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概论》名词解释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总称。

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75日通过,自19951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称劳动基本法。 

劳动法上的劳动法:是指基于合同义务,劳动者在具有从属的劳动关系中所从事的职业上有偿的劳动。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验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的实质:是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进劳动法律关系的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活动的行为。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行为: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是行为人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事件: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消失。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就业权:是指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力,他是劳动基本权的核心。 

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获得保障,从而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力。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劳动者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主体的前提条件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力义务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功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而形成的一种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休息时间:指劳动者依法获得的一工作日或工作周循环周期的不计付工资报酬的自由支配时间。 

休假:是指劳动者依法获得的具有某种特定意义的计付工资的自由支配时间。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措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劳动卫生基本准则:又称为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对遭遇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等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或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养老保险:又称为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者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中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中社会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钟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以法律形式强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以政府补贴的形式集中起来的由专门机构管理并用于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资金。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由法律保障行政部门对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执法活动的总称。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力、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也成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休息休假:又称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从事工作而自由支配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的总和,它包括狭义的休息时间和休假。 

工资:也称薪金,是指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获得的,用人单位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是指贯穿整个工资立法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和准则,也是贯彻执行工资法律制度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三大原则是:按劳分配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各类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量从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以确保工资总额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一个科学、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 

工资等级制度: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营、集体企业执行的几种主要的工资制度的一种。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职业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建立的基准制度。 

劳动法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机关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三方原则:是指各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原则,即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应当由雇主、职工和政府主管部门三方代表的参加处理劳动争议。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通过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执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国外亦称劳工检查员劳动检查官,是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的分工和权限划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根据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劳动保险监察机构:在国外亦称劳工检查机构,是经法律权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实行监督的专门机构。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进行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依法约定的考察期。 

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性原则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即时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可以不必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工会的性质:即工会是职工资源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分为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和境外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正式工劳动合同: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正式工劳动合同是正式职工劳动合同的简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内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适用于常年性工作岗位的职工。 

临时工劳动合同: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 

录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录用合同是录用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聘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

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

它是聘用单位与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例如,企业、事业组织聘请专家、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 

借调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

借调合同亦称借用合同。

它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使用的工人或职员。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它虽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但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不予保护。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