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资(薪酬)法律制度
一、薪酬
(一)薪酬定义
薪酬是员工劳动和贡献的全部合法补偿。
薪酬包括当期支付和延期支付。
(1)当期支付即指按照当前承诺时间支付的工资。
(2)延期支付指按照预期承诺条件支付的福利和其他权益。
《集体合同规定》中关于劳动报酬协商的内容包括7项:
(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4)工资调整办法;
(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1.当期工资
基于按劳分配原则,工资是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的劳动报酬。
2.员工福利
广义员工福利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内容:
(1)法定福利;(2)企业员工福利;(3)股权计划,主要用于经理人员和资深老员工。
(二)薪酬的意义
从工资到薪酬的概念变化具有时代特征。
(1)从工资法向薪酬法转变,使传统的工资保障劳动法律制度开始向综合性收人保障延伸。
(2)引起企业分配制度变革,为员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提供制度空间和法律保护。
(3)引起企业劳动关系的变革,密切劳资关系,形成现代企业的劳动关系模式。
二、薪酬立法
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一)定义
薪酬法是调整薪酬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一揽子薪酬计划中有三类分配,即当期工资、员工福利和股权期权。
(二)薪酬法的基本原则
薪酬立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鼓励竞争;
(2)非歧视待遇,促进分配领域的社会公平;
(3)保护劳动者获得基本收入的权利。
(三)薪酬法的主要内容
1.薪酬决定
薪酬决定即薪酬的计发办法和决定机制。
薪酬决定是保障劳动报酬权利的第一个环节。
2.薪酬给付
薪酬给付是保障员工劳动报酬权利的第二个环节。
工资给付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1)平等给付。
(2)紧急支付。
(3)当期工资支付保障。
(4)直接支付。
(5)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6)延期支付。
(7)特别支付。
(8)税/费处理。
延期支付的法律特征如下:
(1)雇主在当期仅作出支付承诺,没有实际支付,对员工来说仅是一种既定受益权。
(2)接受承诺的员工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员工首先得到的既定权益需要法律保护,一是对可约定条件加以限制;二是保证延期支付得以兑现。
对国有企业的“下岗”人员提供三三制补贴是一种短期安排。
3.薪酬保障
薪酬保障是保障员工劳动报酬权利的第三个环节。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薪酬处理不受干涉。
(2)不得扣除。
(3)扣除工资的限制。
(4)法定假日支付。
(5)破产程序中的工资优先权。
(6)薪酬争议的诉权保护。
破产程序中的工资优先权,是指企业破产或司法清理时,职工在企业破产或清产前的应得工资,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丁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工资支付法律制度
(1)货币形式,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
(2)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工资
(3)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4)下列情况单位可代扣工资:
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依判决、裁定扣除三费、损害赔偿等
(5)给单位造成损失,赔偿可从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不得超20%;
若扣除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支付;
(6)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不得超月工资20%
(7)最低工资保障不包含:
津贴;保险、福利待遇;贴补伙食、住房等非货币性收入
(8)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省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9)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社会救济金、失业保险金,低于平均工资,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工资的计算
按照正常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用人单位有依法签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自上班之日起已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工资的发放如果不足一个月的可以按日计算。
1、月实际工资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月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
员工离职的当月工资的核算是按照劳动者实际出勤的天数除以应出勤天数乘以总工资,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的合法工资。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http://www.gov.cn/zwgk/2008-01/10/content_8550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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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手段治理欠薪顽疾
作者:本报记者邱玥《光明日报》( 2020年01月08日 09版)
春节将至,农民工欠薪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农民工能不能顺利拿到工资?遇到欠薪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如何惩治欠薪行为?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用法治手段治理欠薪顽疾。在1月7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社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相关政策解读。
在欠薪高发领域建立专用账户
“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工资支付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人社部副部长张义全指出,《条例》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拖欠工资这一重点问题,设计了一系列制度规定。
据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介绍,此次《条例》明确,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此次《条例》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条例》专门设立专章,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介绍,一是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二是总包代发,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三是实名制,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四是工资保证金,预防和解决企业发生欠薪的保证性资金。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工资保证金保护等措施。“相信通过这些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会实现较大好转。”王程说。
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有效渠道
针对拖欠工资发生后因证据不足导致农民工维权难的问题,人社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表示,此次《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这一规定也有利于解决工资支付争议产生之后难以取证的问题。”芮立新说。
同时,《条例》还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条例》也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了有效渠道。《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工程人工费必须至少按月支付
记者调查了解到,在欠薪相对严重的一些领域,例如建筑行业,很多施工企业强调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拨付的特点,不依法按月发放工资。一旦出现拖欠工资后,实际上是经济承包纠纷与劳动纠纷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增加了解决欠薪的困难。对此,《条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明确,要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这一担保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保障制度可以用保函以及商业保险等方式实现。”王程强调,对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在内,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不得开工,否则要追究相关责任。
王程同时指出,实践中,工程款(含人工费)是按照节点拨付,通常有四个节点,这四个节点与每月发放工资在频率上可能不同步。对此,《条例》明确,工程款可以按照节点拨付,但是其中的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来拨付。“这样有助于实现按月发放工资,明确解决‘不同频’的问题,对保障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起到关键性作用。”王程说。
(《光明日报》记者邱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