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中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华民国时期的劳动立法(1911—1949)

l动法起草委员会。

1911911日成立了劳工局,由马超俊任主席。

1923319日,北洋政府颁布的《暂行工厂通则》,这是中国的第一部工厂立法 ,也是中国劳动立法的起点。

1929年初,完成了《劳动契约法》。

l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2779日在南京成立了劳《劳动协约法》《劳动组织法》《劳动保护法》《劳动诉讼法》《劳动救济法》《劳动保险法》七部法律草案。

l争取劳动权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部分。

中国共产党把工人运动作为中心工作,1922年8月拟订了《中国劳动法大纲》,1925年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

于1931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二、建国初期的劳动立法 (1949—1978)

1.初创时期(1949—1956年)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工会法》;

1951、2、26,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

1953年1月修订《劳动保险条例》

1956年劳动部成立了由副部长毛齐华负责的劳动法起草小组,1957年工作被迫终止。

2.缓慢发展时期(1957—1965年)

1958年底,中国农村开始了“大跃进”运动,此时期称为“停滞时期”。

3.挫折时期(1966—1976年)

1966—1976年中国进入了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时期。

三、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劳动立法(1978—1993)

改革促进时期(1978年以来)

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执行。

中国《劳动法》生效执行,标志着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了成熟发展时期。

1978、12劳动法的第二次起草工作,1983年7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并未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1985年开始全面的劳动制度改革。

1986、7、12国务院同时出台四项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1987、7、31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了中断30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90年代初,劳动法的第三起草工作。

四、市场经济时期的劳动立法1994至今)

中国劳动法典《劳动法》的通过与实施

1、中国劳动法典的特点:

1)它是一部综合性劳动法典。

2)它是一部过渡性劳动法典。

3)它是一部统一性劳动法典。

2、落实《劳动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推动劳动法的实施:

1994年劳动部出台了17个配套规章;

1995年以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和规章;

200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制定的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

2008年8月1日,中国的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劳动者传统的弱势地位得到了改善。

3、《劳动合同法》的制定

   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1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2007年6月,国家适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

该法的颁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和规范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创造了有利条件。

该法的实施,对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劳动管理、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的通过和实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合同期限短期化、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覆盖面小;

劳动合同管理手段和方式落后,劳动监管不到位等,导致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纠纷不断,以至劳动争议持续上升,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社会政治的安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五、《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