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立法及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足也日益显露出来,以下从三个方面谈一谈。

(一)劳动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动立法相对滞后

在我国的劳动立法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劳动法律较少,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律只有《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另外还修订了《工会法》。

其余的劳动立法多数位阶较低,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法律效力不强。调整劳动关系所急需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专项法律都还没有制定,影响了劳动关系的法治化进程。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严格地说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只作参考。

劳动立法的位阶较低,也是目前社会上对劳动法尊重不够的原因之一。

2.立法不统一,法律法规之间有冲突

劳动立法中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同样问题却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设立条件、竞业限制的范围、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等各有不同,这造成了省与省之间、省与部委之间规定的冲突,不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 

3.法律制度不够完整,内容不够完善

《劳动法》采取纲要式立法模式,许多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再加上缺少单项立法,难以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定。

例如,对集体合同制度,仅在《劳动法》上原则性地规定了四条,还不能有力地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就业促进立法主要应包括就业调控、就业管理、反就业歧视、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法律制度,但目前我国就业调控法律制度缺失,反就业歧视的规定过于原则,其余的立法也均为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内容也不够完善。 

(二)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再加上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劳动法的实施存在许多问题,劳动者权利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个别地区、行业和某些单位还相当严重,

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问题:

第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期限较短、内容不规范,部分企业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甚至有违法条款,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存在违反劳动基准的现象,例如,一些建筑、餐饮企业拖欠工资现象严重;部分企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每天十多个小时的工作使许多劳动者长期处在紧张疲劳状态;有的企业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差,恶性安全事故频发。这些现象极大地侵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三,部分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私营企业参保率低,进城务工人员难以获得社会保障。

第四,存在就业歧视和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现象。

目前就业歧视种类繁多,如性别、年龄、相貌、身高、户籍、地域、残疾、婚姻状况等歧视。

还有一些企业对劳动者随意体罚或搜身,限定劳动者去卫生间的时间和次数。这些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

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执法力度不够。

2004年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强化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措施。但目前,我国劳动监察制度仍存在两方面不足:

1)人员、经费和设施配备不足,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例如,北京市海淀区共有7万余家企业,而工作在一线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只有23名,平均每人要监察三千多家企业,每年人均处理的案件都在2000件以上。

2)监察力度不够,主要体现为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行政干预过强。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借口保护投资环境,规定某些企业免于监察,劳动监察员不得入内,劳动法在这些企业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相应的救济机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最后屏障。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例如,200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63151件,比上一年上升18.4% ,其增长速度远超过一般民事案件。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取一裁二审的体制,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一个劳动争议的处理可能要经过调解、仲裁、一审、二审等众多程序,比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还复杂。实践证明,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这种制度设计对于劳动者,特别是对于农民工来说是极大的负担。而且,劳动法规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超过时效的不予受理,而因超过时效不予受理的仲裁案件,法院也不予受理,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权被侵害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当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的。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存在一些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程序复杂,时间过长;

(2)诉讼成本过高,许多劳动者请不起律师,甚至打不起官司;

(3)举证责任分担不合理,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解释中虽有列举规定,但尚不全面,可操作性也不强;

(4)审判机构的组成与劳动争议的特点不相适应,劳动争议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审判人员的组成和相关程序难以适用国际上推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即由政府、雇主和工人共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有学者经调查指出,农民工即使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工资,整个社会也要为此付出至少三倍于工资额的代价,这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的劳动权利救济法律制度的确亟待改进和完善。 

四、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劳动法》颁布至今已整整十一年,这期间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原有的立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劳动关系调整的要求,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刻不容缓。以下谈几点建议:

第一,加快劳动立法,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劳动法律体系。

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建设,首先应当处理好劳动法立法的目标模式与现阶段完善方式的关系。劳动法律制度建设的目标模式应是制定一部完整的劳动法典,但由于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尚未完成,制定劳动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单项法律法规以填补劳动法的立法空白,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的规定予以充实,是现阶段完善劳动立法的最佳方式。根据现实中各劳动单行立法的紧迫性和可行性程度决定其制定的先后顺序,现阶段主要有以下一些立法亟需完善:

1.《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法律。

目前制定《劳动合同法》应当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适当扩大《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例如,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就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导致这部分劳动者的利益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从未来发展看,应当考虑将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二是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是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而劳动合同的终止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有些企业就采取签订一年期甚至更短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来避免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容易造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劳动合同立法应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制度,从而鼓励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是在《劳动合同法》中规范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劳动合同法》应当予以规范。对于非全日制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性手段予以解决,例如,可以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占总工作时间的比重来安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此外,《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了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应当就集体合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更好地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在集体合同制度中,应当从根本上解决三方机制问题。

我国目前有形式上的劳、资、政三方机制,但实际上三方机制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作为集体谈判一方当事人的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作用不明显。因此,应当依法保障和充分发挥工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中的作用。 

2.《就业促进法》

就业问题是我国当前及未来长期存在的突出社会问题。

在《就业促进法》起草过程中,应当重视总结国家各项就业政策,并赋予其严格的法律属性,防止法律政策化倾向,还应当通过立法完善政府在促进就业阶段的职责以及劳动者获得救济的主要途径。

此外,应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内容,反就业歧视立法应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原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就业歧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除法律允许的合理差别待遇外,任何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以及在使用员工过程中都不得有歧视行为。 

3.《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其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实现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建议国家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明确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明确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要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把进城务工人员也纳入到社会保险中,同时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真正发挥社会保险安全网的作用。 

4.《劳动争议处理法》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劳动者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应当通过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来重构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一是改革现行的一裁二审争议解决机制。

应充分考虑劳动争议的特点,针对不同的利益诉求适用不同的程序。可以更多地适用简易程序,以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待条件成熟,在各级人民法院可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适用专门的程序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此外,劳动仲裁不一定都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某些类型的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作出终局裁决。对于工会和企业因集体协商引发的争议,应通过三方原则来处理。

二是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这是世界各国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多元的调解组织和多样的对话机制,使得劳资双方的争议能够通过调整机制得以解决。同时,通过法律来保证争议解决机制的运行。

三是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例如,举证责任问题,如果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显然对劳动者不利,因为大多证据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再如60天申诉时效问题,也应当予以修改。 

第二,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加大劳动法的执法力度

完善劳动监察法律制度是劳动执法最关键的环节。在实践中,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作用软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成本很低,这使得法律的威慑作用没有得到体现。因此,为维护劳动法的刚性,需要加强劳动执法工作,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处罚性来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一是各级政府应树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识,支持劳动执法工作,消除狭隘的地方保护思想,提高劳动监察的权威。

二是通过立法保障劳动监察人员的行政编制与经费。目前我国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劳动监察大队只是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并未纳入行政编制,其所需经费虽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但缺乏硬性的保证,这些都不利于劳动监察的实施。因此,应当扩充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队伍,并保证其执法的必要经费与条件。

三是完善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的三方管理机制。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独立于劳动监察,由安全生产部门和卫生部门负责。目前,我国面临着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矛盾,执法力量薄弱和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使得安全监察处于尴尬的境地。为加强劳动安全监察,应当通过立法建立安全监察的三方管理机制,借鉴国外的经验,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或设置由工会任命的安全代表,保证工会在安全监察工作中主动参与的权利,发动职工群众的力量,将国家监察、企业负责与工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 

第三,关注国际劳工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衔接

国际劳工标准对各国劳动立法具有很重要的影响。加入WTO后,我国进入了世界经济贸易的舞台,国际劳工标准将会对我国的立法、社会政策的制定、经济和贸易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例如,在WTO谈判中,社会条款是否写入国际贸易协议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跨国公司通过制定行业守则来推行国际劳工标准,最为典型的是SA8000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的实质是发达国家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产物,其几乎涵盖了所有核心的国际劳工标准,一些跨国公司将SA8000与订单联系起来,不符合标准的则取消订单,这对我国的出国加工企业有很大的影响。作为外贸出口大国,我国对此问题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并主动应对。同时,在劳动立法中,注意与国际劳工标准相衔接,对于与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标准存在差距的方面,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修改法律逐步予以完善。

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涉及到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的重大问题。

我们相信,随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必将得到有力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