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即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即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

(1)当期性。(2)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性。(3)社会法属性。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本身不是劳动关系,但是他们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

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

4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

5)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本身不是劳动关系,但是他们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

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

4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

5)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什么是劳动法律制度

简单地说,劳动法律制度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资本和技术是市场的三大基本要素,因而,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也就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具体而言,劳动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制度调整的核心内容。

所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其基本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该劳动并支付工资。从该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合同之债的财产要素。但与民法上债的关系不同的是,它还具有身份和社会公益的要素。

劳动者必须亲自提供劳动而不能由他人代理;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会形成从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因此,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同时,与用人单位也建立了身份关系。

由于劳动者是社会的大众,劳工问题也就成为基本的社会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与社会大众的生活是否安定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劳动关系不应当仅仅看作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还应当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公益来看待。

此外,劳动法律制度也调整一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是附随于劳动关系发生的。

例如,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力招收、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

工会组织在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和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

社会保险机构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劳动法实施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等等。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是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下列特征: 

 (1)经济性,即以劳动力的让渡使用和经济补偿(就业)为目的。(2)平等性。

(3)依附性。(4)合法性。(5)契约性。(6)有偿性。(7)职业性。

(8)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交叉性。(9)对立统一性。


三、劳动关系分类

1.根据主体和内容进行分类

包括:狭义劳动关系、相对劳动关系和广义劳动关系。

(1)狭义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实现劳动(劳动、就、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社会关系,或称劳动合同关系。

(2)相对劳动关系是指与狭义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3)广义劳动关系即有第三方介入的劳动关系。

2.根据就业性质进行分类

包括:雇用劳动关系、聘用劳动关系、录用关系和任命

(1)在雇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职工均代表自己的利益,在任何时候均坚持双方平等协商原则。

(2)在聘用劳动关系中,甲方通常是代表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在公共利益需要时,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妥协给以适当补偿。

(3)在录用关系中,甲方是政府机关和同类组织,通业务公务人员时对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实行录用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4)任命关系不是普通的就业形式。在任命关系中甲方足政党、政府和同类组织;在选拔政务公务人员时,对经过培养和考察的特定对象确认其称职以后实行任命制。被任命执行政务的人员即成为政府和同类组织的代表。

3.根据组织状态进行分类

包括:集体劳动关系、个体劳动关系。

(1)集体劳动关系指工人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称为有组织的劳动关系。

(2)个体劳动关系指个体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称为无组织的劳动关系。

4.根据用人单位性质进行分类

包括:政府部门劳动关系、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劳动关系和营利组织劳动关系。

5.根据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分类

包括:国内劳动关系、外资劳动关系和外国劳动关系。

(1)国内劳动关系指发生在内资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外资劳动关系指发生在一个国家境内的外资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3)外国劳动关系指发生在境外的本国用人单位与外籍职工或外国用人单位与本国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6.根据劳动关系合法与否(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分类包括;

正规劳动关系和非正规劳动关系。


四、劳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由于劳动法律制度所调整的范围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因此,其内容也十分丰富,从理论上说,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这是调整劳动关系最基础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要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来建立。由于劳动者个人相对于企业而言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容易出现一些对劳动者不利的条款,这就需要通过集体合同来矫正,以提高企业的整体劳动条件和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集体合同一旦签订,对企业及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2、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

其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劳动基准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执行。

3、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指调节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就业的法律制度,包括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服务法等。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责任。国家必须采取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创造就业机会,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

4、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要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进行规定,具体包括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生育保险法等。

5、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劳动监察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由于劳动关系具有身份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甚至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因此,劳动监察对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劳动关系存续中,劳动争议是难以避免的,关键是要建立起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以此作为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五、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三个要素之间具有互相依赖的内在联系。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即依法享有权利和具有承担义务能力的人,在具体情况下称当事人,主要指用人单位和职工。

劳动关系主体和参与者

劳动关系主体(或称劳动关系当事人),指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劳动关系参与者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之外的,对劳动关系产生决定性影响的第三方,如政府和代表公共利益的非政府组织。

1.劳动关系主体

用人单位是劳动力的需求者,可以是个体、单独法人和用人单位组织。

用人单位包括如下类别(不分内资和外资):

(1)企业单位。

(2)事业单位。

(3)政府机关。

(4)个人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参与者

参与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之外的人和组织,主要指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它们是劳动关系的参与者。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如下特点: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对应性。

(2)劳动关系法律内容具有潜在性。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对象。


六、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即特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形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即改变原当事人之间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即在原法律关系主体不改变的条件下对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现存劳动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法律关系解除是提前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在法定条件出现后由单方提出提前消灭该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


七、劳动法的法律属性与特点

如何给劳动法的法律属性定位,这是一个涉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判断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属于经济法范畴,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属于民法范畴,还有人说劳动法属于行政法范畴。

我们说,劳动法是起源于私法(民法)、又最终从私法分离出来的独立法律部门。从法律属性来说,它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必须简要地回顾一下劳动法的起源和发展。

劳动法产生于欧洲工业革命后。

工业革命在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劳动关系的普遍化。最初,劳动力雇佣关系完全被作为财产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受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制。但实际上,这只是雇主一方的自由,而非劳动者的自由。因为,劳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将劳动者的独立转化为对资本的依附。劳动力相对于资本而言总是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者长期忍受着恶劣的工作条件和超长的工作时间,领取吃不饱、饿不死的饥饿工资,结果导致劳资关系紧张,社会长期处在动荡不安中。后来,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人权观念的进步,劳工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社会问题,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予以解决。然而,继续在民法范畴内解决劳动关系的调整问题已经非常困难,为了调整处于强势地位的资本家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冲破民法理念和制度的束缚,寻求公共权力的积极介入,这种努力的结果促使大量以最高工时、最低工资、职业安全等为内容的劳动立法的出现。

劳动法的兴起成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各国法律发展的重要内容,公共力量(国家)和社会力量(工会)在平衡劳资关系上的作用日益强化。

劳动法发端于民法,又超越了民法,并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从性质上看,劳动法已经不属于私法的范畴,它具有社会法的品格。

社会法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提出的一个概念,法学界认为在传统的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基础上还应当有第三种类型,即介乎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种法域——社会法。

所谓社会法,一般是指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弱势阶层的生存及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属于典型的社会法。

就劳动法而言,其社会法的属性集中表现为社会利益本位的思想。

由于劳动关系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关系,劳工问题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有着密切联系。

劳动法的产生,就是通过国家干预来平衡劳资双方经济上的不平等。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协调劳资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提升劳动者在社会中的地位,它代表了社会大众的普遍需求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共同价值取向。

劳动法以谋求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为己任,因此具有浓厚的社会法色彩。

从劳动法具有的社会法属性出发,可以归纳出劳动法的几个特征:

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

前面已经分析过,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

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

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

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即使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也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从这一特征也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劳动法则不然,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我国劳动关系解析

劳动关系尚处于非规范发展时期,呈现如下特点:

1.买方约束型的劳动力市场

2.职工组织能力不到位

3.法制缺位的劳动关系


作业:

1.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