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 (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由

• 1、劳动者即时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

• 2、用人单位预告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员的

• 3、用人单位提出动议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 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 5、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适用标准

•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三)经济补偿上限

• 普通员工无上限,高薪员工两个上限。

• A 高薪员工: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 B 两个上限:

• a 月薪标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 b 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四)支付时间

•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 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果

• 指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强行性规定,或者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依法约定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则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一)优先强制继续履行

• 1、用人单位已实施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 2、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

• 3、用人单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

• (二)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节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l一、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的概念

l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l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

l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

l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

l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区别

l    1.适用条件不同。
 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违约金则是约定的,而赔偿金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

l2.性质不同。经济补偿金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而违约金和和赔偿金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l3.支付主体不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而违约金的支付只能是劳动者,  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9种)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l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l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l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l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l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l(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1.
补偿年限(即工作年限)的计算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按l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或者简写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l(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l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计算方法:

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算)。

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

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按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年限不超过20年(月工资指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补偿基数(即月工资标准)的计算标准
(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l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即: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l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l3.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计算
(1)《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已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分两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新规定执行;两段补偿合并计算。 

l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

l2008年1月1日以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不满1年的,均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的工资补偿。  

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按l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l(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在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目起算,而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

l(3)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父亲去世请假未批,男子强行休假后被辞退!

父亲去世请假未批,男子强行休假后被辞退! 

新华网评:所有公司该记住这六字 

父亲病重,在上海打工的陆云生向公司主管提交了一周的请假申请后返回老家。但请假并未获准,陆云生只能于次日返回公司上班。

返沪途中,父亲去世,陆云生掉头回家处理丧事。丧事完毕后,陆云生返回上海上班。当月月底,他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父亲去世请假未批,男子强行休假后被辞退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124日消息,202016日,陆云生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16日至113日。次日,陆云生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

2020114日,陆云生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

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连续二天由行政事务部(办公室)审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陆云生签名确认签收并学习了上述文件。

2020131日,公司向陆云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内容为:

陆云生同志,你于202015日向公司提出16-113日的事假申请。根据《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的规定,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的,需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但你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6日起即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直至1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

即使扣除3天丧假,你的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有鉴于此,公司现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130日,双方劳动关系自131日起解除。

2020327日,陆云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69.06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

公司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

本案中,陆云生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

陆云生主张其父于202017日去世,于112日火化下葬,并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故,陆云生所请16日至113日的事假在17日后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事假丧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陆云生实际只请了两天事假。考虑到陆云生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亦耗费较多,陆云生请事假两天,属合理期间范围。在此情形下,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

114日不在请假期间范围,陆云生未按时返岗,可认定为旷工,但公司以未经批准即休事假2天及114日旷工合计旷工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另,陆云生因其父病危于16日早上提交了事假申请,已履行完毕请假手续,公司的主管和小区物业经理已在请假单申请上签字,但迟至当日下午才将陆云生的请假申请提交集团公司审批,并于次日才告知陆云生请假未获批准,故陆云生16日的缺勤行为,系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无故旷工。

陆云生缺勤的期间涉及6个应出勤日,扣除3天丧假,陆云生实际只旷工2天,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故无论从何种角度考量,公司均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赔偿金。经核算,陆云生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197.5元。一审法院据此并结合陆云生工作年限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的金额在一审法院核算范围内,陆云生未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公司应支付陆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回老家为父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本案中,公司以陆云生旷工天数累计达到三天以上(含三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应审视陆云生是否存在公司主张的相应违纪事实。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陆云生工作做二休一,202016日至14日期间,其请假日期为16日至13日,其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

首先,关于202016日至13日,陆云生于16日早上提交了请假手续,其上级主管李建和吴辉予以签字同意,然,其领导迟至下午才报集团公司审批,次日才告知陆云生未获批准,故一审认定陆云生16日缺勤系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旷工,并无不当。

17日陆云生因公司未准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办理丧事,至此,事假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陆云生实际事假天数为2天,至于此2天事假是否应获批准,纵观本案,陆云生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至于公司对陆云生父亲去世及火化下葬时间存有异议,本院认为,包括陆云生老家安徽在内的中国广大农村仍有停灵的丧葬习俗,而相关村委会证明显示的陆云生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尚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本院对公司之主张不予采纳。

其次,至于2020114日,该日不在陆云生请假期间范围内,公司认定该日为旷工,并无不当。

综上,陆云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系违法解除。关于陆云生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不再赘述。一审认定公司应支付陆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事很快引发网络关注,并且冲上了微博热搜榜首。

 

新华网评:所有公司该记住这六字

员工因父亲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看到这样一则消息,相信大多数人的第一感觉是愤怒

的确让人愤怒。近期,劳动者权益相关话题频频引发社会热议:畸形的加班现象,扭曲的奋斗观……极端案例一个接一个,都反映了一个共通的大问题:部分企业漠视员工权利,有的用人单位在肆意、蓄意、恶意行使管理权。

但是,有权不可任性!这个概念,不仅针对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类用人单位也适用。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而用人单位需时刻谨记,行使用工管理权应当合理、限度和善意!

如网友所述,只知道一味压榨员工,最基本的人伦感情都不重视,这样的企业是做不长的。

我们很欣喜地看到,这一事件中,员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我们更希望,严苛施行用工管理的任性企业少点,以人为本体恤员工的好公司再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