俄劳动法典》。

三、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原因

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   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

   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   是维系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

  进步学说的影响。

(一)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

    无产阶级为了追求自身生存权利,工人运动兴起。在18世纪中叶以后,就对资本家阶级的残酷剥削进行着强烈的反抗和斗争。

随着劳资矛盾的日益尖锐,工人运动不断高涨,冲击着资产阶级国家的统治和安全。

这种斗争的结果为资产阶级政府采取法律手段干预劳资关系,以缓和当时日趋严重的阶级斗争,提供了社会政治前提。 

许多工厂法正是工人阶级斗争的强大压力下制定的。

在工人运动的强大压力和启蒙运动的影响下,资产阶级政府开始改变统治策略和手段,制定改善工人劳动条件、限制雇主剥削的法律。

(二)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l劳动者是生产力系统中的决定性因素。劳动力再生产是生产力赖以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和自由竞争阶段初期,资本家对工人的无休止的剥削,危及了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劳动力资源面临枯竭的威胁,仅用以“契约自由”为原则的民法来调整劳动关系,已不足以阻止、更无法扭转这一危险趋势。

于是,亟需从立法上来限制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并对劳动者给予足以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保护。

当时的工厂法就是在这种形势下产生和发展。  ˇ

(三)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

l自由竞争必然要求平等的竞争条件,要求对资本家的剥削实行平等的限制。

l当资本主义进人自由竞争阶段时,这种要求显得特别突出。

l但是,这种限制不可能由资本家自我实现。

l所以,只有在资产阶级国家迫于工人阶级斗争的压力而对劳资关系进行干预,才有可能使资本家的剥削有所限制。

l当时产生的工厂法,正是起着平等地限制资本家剥削或者说保障资本家平等地剥削的作用。

(四)进步学说的影响

在进步学说和人权立法的影响下,人们提出了劳动关系方面的新主张,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

四、劳动法历史的启示

l(1)劳动法的存在和发展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和劳动自由这两个前提基础上的

l(2)劳动法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

l(3)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长期斗争的结果

l(4)尽管劳动法的发展道路十分曲折,但从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劳动法基本上是遵循保护劳工这一理念向前发展的

l(5)各国劳动法的发展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在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加深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一趋势变得更为明显。

思考与问答题:

v1.简述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和垄断阶段劳动立法的内容和特点。

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内容:

19世纪中期,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竞争已占统治地位,各国已进入了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的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各国工人运动的普遍高涨,再加上各国“工厂法”的不断推出,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作用愈加明显,自由资本主义中后期劳动立法,在内容和范围上,较之初期阶段,有了较大发展。

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

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

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英国议会早在1824年就废除了1800年实行的禁止工人组织工会的法律,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和罢工的权力。

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开始的。

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特点:

工厂立法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广越充实,但是发展的进程比较缓慢,而且很不平衡,也不稳定,不但劳动法的范围不广泛而且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有限还缺少必要的保障,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开始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社会所固有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其中雇佣劳动与垄断资本之间的矛盾也更加激化。在不断高涨的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做出让步,以改良主义作为主要方法,资产阶级劳动法得到广泛而迅速的发展。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的内容和范围比以前有进一步的充实和扩大。这样就是劳动法成为一个内容比较完备,范围比较广阔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战期间和以后的一段时间,资产阶级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和反复的过程。特别是进入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安定的社会环境,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改善劳动条件的法律。

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特点:

1劳资关系相对缓和,逐渐形成以合作为本质的劳资关系体制,劳、资、政三方合作共同提升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

2劳资关系已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使得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成为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首要前提。

3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

4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



v2.试分析劳动法产生的主要原因。

劳动法产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第一,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第二,劳动法产生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第三,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劳工劳动条件不断恶化。

为了维护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工人有利;

对资本家侵害工人权益有惩戒作用。

试述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答:关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关于就业政策、职业介绍、职业保障方面的规定;

关于最低工资、工资保障的规定;

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关于各类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规定;

关于儿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

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

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定等。

所有这些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当完整的国际劳工组织法律体系。

其中涉及劳动者基本人权方面的内容,被称为“核心劳动标准”,包括:

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

这些核心劳动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大类的八项国际劳工条约中。

1、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的公约。

《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2、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

《强迫劳动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3、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

《(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同工同酬公约》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

4 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选择题

    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而从传统()中独立出来的。

 A. 民法 B. 经济法 C. 行政法 D. 社会保障法。

正确答案应为:A.民法。

传统的雇佣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传统的“雇佣”——就是“出卖劳动力,获得劳务报酬”的一种交换关系,劳动的交换也是一种商品交换,属于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正是由于国家对于传统的雇佣关系的干预,例如,雇主对于佣工在劳务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补偿保障,形成劳动工伤保障制度——在民法中或者侵权责任法中的“优势者承担风险”原则的具体体现,最终,形成了劳动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部门法,成为规范劳动关系的部门法律。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