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台湾关系法

《与台湾关系法》(TaiwanRelations Act)是美国总统吉米·卡特于1979410日签署生效的一部美国国内法。

该法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变相维护美国与中国台湾的官方关系和军事关系,作出了许多违反中美建交公报和国际法原则的规定,严重损害中国人民的权益,是影响中美关系发展的重大障碍,自出笼以来一直遭到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强烈反对。美国政府根据这个关系法,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和干涉中国内政,阻挠台湾与中国大陆的统一。

制定过程

197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同时美国政府宣布与台湾当局“断交”、终止《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从台湾撤出美国军队。

1979年1月26日,美国总统卡特提出《与台湾关系法》议案。

3月28日、29日美国国会众、参两院分别通过《与台湾关系法》。

1979年4月10日,经由卡特总统签署生效成为法律。

主要内容

《与台湾关系法》共有18条和数十款,该法声称:“美国作出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决定是以台湾的前途将以和平方式决定这种期望为基础的;凡是企图以和平以外的方式来解决台湾问题的努力,都将会威胁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引起美国的严重关注。”

并提出要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使之“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

这个法案继续将台湾当作“国家”对待,违反了中美两国建交时双方同意的原则以及美方的承诺,是对中国内政的公然干涉。

《与台湾关系法》:中美风波频现的根源 

从1979年4月前美国总统卡特签署美国《与台湾关系法》这一法案开始到今天,美台关系在美国与中国大陆关系的框架下风云起伏。从冷战时期的意识形态斗争到21世纪制衡中国和平崛起,《与台湾关系法》见证了中国大陆、台湾与美国关系几十年来的变迁

1979年1月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同时美国政府宣布与台湾断交、终止《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从台湾撤出美国军队。

1979年3月28日和29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

1979年4月10日经由卡特总统签署后成为法律。该法共有18条和数十款。

这一法案最初来源于1979年中美建交之后,卡特政府为了提醒和维护美国在台利益的考虑。

在废除《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之后,美国国会提出了调整美台关系的肯尼迪-科莱斯顿提案,在这个基础上,卡特政府仿照日本模式1979年1月26日就美台关系作立法调整而提出了《台湾综合法案》。

这个法案是提醒中国大陆重视美国在台安全利益。在国会讨论时,参众两院分别提出修正案,加进了所谓保证台湾安全的条款以及“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和“维护并促进全体台湾人民的人权”等条款,并且实质上继续把台湾当作国家。因此,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直接违反了中美建交公报。

《与台湾关系法》从外委会出台,在美国亲台势力的代表戈德华特和罗伯特·多尔、外交委员会的赫尔姆斯等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这份法案的起草过程中,在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丘奇的领导下,美国参众两院频频召开听证会,国务卿万斯、副国务卿克里斯托弗等人都出席作证。当时正是中国对越自卫反击战打响之际,美国国内的保守势力一度因为冷战思维而担心中国的强大势必影响美国在亚洲的利益。甚至有参议员提出了更为激烈的法案,但是遭到了部分有识之士的抵制。

1979年前3个月美国参众两院就召开了数十次听证会和讨论会,以至于部分美国议员形容这是“台湾的三个月”。

《与台湾关系法》当年在参众两院通过之后,因为其中的一些条款直接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相抵触,美国政府官员曾经劝说卡特予以否决。但是由于其在参众两院的高通过率,卡特考虑到政策风险和美国在台商业利益,因此予以签发。当年美国国务院和白宫办公厅詹姆斯·弗雷等人的备忘录都曾经提及,这一法案有可能被认为“与承认一个中国的立场有严重冲突,因此总统的解释是十分重要的”。然而无论是什么解释,都无法掩盖其本质。

同年4月28日,中国外交部照会美国,正式表明中国政府反对美台法案的原则立场,希望美国政府切实遵守建交协议的原则,不做任何损害两国关系事。

这之后,美国《与台湾关系法》开始实施,中美关系因为这个法案,在25年中频频出现风波。


美国《与台湾关系法》(中文全文)

本法乃为协助维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与稳定,并授权继续维持美国人民与在台湾人民间之商业、文化及其它关系,以促进美国外交政策,并为其它目的。

第一条:本法律可称为

「台湾关系法」政策的判定及声明

第二条:

A.由于美国总统已终止美国和台湾统治当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国承认其为中华民国)间的政府关系,美国国会认为有必要制订本法:

1. 有助于维持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安全及稳定;

2. 授权继续维持美国人民及台湾人民间的商务、文化及其它各种关系,以促进美国外交政策的推行。

B. 美国的政策如下:

1.维持及促进美国人民与台湾之人民间广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务、文化及其它各种关系;并且维持及促进美国人民与中国大陆人民及其它西太平洋地区人民间的同种关系;

2. 表明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国的政治、安全及经济利益,而且是国际关切的事务;

3.表明美国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之举,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以和平方式决定这一期望;

4.任何企图以非和平方式来决定台湾的前途之举 --包括使用经济抵制及禁运手段在内,将被视为对西太平洋地区和平及安定的威胁,而为美国所严重关切;

5. 提供防御性武器给台湾人民;(注:今已升级为进攻性武器)

6.维持美国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诉诸武力、或使用其它方式高压手段,而危及台湾人民安全及社会经济制度的行动。

C.本法律的任何条款不得违反美国对人权的关切,尤其是对于台湾地区一千八百万名居民人权的关切。兹此重申维护及促进所有台湾人民的人权是美国的目标。

美国对台湾政策的实行

第三条:

A.为了推行本法第二条所明订的政策,美国将使台湾能够获得数量足以使其维持足够的自卫能力的防卫物资及技术服务;

B.美国总统和国会将依据他们对台湾防卫需要的判断,遵照法定程序,来决定提供上述防卫物资及服务的种类及数量。对台湾防卫需要的判断应包括美国军事当局向总统及国会提供建议时的检讨报告。

C.指示总统如遇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遭受威胁,因而危及美国利益时,应迅速通知国会。总统和国会将依宪法程序,决定美国应付上述危险所应采取的适当行动。

法律的适用和国际协议

第四条:

A.缺乏外交关系或承认将不影向美国法律对台湾的适用,美国法律将继续对台湾适用,就像1979年1月1日之前,美国法律对台湾适用的情形一样。

B. 前项所订美国法律之适用,包括下述情形,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1.当美国法律中提及外国、外国政府或类似实体、或与之有关之时,这些字样应包括台湾在内,而且这些法律应对台湾适用;

2.依据美国法律授权规定,美国与外国、外国政府或类似实体所进行或实施各项方案、交往或其它关系,美国总统或美国政府机构获准,依据本法第六条规定,遵照美国法律同样与台湾人民进行或实施上述各项方案、交往或其它关系(包括和台湾的商业机构缔约,为美国提供服务)。

3. a.美国对台湾缺乏外交关系或承认,并不消除、剥夺、修改、拒绝或影响以前或此后台湾依据美国法律所获得的任何权利及义务(包括因契约、债务关系及财产权益而发生的权利及义务)。b.为了各项法律目的,包括在美国法院的诉讼在内,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举,不应影响台湾统治当局在197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特有的有体财产或无体财产的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利益,也不影响台湾当局在该日之后所取得的财产。

4.当适用美国法律需引据遵照台湾现行或旧有法律,则台湾人民所适用的法律应被引据遵照。

5.不论本法律任何条款,或是美国总统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承认之举、或是台湾人民和美国之间没有外交关系、美国对台湾缺乏承认、以及此等相关情势,均不得被美国政府各部门解释为,依照1954年原子能法及1978年防止核子扩散法,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决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时,得以拒绝对台湾的核子输出申请,或是撤销已核准的输出许可证。

6. 至于移民及国籍法方面,应根据该法202项(b)款规定对待台湾。

7.台湾依据美国法律在美国法院中起诉或应诉的能力,不应由于欠缺外交关系或承认,而被消除、剥夺、修改、拒绝或影响。

8.美国法律中有关维持外交关系或承认的规定,不论明示或默示,均不应对台湾适用。

C.为了各种目的,包括在美国法院中的诉讼在内,国会同意美国和(美国在1979年1月1日前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当局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和国际协议(包括多国公约),至1978年12月31日仍然有效者,将继续维持效力,直至依法终止为止。

D.本法律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解释为,美国赞成把台湾排除或驱逐出任何国际金融机构或其它国际组织。

美国海外私人投资保证公司 

第五条:

A.当本法律生效后三年之内,1961年援外法案231项第2段第2款所订国民平均所得一千美元限制。将不限制美国海外私人投资保证公司活动,其可决定是否对美国私人在台投资计画提供保险、再保险、贷款或保证。

B.除了本条(A.)项另有规定外,美国海外私人投资保证公司在对美国私人在台投资计画提供保险、再保险、贷款或保证时,应适用对世界其它地区相同的标准。

美国在台协会

第六条:

A.美国总统或美国政府各部门与台湾人民进行实施的各项方案、交往或其它关系,应在总统指示的方式或范围内,经由或透过下述机构来进行实施:

1.美国在台协会,这是一个依据哥伦此亚特区法律而成立的一个非营利法人:

2. 总统所指示成立,继承上述协会的非政府机构。(以下将简称「美国在台协会」为「该协会」。)

B.美国总统或美国政府各部门依据法律授权或要求,与台湾达成、进行或实施协议或交往安排时,此等协议或交往安排应依美国总统指示的方式或范围,经由或透过该协会达成、进行或实施。

C.该协会设立或执行业务所依据的哥伦比亚特区、各州或地方政治机构的法律、规章、命令,阻挠或妨碍该协会依据本法律执行业务时,此等法律、规章、命令的效力应次于本法律。 

该协会对在台美国公民所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

A. 该协会得授权在台雇员:

1. 执行美国法律所规定授权之公证人业务,以采录证词,并从事公证业务:

2. 担任已故美国公民之遗产临时保管人:

3. 根据美国总统指示,依照美国法律之规定,执行领事所获授权执行之其它业务,以协助保护美国人民的利益。

B. 该协会雇员获得授权执行之行为有效力,并在美国境内具有相同效力,如同其它人获得授权执行此种行为一样。 

该协会的免税地位

第八条:该协会、该协会的财产及收入,均免受美国联邦、各州或地方税务当局目前或嗣后一切课税。

对该协会提供财产及服务、以及从该协会独得之财产及服务

第九条

A.美国政府各部门可依总统所指定条件,出售、借贷或租赁财产(包括财产利益)给该协会,或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持和服务,供该协会执行业务。此等机构提供上述服务之报酬,应列入各机构所获预算之内。

B.美国政府各部门得依总统指示的条件,获得该协会的服务。当总统认为,为了实施本法律的宗旨有必要时,可由总统颁布行政命令,使政府各部门获得上述服务,而不顾上述部门通常获得上述服务时,所应适用的法律。

C.依本法律提供经费给该协会的美国政府各部门,应和该协会达成安排,让美国政府主计长得查阅该协会的帐册记录,并有机会查核该协会经费动用情形。 

台湾机构

第十条:

A.美国总统或美国政府各机构依据美国法律授权或要求,向台湾提供,或由台湾接受任何服务、联络、保证、承诺等事项,应在总统指定的方式及范围内,向台湾设立的机构提供上述事项,或由这一机构接受上述事项。此一机构乃总统确定依台湾人民适用的法律而具有必需之权力者,可依据本法案代表台湾提供保证及采取其它行动者。

B.要求总统给予台湾设立的机构相同数目的辨事处及规定的全体人数,这是指与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国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当局在美国设立的办事处及人员相同而言。

C.根据台湾给予美国在台协会及其适当人员的特权及豁免权,总统已获授权给予台湾机构及其适当人员有效履行其功能所需的此种特权及豁免权(要视适当的情况及义务而定)。 

公务人员离职受雇于协会

第十一条:

A.

1.依据总统可能指示的条件及情况,任何美国政府机构可在一特定时间内,使接受服务于美国在台协会的任何机构职员或雇员脱离政府职务。

2.任何根据上述(1.)节情况离开该机构而服务于该协会的任何职员或雇员,有权在终止于协会的服务时,以适当的地位重新为原机构(或接替的机构)雇用或复职,该职员或雇员并保有如果末在总统指示的期间及其它情况下离职所应获得的附带权利、特权及福利。

3.在上述(2.)项中有权重新被雇用或复职的职员或雇员,在继续不断为该协会服务期间,应可继续参加未受雇于该协会之前所参加的任何福利计划,其中包括因公殉职、负伤或患病的补偿;卫生计划及人寿保险;年度休假、病假、及其它例假计划;美国法律下任何制度的退休安排。此种职员或雇员如果在为该协会服务期间,及重为原机构雇用或复职之前死亡或退休,应视为在公职上死亡或退休。4. 任何美国政府机构的职员或雇员,在本法案生效前享准保留原职而停薪情况进入该协会者,在服务期间将获受本条之下的各项福利。

B.美国政府任何机构在台湾雇用外国人员者,可将此种人员调往该协会,要自然增加其津贴、福利及权利,并不得中断其服务,以免影响退休及其它福利,其中包括继续参加调往该协会前,法律规定的退休制度。

C. 该协会的雇用人员不是美国政府的雇用的人员,其在代表该协会时,免于受美国法典第18条207项之约束。

D.

1.依据一九五四年美国国内税法911及913项,该协会所付予雇用人员之薪水将不视为薪资所得。该协会雇用人员所获之薪水应予免税,其程度与美国政府的文职人员情况同。

2. 除了前述(A.)(3.)所述范围,受雇该协会所作的服务,将不构成社会安全法第二条所述之受雇目的。 

有关报告之规定

第十二条:

A.国务卿应将该协会为其中一造的任何协议内容全文送交国会。但是,如果总统认为立即公开透露协议内容会危及美国的国家安全,则此种协议不应送交国会,而应在适当的保密命令下,送交参院及众院的外交委员会,仅于总统发出适当通知时才得解除机密。

B. 为了(A.)段所述的目的,「协议」一词包括

1. 该协会与台湾的治理当局或台湾设立之机构所达成的任何协议;

2. 该协会与美国各机构达成的任何协议。

C.经由该协会所达成的协议及交易,应接受同样的国会批准、审查、及认可,如同这些协议是经由美国各机构达成一样,该协会是代表美国政府行事。

D.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的两年期间,国务卿应每六个月向众院议长及参院外交委员会提出一份报告,描述及检讨与台湾的经济关系,尤其是对正常经济关系的任何干预。

 规则与章程

第十三条:授权总统规定适于执行本法案各项目的的规则与章程。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三年期间,此种规则与章程应立即送交众院议长及参院外交委员会。然而,此种规则章程不得解除本法案所赋予该协会的责任。 

国会监督

第十四条:

A. 众院外交委员会,参院外交委员会及国会其它适当的委员会将监督:

1. 本法案各条款的执行;

2. 该协会的作业及程序;

3. 美国与台湾继续维持关系的法律及技术事项;

4. 有关东亚安全及合作的美国政策的执行。

B. 这些委员会将适当地向参院或众院报告监督的结果。 

定义

第十五条:为本法案的目的

1.「美国法律」一词,包括美国任何法规、规则、章程、法令、命令、美国及其政治分支机构的司法程序法;

2.「台湾」一词将视情况需要,包括台湾及澎湖列岛,这些岛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据适用于这些岛屿的法律而设立或组成的其它团体及机构,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国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当局(包括政治分支机构、机构等)。 

拨款之授权

第十六条:除了执行本法案各条款另外获得的经费外,本法案授权国务卿在1980会计年度拨用执行本法案所需的经费。此等经费已获授权保留运用,直到用尽为止。 

条款效力

第十七条: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条款被视为无效,或条款对任何人或任何情况的适用性无效,则本法案的其它部份,以及此种条款适用于其它个人或情况的情形,并不受影响。 

生效日期

第十八条:本法案应于1979年1月1日生效。 

《与台湾关系法》成立的背景及因素

1979年中美建交后:因应双方交流无法以国际条约为之,而以美国国内法形式制订,规范美国政府(对国际无效力),其目的在于取代遭废除的《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其提到,美国政府应给予其(含在197911日前)与其他主权国家同等的待遇。    

该法于1979410日经美国总统吉米卡特签署生效。美国订定的要旨为:我们支持一个中国政策,但统一如何以和平方式达成要靠双方进行两岸对话。如果中国企图以武力而非对话来达成,美国将提供军事物资使它无法成功。

该法规定,如果中国试图通过武力统一,将是对西太平洋地区和平与稳定的重大威胁。另一方面,根据该法,美国得以在台湾设立美国在台协会。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15条延续了《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的宗旨,台湾一词仅包括台湾及澎湖列岛,而不包含实际治理的金门、乌丘、马祖、东引、东沙、南沙群岛。亦未表示美国对台湾主权现状的认定以及未来归属的看法,只是一个规范美国政府对台湾政策的法律。 

研读《与台湾关系法》 

背景资料:    

19791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同时美国政府宣布与台湾断交、终止《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从台湾撤出美国军队。

1979328日和29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1979410日经由卡特总统签署后成为法律。该法共有18条和数十款。    

这一法案最初来源于1979年中美建交之后,卡特政府为了提醒和维护美国在台利益的考虑。在废除《美台共同防御条约》之后,美国国会提出了调整美台关系的肯尼迪-科莱斯顿提案,在这个基础上,卡特政府仿照日本模式1979126日就美台关系作立法调整而提出了《台湾综合法案》。据介绍,这个法案是提醒中国大陆重视美国在台安全利益。在国会讨论时,参众两院分别提出修正案,加进了所谓保证台湾安全的条款以及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维护并促进全体台湾人民的人权等条款,并且实质上继续把台湾当作国家。因此,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直接违反了中美建交公报。    

《与台湾关系法》从外委会出台,在美国亲台势力的代表戈德华特和罗伯特·多尔、外交委员会的赫尔姆斯等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这份法案的起草过程中,在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丘奇的领导下,美国参众两院频频召开听证会,国务卿万斯、副国务卿克里斯托弗等人都出席作证。当时正是中国对越自卫反击战打响之际,美国国内的保守势力一度因为冷战思维而担心中国的强大势必影响美国在亚洲的利益。甚至有参议员提出了更为激烈的法案,但是遭到了部分有识之士的抵制。1979年前3个月美国参众两院就召开了数十次听证会和讨论会,以至于部分美国议员形容这是台湾的三个月。   

《与台湾关系法》当年在参众两院通过之后,因为其中的一些条款直接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相抵触,美国政府官员曾经劝说卡特予以否决。但是由于其在参众两院的高通过率,卡特考虑到政策风险和美国在台商业利益,因此予以签发。当年美国国务院和白宫办公厅詹姆斯·弗雷等人的备忘录都曾经提及,这一法案有可能被认为与承认一个中国的立场有严重冲突,因此总统的解释是十分重要的。然而无论是什么解释,都无法掩盖其本质。同年428日,中国外交部照会美国,正式表明中国政府反对美台法案的原则立场,希望美国政府切实遵守建交协议的原则,不做任何损害两国关系事。这之后,美国《与台湾关系法》开始实施,中美关系因为这个法案,在27年中频频出现风波。 

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米利说:

如果根据《台湾关系法》做出政治决定,美军有能力捍卫台湾

来源:联合早报 

2021-06-13 05:00 

(华盛顿综合讯)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米利说,若中国人民解放军攻打台湾,而美国政府依法做出相应政治决定,美军将有能力捍卫台湾。

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报道,美国参议院军事委员会本月10日针对2022财政年国防授权要求举行听证会,被视为台湾坚定支持者的共和党密苏里州参议员霍利(Josh Hawley)提问,若解放军入侵并要夺取台湾,美军能否捍卫台湾。

出席听证会的美军最高将领米利(Mark Milley)明确答说:如果根据《台湾关系法》做出政治决定,我可以向您保证我们拥有这样的能力。

米利也认为,解放军要以武力拿下台湾不容易,因面对一个具可观兵力和人口的对手,那是格外复杂和艰难的行动

霍利进一步追问,倘若台北无法靠己力抵挡解放军,美国是否能在军事上阻止对台湾的侵略,米利肯定答说:能(Yes)。

美国国会1979年颁布的《台湾关系法》,要求美国为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但没有明确说明美国是否会为保卫台湾而战。

参考资料

1. 外交部发言人评美国众议院通过涉台修正案谴责美众院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粗暴干涉中国内政  .人民日报[引用日期2021-06-01]

2.  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一九九三年八月·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网[引用日期2021-06-01]

3.发展中美关系的原则立场.中国台湾网[引用日期2021-06-01]

4.《与台湾关系法》:中美25年风波频现的根源.中国新闻网[引用日期2021-06-01]

学术论文内容来自

 周忠菲.论美国加强《与台湾关系法》的背景和美台"安全"关系.《 WanFang 》,年 

徐红艳. The American Congressand the Appearance on the stage of the TRA%美国国会与《与台湾关系法》的出台.《 CNKI 》, 2004 

刘国奋.论《与台湾关系法》对海峡两岸关系的影响.《 CNKI 》,1999 

刘文宗.阻碍中美关系改善的一部法律——评美国国会通过《与台湾关系法》20周年.《 CNKI 》, 1999 

周忠菲.《与台湾关系法》产生过程的论争及其实质.《 CNKI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