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总结
工伤保险的涵义
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发生的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而发生了事故,生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嘱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特征
强制保险。
国家法律法规强制具有职业危险的用人单位必须实行工伤赔偿。浙江省境内所有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无责任补偿。又称“无过失补偿”,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都享有工伤补偿的权利。
企业负担全部费用,个人不缴费。
与非因工伤残相区别,待遇从优。
基金统筹,风险共担。
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
哪些伤亡事故属于工伤
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履行职责导致人身伤害的;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因工致残的职工或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的;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
工伤的认定程序
发生工伤——企业报告、职工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认定工伤——伤残鉴定——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经企业签字盖章后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本人或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企业不签字盖章,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企业工伤报告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工伤认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认定工伤的依据资料
企业的工伤报告;
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伤报告;
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出具公安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裁决书或有关证明;
属履行职责导致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公安或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职业病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公死亡待遇等。
职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需要住院治疗的,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职工经评残后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工伤职工必须安置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伤残待遇是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享有的待遇。包括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异地安家补助费、在职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等。
工伤保险的立法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73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一文件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对沿用了40多年的企业自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同时,原劳动部组织制定并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国家标准。这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具有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的意义。通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职工的欢迎。
二是分散了企业风险,减轻了企业特别是事故多发企业的负担。
三是初步建立了工伤保险预防机制,企业的安全措施得到增强。
四是探索了路子,积累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
五是锻炼了队伍,初步建立了一支懂得工伤保险政策、会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专业工作队伍。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4月27日,温总理签署了375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工伤保险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相继出台了《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了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为切实推进农民工的参保工作,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
1.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2.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3.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便捷化,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2006年5月,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要求,劳动保障部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以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提出了三年内实现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目标。
2006年11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10030万人,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后又一个参保人数过亿人的社会保险险种。
目前,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正朝着更高的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