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法律制度涵义、特征和内容

(一)什么是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法律制度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资本和技术是市场的三大基本要素,

因而,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也就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具体而言,劳动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制度调整的核心内容。

所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其基本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该劳动并支付工资。

从该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合同之债的财产要素。

但与民法上债的关系不同的是,它还具有身份和社会公益的要素。

劳动者必须亲自提供劳动而不能由他人代理;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会形成从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因此,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同时,与用人单位也建立了身份关系。

由于劳动者是社会的大众,劳工问题也就成为基本的社会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与社会大众的生活是否安定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劳动关系不应当仅仅看作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还应当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公益来看待。

此外,劳动法律制度也调整一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是附随于劳动关系发生的。

例如:

  1. 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力招收、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工会组织在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和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

  3. 社会保险机构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

  4. 劳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劳动法实施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5.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等等。


(二)劳动法律关系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三)劳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由于劳动法律制度所调整的范围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因此,其内容也十分丰富,从理论上说,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这是调整劳动关系最基础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要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来建立。由于劳动者个人相对于企业而言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容易出现一些对劳动者不利的条款,这就需要通过集体合同来矫正,以提高企业的整体劳动条件和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集体合同一旦签订,对企业及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2、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劳动基准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执行。

3、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指调节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就业的法律制度,包括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服务法等。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责任。国家必须采取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创造就业机会,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

4、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要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进行规定,具体包括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生育保险法等。

5、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劳动监察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由于劳动关系具有身份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甚至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因此,劳动监察对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劳动关系存续中,劳动争议是难以避免的,关键是要建立起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以此作为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四)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劳动法规,建立起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劳动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4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劳动法》和其他法律为主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公约等为辅助的劳动法律制度。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劳动法律有《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

2.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颁布的劳动行政法规主要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3.部门规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配套规章主要有《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劳动法》赋予了省、市、自治区制定劳动合同实施办法的权力,各地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

5.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处理劳动争议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经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迄今为止,我国已批准了24个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例如《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同工同酬公约》等等。

(五)劳动活动走向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制度的建立,使我国劳动制度的各个方面逐步走向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首先,它打破了以前劳动关系的行政调整模式和按照用人单位所有制性质管理劳动关系的模式,确立了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模式,有力地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次,它明确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完善了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制度,从而使劳动权这一基本人权具有了实在内容和法律保障,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它明确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减少纠纷,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