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劳动合同的应用
一、劳动合同用工制度
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新生劳动力实行“统包统配”的政策。
劳动合同、聘任合同、任用合同都是就业合同。
二、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形式。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关系主体互递信息,就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平等协商,完全取得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1.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主体合法。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要约的方式是特定的,主要包括下列四个步骤:
(1)企业提出招工简章和企业规则。
(2)劳动者自愿报名。
(3)平等协商、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4)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劳动合同生效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2.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
(1)主体不合格。
(2)内容违法。
(3)具有欺骗或者胁迫的事实。
(4)显失公正与重大误解。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劳动合同主体不变。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同意,但在特殊情况下则有例外。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即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由于法定事实或约定事实发生引起劳动合同提前终止。
经济性裁员不同于一般的解除劳动合同,它具有下列特征:
(1)引起裁员的理由不是来自劳动者,而是经济环境、技术变革、企业结构重组或类似的原因;
(2)被裁减的人员具有一定的规模;
(3)裁员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企业附带经济补偿责任。
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开裁员信息。
(2)赋予被裁减人员再雇用的优先权。
(3)依法定程序实施裁员。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消灭。
为完成某一具体工作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则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原劳动合同的继续。
四、履行劳动合同与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
它发生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生产计划的实施和企业民主管理交织在一起。
法律要求劳动合同的履行遵循下列原则:
(1)亲自履行。
(2)完全履行。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确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发生违约事实;
(2)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
(3)具有损害事实;
(4)违约事实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 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 (1)适用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2)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A、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 B、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 (3)竞业限制的期限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得超过两年。
• (4)竞业限制的补偿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5)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竞业限制纠纷 •
赵芳华小姐进公司不久,公司与她签订了4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规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赵芳华小姐必须在3年内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公司承诺每年给予5万元的经济补偿。这以后,赵芳华小姐参与了公司几个较大的项目开发,发挥了较大作用。但赵芳华小姐总觉得在公司里还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所学知识难以施展,经再三考虑,提前30天向公司人事部提出辞职申请。
• 公司老总得知赵芳华小姐要走,亲自找赵芳华小姐谈话,希望她能看到公司发展的前景,留下来为公司出力。赵芳华小姐执意要走,于是,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 离职后,赵芳华小姐到另一家同行公司从事同样的工作。原公司获悉后,就与赵芳华小姐联系,告诉她不能在同行从事同样工作,因为互相之间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但赵芳华小姐未予理睬,继续在这家公司工作。无奈之下,原公司将赵芳华小姐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赵芳华小姐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离开对方公司。
• 仲裁庭上,赵芳华小姐提出,她与原公司确实签订过保密协议,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在合同解除后,公司一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本人多次要求,公司仍不支付,所以竞业限制协议已对自己无约束力。
公司则提出,在赵芳华小姐离职时公司虽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现在公司愿意支付这笔经济补偿金,所以要求赵芳华小姐不要从事同行同样工作,希望劳动仲裁支持公司请求。
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后认为,公司与赵芳华小姐虽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由于公司方面未支付赵芳华小姐经济补偿金,且经赵芳华小姐要求公司仍未支付,现仍要求赵芳华小姐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缺乏依据,因此没有支持公司的仲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