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

social security law

    2020年10月14日,习近平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指出,要把提高发展平衡性放在重要位置,不断推动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建成全覆盖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定义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障社会稳定法律规范总称。

社会保障关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形成关系、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关系、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关系、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关系和社会保障监管关系。

此外,社会保障关系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和社会优抚关系等。社会保障法实施的基本宗旨,在于保障基本人权、保障社会公平和保障社会安全。

社会保障的范围很广,因而社会保障法由众多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社会保障方面的综合性法律。从社会保障法的体系结构来看,社会保障法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等。

关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从国内有关社会保障法的著述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

⑴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⑵社会保障法即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维护社会安全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

⑶凡是依据社会政策制定的,用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立法,就是社会保障法

考察以上几种关于社会保障的法的定义,所采取的都是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以其属(法律规范)加上各差(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定义社会保障法,因而有一定的缺陷。

第一种定义的缺陷在于定义项社会保障关系本身又是一个不太明确的概念,无法用以明确被子定义项,所在地以很难使人对社会保障法这个概念有一个清晰的把握。

第二种定义以社会保障法的功能作为它的种差来定义之。但在这一定义中,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因此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不仅包括社会保障法,也可以包括其他一些法律规范,诸如民法、经济法甚至刑法中的许多规范同样有此功能。所以,这个定义还是未能揭示概念的本质和内涵。

第三种定义同样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社会保障法的主权应包括国家、社会(用人单位)和全体社会成员,而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势必将部分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排除在外。

因此,如果要考虑给社会保障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这个定义中的种差如何来界定,社会保障法的种差实质上也就是该法律与他种法律之间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区别。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有其独特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也正是一法律部门同其他法律的不同所在。

社会保障法到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属性是什么?基于对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理解,社会保障法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广泛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因而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征。其社会性表现在:

第一,目的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之设立即为社会利益,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安全,所以社会保障法的目标即在于通过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来达到社会稳定。

第二,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社会保障的权利由全体社会成员享有,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享受保障的成员数目以及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会越来越多。

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

社会保障要获得长久的生命力,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社会保障通过立法,采取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共同负担的原则,将责任和义务分散到整个社会,以资金来源的多渠道来保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转。

严格的法定性

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不同于私法的意思自治,也不同于公法的国家行使行政权利。它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法的特征,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强行规定的一系列准则,从社会保障项目的确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缴纳到社会保障的享受人群范围,以及社会保障金的发放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任意更改。

统一性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对法律功能的划分。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是实体法;为保障实体法的实现,规定实体法的运用和实现手续的法是程序法。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但社会保障法则不然,其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并非具单一特性的实体法或程序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社会保障法所调整关系的复杂性。社会保障法调整的是一个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由各种社会关系、各个运行环节组成的系统,因而社会保障法就必须不仅有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还要有维持程序正常运转的程序性规定。例如社会救助性,既有救助对象所享受的权利义务的实体规定,又有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以及发放手续的程序性规定。

立法技术性

社会保障的运营须以数理计算为基础,这使得社会保障法在立法上有较高的技术性。大数法则平均数法则在社会保障立法中会经常用到。另外,还有一些保障项目在费率、范围等的确定上会常用到统计技术。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养老保险立法中的关键技术,涉及到退休后平均存活年数的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范围的确定、养老保险费率的确定等种种问题,都需要运用数理技术来确定。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权利保障

即将获得保障视为公民权利和国家义务。

国家责任

即提供基本保障、监督管理补充保障计划以及鼓励个人自我保障的多方面责任。

社会参与责任

即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社区、家庭和个人共同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角色和功能。

注重结合

公平效率结合,将效率寓于公平,在社会保障领域实现更高境界的公平。

再分配与储蓄相结合,即二者在制度上和功能上的互补作用。

建立保障体系

多支柱的社会保障,即国家最低保障、企业基本保障和个人资源储蓄补充保障的协调运作。

国际协调发展

即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建立协调措施、创造处理缴费和支付待遇的国际平台,为全球劳动力流动创造条件。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言以蔽之,可以称为社会保障关系,理解社会保障关系是把握社会保障法内涵的关键,难点主要有以下三个:

⑴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究竟关系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各自的权利义务如何?

⑵社会保障关系的属性是什么?

⑶社会保障关系的怎样确定?是权限于对基本生活的保障,还是包括提高生活质量?

社会保障法的主体

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

首先,有学者认为,保障的政府机制的形成,或者说导致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原因是由于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固定特征所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看不见的手无法增进公共利益,实现公共消费,必须构造一只看不见的手”——政府机制的社会保障,去实现这一项任务。这也是自工业革命以来为社会多数人们所在地接受的逻辑。还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国家责任为基础的,例如西方一些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待社会保障,认为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项经济职能。为实现社会公平而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因而,从一般原理看,是市场失效的客观现实和社会对公平的关注,为政府干预经济、插手社会保障提供了理论依据。确实,任何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都离不开政府的参与。调动市场和个人机制的作用,但这只是要解决以往的高福利政策所酿成的政府财政危机并导致经济效率下降这一弊病,就高层自身无法克服的市场失灵而言,政府仍应是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当然,政府是一个泛化的概念,社会保障项目的确立、社会保障的管理和运作、监督乃至出现争议的解决,都要通过具体的社会保障机构以及国家的职能部门来操作。因而,在社会保障实施过程中,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就始终代表着国家一方。而且,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保障是政府基本职责而启动的,因而社会保障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也即国家。

社会保障关系主体中的社会,在我国主要指用人单位、社会共部分社会服务机构。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实践表明:政府通过经济政策手段干预调节经济运行过程的作用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担负起社会保障的责任。在美国,一些经济学家在分析市场失效的过程中,发现政府也存在失效。当政府政策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产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用这种政府失效的理论保障体制的弊端所在。例如英国贸工部专家指出,英国失业问题还在于半个多世纪来,英国历届政府对坐吃山空的高福利政策不敢触及,以致为所欲为业者依赖政府津贴仍能度日,客观上助长了不少惰性。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经济转轨国家,例如我国,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思想下,国家不可能承担起全部或大部分的保障,必须分散到社会或个人,构筑起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能片面强调社会保障稳定社会、实现社会平等的作用,还要重视其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经济交率的功能。从目前我国许多保障措施来看,无论是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负担,还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都体现了力图使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兼顾的原则,所以社会和个人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主体。特别是个人,其在社会保障制度中主体身份可以说是双重的,不仅是社会保障被给付主体,在许多项目上(例如社会保险的一些项目上)还是资金来源主体(从该意义上讲,也有说是给付主体)。

社会保障法的属性

研究社会保障关系的属性,可以分为几个层次:

⑴社会保障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属性。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优抚安置等。除社会福利具有广泛性以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都是针对特定社会群体的,只有具备一定的主体身份才能享受这些保障项目。而社会保障的核心是给付,通过给付,使保障对象获得生活的必需,因此,社会保障关系又是一种典型的财产关系。

⑵社会保障关系既不完全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也不完全是体现国家权力的管理和服从关系。

传统公、私法的二元划分理论认为,公法调整的是政治国家的关系,即国家权力运作产生的诸种关系;私法调整的是市民社会的关系,即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权利。而随着现代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相互渗透,有学者认为已出现了一个新的法域——社会法。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体,追求社会公平的实现,社会保障法即为典型的社会法。

所以其中既有国家权力干预的关系,又有公民享受国家给付的权利的关系。有学者以社会保障关系中的核心——给付关系为例进行了阐述,认为给付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的约定关系。在给付关系中,在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于行政权利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平等主体间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约定又是国家依据行政权利单方面做出的一种授益约定。因此,给付关系是一种国家依据行政权利做出授益约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授益的约定的关系。按照有的者的说法,认为它是一种社会连带责任关系。通过社会保障权利与社会保障义务将国家、社会团体以及全体社会成员联系在一起,形成一种社会连带责任关系。

⑶社会保障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性。

这种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是指在社会保障关系中,既有无形履行了义务的法定权利,也有不享受任何权利的国家义务。前者体现在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法律关系中,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公民,不需要履行任何社会保障义务(不需要履行缴费等法定义务),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或主体身份,即可享受社会保障权利。例如在社会救济中,只要公民生活在国家规定的贫困线和最低生活标准以下,就可以获得救济。此外,在社会保障项目中,劳动者对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都负有缴费义,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但对失业保险来说,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劳动者法定义务,但并非所在地有缴费者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障的内容

在确定和理解社会保障关系的内容上,一个难点就是社会保障关系的内容是只限于对公民最低生活的保障,还是不仅包括对公民最低生活的保障,还包括了国家逐步提高公民生活质量的保证?

我国与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因此许多国家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只限于对公民最低生活的保障,是社会福利中的最低层次。因此,我们看到的西方福利国家早已超越了这个层次。

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本身饮食了社会福利,因而我们的社会保障关系的内容不应只限于对公民最低生活的保障。

社会福利是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物质、精神生活而采取的措施,提供的设备和服务,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境界。

因此,在我们社会保障关系的内容应是指后者。但同时要注意的是,由于社会福利的普遍性和高水平,它必须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达到较高的程序时才能充分实施,否则会导致福利危机,阻碍经济的发展,今日西方一些高福利国家的福利病就证实了这一点。

所以,这也是同我国社会保障低水平、广覆盖的精神相适应的。

社会保障的分类

社会保障关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出多种划分。依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社会保障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以及优抚安置关系。依社会保障的体制来划分,又可以分为社会保障管理关系、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关系、社会保障给付关系、社会保障资金运营关系、社会保障监督关系等。概括地讲,社会保障关系就是在社会保障实施过程中国家、用人单位以及社会成员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具体有以下关系:

⑴政府与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之间的关系。其间包括了委托、管理和监督的关系,政府委托并管理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对社会成员进行给付和帮助,而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也要接受政府的监督。

⑵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主要是一种给付关系,明确国家的职责和义务以及社会成员应享受的保障性权利。

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它是指社会保障职能机构由于职责划分的不同而形成的分工协作关系。包括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机构、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和发放机构,它们应各自有明确的分工,但又在职能上相互衔接,构成一个统一运作的整体。

⑷国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障费用的征收与缴纳而发生的关系。

这些关系并非是单独存在的,它们往往呈现出交错复杂的特点。除此之外,就广义而言,还有社会保障争议的仲裁与诉讼关系,一般来说,社会保障诉讼应采用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

课外参阅:

守住底线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经济结构性改革系列述评之六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11-23 17:08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015年11月23日电(记者齐中熙赵文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强调,社会政策要托底,就是要守住民生底线,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搞得成功不成功,最终的判断标准是人民是不是共同享受到了改革发展成果。因此,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是今后加强经济结构性改革必须坚守的底线。 

决胜脱贫攻坚 

虽然华北天气寒冷,但山东省鄄城县左营乡管寺村村民严庆民还在承包的蔬菜大棚里忙乎着。今年,蔬菜大棚给他带来约2万元的收入,明年他打算挣到5万元。

像这样的蔬菜大棚左营乡规模达到100多亩,270户贫困户有的几家承包一个大棚,没劳动能力的就通过土地流转把地租出去。未来几年内,他们都将脱离贫困。

“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必须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

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我国仍有扶贫线以下的贫困人口7017万人。《建议》提出了今后五年扶贫开发领域新的目标要求: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守住民生底线,脱贫攻坚必须决胜。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洪天云说,要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因人因地施策,提高扶贫实效。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易地搬迁安置一批、生态保护脱贫一批、教育扶贫脱贫一批、低保政策兜底一批。未来五年,这“五个一批”政策,是7000多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方向。

中国国际扶贫中心副主任黄承伟认为,我国贫困人口致贫原因不尽相同,扶贫开发要按照“分类施策”的原则,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瞄准“贫根”、对症下药。此外,要继续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投入,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互补作用,整合各类扶贫资源,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

 保持就业稳定 

经济增长说到底是为了让人民生活更美好,“有活干,有钱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我国前三季度就业数据显示,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066万人,提前完成全年目标,三季度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5%。

“从三季度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就业工作仍是经济发展中一个亮点。2010年以后,求人倍率始终保持在1以上,就业市场整体较为活跃,全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说。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压产能、调结构正在深入推进,就业领域也受到一定影响。特别是部分钢铁、化工、煤炭等领域的企业出现了经营困难,存在一些减员现象;部分生产制造类企业也出现用机器替代人工的现象,每年机器人使用量增长超过20%。

“现在更多的是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造成的失业。尽管面临诸多困难,但今年以来我国就业形势总体平稳,特别是‘双创’是一个亮点,不仅为完成我国就业发展目标注入了强大的活力,还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经济稳定发展。”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认为。

郑东亮表示,经济结构性调整对就业用工势必造成一定影响,但影响有限: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带动下,电子商务、金融、通信等行业吸纳了部分企业分流人员,而使用机器人也是企业为了弥补缺工采取的措施。

此外,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还表示,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是积极财政政策稳增长的重要内容,减税降费将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 

完善社会保障

从明年元旦起,上海市民无论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随着政府投入加大,市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也将有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农村居民待遇将有明显提高。

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的完善,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保障。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按照保基本、兜底线、广覆盖以及可持续原则,民生保障网不断织密织牢。截至2014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42亿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3.9亿人,分别比2010年增长133%和1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将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多措并举增强基金的支撑能力。继续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提高统筹层次,实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进一步拓宽养老基金筹资渠道等。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低有所保。截至今年8月,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768.5万人,农村低保对象5005.6万人,人均低保标准为城市428元/每月、农村2947元/每年,分别较2010年同期增长70.5%、109.9%。

“财政收入增速虽然有所下降,但不会影响民生方面的支出。我国将财政收入用于民生的比例提高到70%以上,持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欧文汉说。

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两者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非强制性缴纳的社会保障项目。

企业根据自身的业绩和管理需要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替员工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

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某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850元,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职工个人和单位各为9%,则个人缴存额为12850元×9%=1156.5元,四舍五入后取1160元;单位缴存额亦为1160元,二者相加月缴存额等于2320元。又如某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22000元,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职工个人和单位各为8%,则个人缴存额为22000元×8%=1760元,单位缴存额亦为1760元,两者相加月缴存额等于3520元。

区别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的,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自愿的;

2、从缴存范围来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制,规定只有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7%,其缴存额有上下限的限制,而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在不大于各5%不小于各1%的范围内 ,由单位自行确定,其缴存额没有上下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