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的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陪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二)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胡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执行。

竞业限制和保护商业秘密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

通过竞业限制可以减少劳动者离职后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而泄露、使用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机会。         

2)保护商业秘密是竞业禁止的重要目的。

只有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而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才有效。

区别:

1)产生的依据不同。

保密义务的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之后均承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义务;

而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无约定则无义务。

2)义务存在的期限不同。

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的,

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存在;

而竞业限制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的。

3)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

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符合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的条件的,

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竞业限制一般是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