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劳动就业促进法

第1节 劳动就业促进法概述



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托底帮扶。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910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指出,要持续发展壮大扶贫产业,继续加强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拓展销售渠道,创新流通方式,促进稳定销售。要做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加大对脱贫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强东西部劳务协作,鼓励支持东中部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

  来源:202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


“不惰者,众善之师也。”

(晋·葛洪《抱朴子·广譬》



就业促进法 

促进就业政策法律化

就业被视为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

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为了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法律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作出了明确规定。

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以前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

比如说三年、五年,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这次制定就业促进法时,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了,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此外,还制定了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

反对就业歧视专章规定

反对就业歧视的呼声不断高涨。在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要求细化公平就业条款、消除就业歧视的意见和建议占了不小的比例。

人们希望通过这部法律的出台,能为公平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就业促进法草案一次审议稿中没有专章规定公平就业问题。有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建议法律专章集中规定这部分内容。

在最终出台的就业促进法中,公平就业被作为第三章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总则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而在公平就业一章中,则针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业力度,就业促进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困难群体实行就业援助

就业促进法加大了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

对于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促进法将其界定为就业困难群体。对这部分群体和“零就业家庭”,法律特别规定了就业援助制度。

经过反复修改,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就业援助的规定逐步得到细化。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因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要经行政许可

针对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就业促进法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规定了准入门槛。

除对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等方面有要求外,法律还规定,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就业促进法解读:保障公平就业,促进社会和谐

就业被视为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

我国的就业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

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为了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法律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作出了明确规定。

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我们以前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比如说三年、五年,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这次制定就业促进法时,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了,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此外,还制定了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

反对就业歧视专章规定

近年来,反对就业歧视的呼声不断高涨。在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要求细化公平就业条款、消除就业歧视的意见和建议占了不小的比例。人们希望通过这部法律的出台,能为公平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在就业领域,就业歧视已形成了一个社会问题,立法机关对这一问题非常重视。

就业促进法草案一次审议稿中没有专章规定公平就业问题。有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建议法律专章集中规定这部分内容。

在最终出台的就业促进法中,公平就业被作为第三章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总则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而在公平就业一章中,则针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受到歧视的问题,就业促进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业力度,就业促进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困难群体实行就业援助

就业促进法加大了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

对于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促进法将其界定为就业困难群体。对这部分群体和“零就业家庭”,法律特别规定了就业援助制度。

经过反复修改,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就业援助的规定逐步得到细化。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因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对于“零就业家庭”,法律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职业中介机构要经行政许可

针对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就业促进法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规定了准入门槛。

除对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等方面有要求外,法律还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图片报道

《人民日报》( 2020年11月27日   第 05 版)


  校企合作,定向培养,工学结合……近年来,不少地区探索和企业合作,开设3D打印班、移动电子商务班等“订单式”职业教育培训班,积极推广产教结合的职业教育办校模式,培养拥有熟练技术的“现代工匠”。培养“订单式”职业人才,让学校、企业、学生多方受益。

  这正是:

  精准对接需求,

  订单培养质优。

  创新职教模式,

  人才充分涌流。



202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指出,要持续发展壮大扶贫产业,继续加强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拓展销售渠道,创新流通方式,促进稳定销售。要做好脱贫人口(),加大对脱贫人口(),加强(),鼓励支持()。

查看提示

A. 稳岗就业

B. 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C. 东西部劳务协作

D. 东中部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

来源:202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

年轻人求职迷惑行为

没毕业的时候还以为..(视频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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