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劳动争议及争议处理



一、劳动争议概述

(一)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的定义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2、分类

劳动争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根据争议内容可分为劳动报酬争议、辞退争议、工伤争议等。

根据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①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根据主体性质可分为个体争议和集体争议;

个体争议即个体雇员与雇主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主要是工资、辞退争议等。

集体争议即集体雇员(工会)与雇主或雇主协会之间基于集体协议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可能卷人集体工业行为,其主要方式之一是罢工。

②劳动合同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③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时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争议的法律特征

争议有如下主要法律特征:

(1)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

(2)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纠纷;

(3)围绕劳动关系、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纠纷。围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解除和终止而发生。

法律意义上的争议即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劳动争议数量逐年上升。这说明三个问题:

(1)伴随国有企业改革,劳动关系也进入转型期,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

(2)劳动者和工会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正在提高;

(3)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正在建立和完善,包括劳动争议统计和处理。

(二)社会保障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异同比较

社会保障争议与劳动争议不同。

前者发生在社会保障关系领域内,涉及养老、医疗、失业等事项;

后者发生在就业领域,涉及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伤等事项。

社会保障争议与劳动争议有共同点。

二者都涉及企业责任和职工利益问题,在内容上可能又交叉。

(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③人民法院。

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①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②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先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赔偿金达成的,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③仲裁(必经程序);

1)强制仲裁、仲裁前置、一裁不终局(但特殊事项对单位终局)。

2)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优先)。

3)时效1年,可中断中止;

劳动关系存续期因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4)一部分事实清楚,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5)下列争议的仲裁裁决对单位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仍可起诉:追索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不超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争议。(但单位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6)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7)仲裁不收费。

④诉讼(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