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第3节

 美国法律制度概述 

  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

联邦除在国防、外交、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尽管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提出过不少供各州立法参考的模范法典草案,但各州采纳程度不一。

路易斯安那州原为法国属地,保留了法国法传统

西南部各州的亲属法则具有法国法和西班牙法的色彩。

美国法律概况

 (Survey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

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

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

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美国法律的特点

美国法律比较有特点的地方有:

1、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遵循先例原则,法院创制的先例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

2、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美国较早表现出重视制定法趋向,尤其是19世纪下半叶以来,制定法大量出现,迅速发展,国会立法成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

3、美国既强调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也注重法学家的作用,如由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共同完成的贵法律规则进行抽象的理论表述的法律重述,对美国的司法实践有着一定的影响力。

4、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根据宪法分别行使,联邦法和50个州的法各成体系。

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两套法院系统互不隶属,独立行使权力。

4、法律解释的灵活性。

美国法官对先例、制定法都享有司法解释的权力,这种解释往往造成判例规则和制定法条文含义的极大伸缩性。

5、在审判风格上,同英国一样,美国采取归纳推理方式,即从先前的一个个判例中归纳出普通法原则,再分析本案,然后作出对本案的审判结论。

6、在对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态度上,美国更注重程序法。

7、法律移植中具有批判精神。

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如取消了普通法之诉衡平法之诉

8、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法,不分分公法与私法;大陆法系分公法私法。

普通法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中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衡平法程序简捷,无须严格遵循先例,大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相关知识:

公法是调整国家及社会关系的法律,

私法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主要在于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

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有:

1、保护对象不同。公法主要基于公共利益出发,而私法主要基于私人利益

2、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司法主要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

3、强调的原则不同。公法强调国家干预,而私法强调意思自治为原则。如我国的刑法为公法,民法为私法。



《五月花公约》

①成为英国殖民地,1620年“五月花事件”。

《五月花公约》先没有政府,大家共同服从某些条例、某些规则,然后选出一个人来管事,这样就开始了在这块大路上的生存和开发。 

②因为成为英国殖民地,所以美国最开始的管理理念,都是源自于英国。

可发展到一定程度,英国人要提高征税,在美洲的人觉得不合理,就要反抗。

所以美国独立是从抗税开始的。 

 精神资源 

①美国历史极其短,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

但是他是民主制度的元老。

美国独立比法国革命早13年,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参考了美国的《独立宣言》

②美国民主精神:一是遵守游戏规则;二是妥协的精神。  

进步主义改革 

美国的核心理念是自由主义 

②放任自流,导致两极分化→出现改良主义思潮。

历史上称为:进步主义运动 

推动改良的力量是:劳工运动、新闻报刊、学者。

③二十世纪初的二十年间,有划时代的变革:

一是改善劳动者生活和工作条件; 二是反垄断;

三是保护消费者;  四是反腐败和吏治改革 

美国法制史

国会法案(Actof Congress)

由美国宪法授权美国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成文法。

当议案在国会两院以简单多数的得票通过,接着再由总统签署后即完成立法,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

在颁布成为联邦法律之前,议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的半数投票同意后,再经总统签署。

美国的立法体系

美国的立法体系,受制于联邦制,是双轨制的。

联邦的制定法由国会颁布,国会采两院制。

通常情况下,立法最初以议案的形式被提交到提出该议案的议院常设委员会。

委员会若审查通过,则交由该议院全体议员讨论。

讨论通过的议案,移交到另一院,按照同样的程序讨论。

议案经两院通过后,呈送总统签署。

总统有否决权,两院三分之二的议员投票又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

州的法律由州议会制定。

除内布拉斯加州外其他州也采两院制,州议会的立法过程与国会大致相似,只不过州议员不像国会成员那样全身心地投入到立法工作中,且州立法活动也没有充分的记录。

美国的立法过程

经国会参众两院认可的成文法或决议文(resolution)必须经过以下任一程序才可成为法律:

美国总统的签署、在国会开议期间,总统收到法案后十天内不作为(不做任何回应,十天的期限不含星期日),或在总统否决后由国会於会期内发起再审(法案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才可忽略总统的否决)。

 经由前两种程序通过的法案将由总统「颁布」(promulgation)实行。若法案是经由第三种方式通过,最后再审期间国会的监票委员负责颁布法律。

由美国宪法授权美国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当议案在国会两院以简单多数的得票通过,接着再由总统签署后即完成立法,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

在颁布成为联邦法律之前,议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的半数投票同意后,再经总统签署。

搁置否决权(口袋否决权a pocket veto

在美国宪法的规定中,若总统在时限内未对议案或决议文表示意见并交还国会,议案将自动成为法律;

然而,若国会在这段期间内休会,那议案便会被废弃且无法发起再审(口袋否决)。

搁置否决权是指某些国家元首所享有的推翻已被议会通过的法案或使其延缓生效的权力,又称口袋否决(a pocket veto)。它是行政干预立法的方法之一。

口袋否决特指美国总统收到国会两院的法案10天之内不签署,而此时国会已经休会,该法案即被否决。

口袋否决既不需要理由也不能被国会推翻,实际上具有绝对否决性质。

美国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退还国会复议,如该法案经国会两院以2/3的多数通过,则即行生效;在法案送交总统签署的10天内(不包括星期天)未被退回国会,就被认为总统已经批准;如国会在规定期限届满之前休会,总统就可以把法案搁置不理,装进自己的口袋,使法案自行无效,这就是所谓的搁置否决权。

此外,若总统在国会会期间否决了议案或决议文,再审成功的条件需要获得国会两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

成为法律的国会法案会列在《美国联邦法律大全》(UnitedStates Statutes at Large)中和民间私人出版的《美国法典》相较,几乎所有的法案都有做出小幅的文字修正。

所有国会法案都不得违反宪法,也不得超越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否则美国最高法院将能够宣布法案违宪。

宪法(参考第2章美国宪法与三权分立)

民法

包括的范围很广,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许多有关契约、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

多数州援照英国旧法,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为其设财产管理人。多数州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未及此年龄者可就生活必需订立契约,成年时可单方加以解除。

契约法(合同法)

主要是判例法。

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方面。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68)等。

美国没有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规定。

美国重视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

前者包括超过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过,买卖契约可以以部分履行或收受作为成立的依据,不动产契约可以以买受人的进行修缮、迁入或支付部分房价作为成立的依据。

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

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承认有利于第三者的契约的效力,该第三者有请求履行的权利。


 侵权法

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美国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无统一立法。

故意侵权行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等。

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筑师的义务高于建筑工人。如受害人也有过失,即比较其大小,双方分担责任,相应减少赔偿额。在违反契约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一般多选择后者,因为侵权赔偿包括无形的损害在内。

美国的侵权诉讼求偿程序复杂,诉讼往往旷日持久,耗费巨大,不利于收入微薄者。有的州为简化诉讼,已开始实行所谓无过失责任,即不必证明行为人有过失,亦能获得损害赔偿。

财产法

是美国法中较复杂的法律之一。来源于英国封建时期地产法的一些概念与原则,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所有权、抵押权、典质权和留置权等又相交错,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定。

与英国法相比较,其地产购置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产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许多法律手续,因而,出现了产权保险制度。

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动产典质。多数州规定承押人只对抵押物享有担保利益,而抵押人仍享有法定产权;但有少数州规定,法定产权在抵押期间归承押人所有,在全部清偿后产权方归还抵押人。美国还规定有营建和修理留置权,在债务人未清偿以前,营建人或修理人对财产享有担保利益。

继承法

是美国法中比较发达的一部分。

规定有严格的遗产管理制度:

动产在分配给继承人以前,必须交由遗产管理人管理;

不动产在理论上可直接移交继承人,但实际上也经过一段管理。

管理人的指定、权限和报酬等都有详细规定。不动产的继承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的继承依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因而遗产处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有些州作了明确的规定。

不少州还规定从遗产中给配偶和子女保留住房或一笔最低限度的抚养金,不在清偿遗产债务之列。

遗嘱继承的程序较为严格,多数州规定需有三人见证,本人签字,经法院登记才有效。

配偶间的财产有单独财产、共同财产和合营财产之别,各州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继承时往往发生复杂的法律问题。

婚姻法

或称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规定。多数州规定废除所谓“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拘束力。

各州一般都列举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原来实行一方过失原则,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新离婚法以后,许多州陆续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则,进一步扩大了离婚的可能。

离婚管辖比较复杂。各州对离婚前的住所要件规定不一,财产处理原则也不尽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诉,结果往往相异。

而且,离婚诉讼一般为属事管辖,而扶养诉讼则为属人管辖,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决,并经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审决。

商法

与民法并无严格界限,如契约法、财产法等均兼属民法与商法,《统一商法典》对商事关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公司法

规定颇为详细,其特点为:在合伙与公司之间划分出一类所谓联营,指不同行业的联营。公司本身不作分类,但区分非营利社团与盈利企业非营利社团如政治团体、科学团体、学校、宗教团体、体育俱乐部和农业实验站等,参加者称成员,不分红,其法人权利义务和税收等有别于盈利企业。盈利企业的成立、资金、经营和管理等均有较严格规定。董事会与理事会在法律上无严格区别。公司之成立依成立地法,公司之经营依公司所在地法。国家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跨行业联营公司有一定的干预,也有一定的支持。

破产法适用极广,联邦有统一破产法。新破产法于1979年1月1日施行;个人或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得依各种情况提出破产诉讼。种类有四:正式破产诉讼,债务清理诉讼,雇员或消费者破产诉讼和公司改组诉讼。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将反托拉斯法、劳工法和其他有关工商业管制的法律,也列入商法范围。

刑法

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刑法典,只是在1962年公布了一部《标准刑法典》草案,供各州立法参考,但未正式生效。

有的州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州刑法典。到80年代,还有一半的州承认普通法中的罪名,即使有法典的也往往以普通法来解释其中的规定。因而罪名和定义很不一致,刑罚也轻重不一。立法机关可以在其他立法(如安全方面和劳工方面的立法)中规定罪刑。而且往往授权某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法规中规定罪刑,从而扩大了惩罚面。适用不定期刑或幅度刑,实际上把刑期决定权委诸刑罚执行机关。保留死刑,但很少执行。

监禁刑期没有最高限,在数罪并罚时可高达一二百年。由于犯罪数字不断增大,青少年犯罪率提高,监狱不足,出现下列趋势:减少一般罪名,刑法重点转向青少年犯罪,以及试验各种非监禁形式的刑罚。

诉讼法

民事诉讼程序与英国法无多大区别,采取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作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与英国法差别较多,举其大者有:

①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上升为宪法原则。

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

②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

④认可并大规模使用所谓“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答辩交易”)方式。

美国中立法(NeutralityActs)

是美国政府於1930年代所通过一系列法案的总称。这些法案是用以回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在欧洲和亚洲日益混乱的局面。美国的积极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损失惨重。这间接导致美国本土孤立主义的兴起,希望美国不牵涉在国际的斗争中,从而促成了中立法的制定。

中立法的影响通常是负面的。因为条文不分侵略国和受害国,单纯以「交战国(belligerents)」平等地对待她们。这些法例亦限制了美国政府协助英国对抗纳粹德国的力度。1941年美国正式向轴心国宣战使法案被废除。

每次立法,总统都会因为有存在战争状况的特殊事件而修改这些法案。

这令当时任总统的罗斯福可以确保美国海外的盟友不会被法案所过度惩罚。

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的法律确定比较完善。

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美国法律是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才达到现有的状况的。

美国法律曾经具有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

直到20世纪50年代以前,美国还有17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在教育方面存在种族隔离的法律,有30个州禁止白人和黑人结婚,违者要受惩罚,有13个州公开规定在交通方面实行种族隔离的法律。

只是到了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黑人抗暴斗争的高涨及舆论的压力,美国才被迫制定了一些消除种族隔离方面的法律和判例。

因此,任何国家的法制、法治与民主建设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美国也不例外。

我们学习和借鉴西方先进法律制度时,一定要结合本国的国情、文化、民族心理和传统道德,不能不顾客观条件盲目照抄、一味地追随;同时,也要正确评价和肯定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绩,既不要妄自尊大,也不要妄自菲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