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官制度

 美国共有大约700名联邦法官,2.7万多名州法官。

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须得到联邦参议院的批准。

另外,总统在提出联邦法官候选人名单时一般都会征求美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尽管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

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联邦法官是终身制,专门法院的联邦法官是任期制。

州法官一般都由当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这种作法很符合19世纪以前美国那种以小城镇为主的社会生活方式。

但是随着城市的扩大和人口流动的增加,公众对选举法官渐渐失去了兴趣,而且对法官候选人往往所知甚少。

于是,法官普选失去了实际意义,选举结果很容易被政党领袖控制。

各州的法官都是任期制而不是终身制。

州审判法院法官的任期为4年、6年或8年;

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为6年、8年或10年。 

终身制并不等于一定要服务至生命的最后一刻,法官可以因健康状况而退休,也可以因其他理由而辞职,但这些都必须是法官自己主动提出的。

联邦法官被免职的惟一途径是弹劾。

美国宪法规定,弹劾包括法官在内的联邦政府官员的理由是其犯有叛国罪、受贿罪、或其他严重犯罪和轻罪

弹劾联邦法官,首先要由联邦众议院投票通过弹劾指控,然后由联邦参议院进行审判。

审判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由全体参议员听证并投票表决。如参议院判定有罪,该法官即被罢免;如参议院判定无罪,则该法官继续任职。

弹劾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分措施,所以很少使用。

自美国建国以来,一共只有9名联邦法官受到弹劾,而且其中只有4人最后被参议院判定有罪。

各州地方法官的弹劾方法和程序与弹劾联邦法官基本一样。

  

19世纪以前,美国的法官一般都不是律师协会的成员,甚至从来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律培训。

那时主持法院审判活动的人多为不懂法律的外行法官

今天,美国法官的情况已大为改变。

除少数审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基层法院外,其他法院的法官都必须具备律师资格。

实际上,美国法官一般都有多年的律师实践经验。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的法官属于律师法官

 

由于美国的法学院属于本科后教育,学生毕业后还要从事一定年限的律师实务,包括检察官和公共辩护律师等政府工作,最后才能坐到法官席上,所以美国法官的年龄一般都在40岁以上。

偏爱成年法官是美国的传统,也体现了美国人的司法理念。做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需要系统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另外,丰富的人生经验和阅历也是公正恰当地行使司法权力的重要保障,成熟的人才能做出成熟的判决,初出茅庐的年轻人往往难当此重任。

 美国法官属于政治色彩较浓的人物。

从他们的个人生涯来看,他们或者有经过竞选担任行政长官或立法机关成员的资历,或者有担任政党领袖或组织者等积极参与和组织竞选活动的经历。特别是那些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他们从政的时间往往要长于其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

诚然,他们一旦当上了法官,就不能再参与政党的政治活动了,这是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要求。

但是,他们在被任命或当选之前的政治态度,显然还会影响其主持司法工作的理念。

于是,在法院的社会功能等基本问题上,有些法官可能是自由派的,强调法院在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人权问题上的积极作用;

另一些法官可能是保守派的,坚持法院不应过多地介入或干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活动。 

虽然法官不能在审判活动中公开宣称自己支持共和党或者民主党,但是法官的政治倾向是公开的,至少是半公开的,因为法官在一些重大社会问题上的观点总会以一定形式在其判决意见中表现出来,而法官的判决意见是公开的。正因为如此,许多有经验的律师在诉讼之前都会认真阅读本案法官以前的判决意见,以便了解其政治倾向,分析其可能对本案的影响,从而更好地制定诉讼策略。 

受人尊敬的美国法官

美国法官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在社会中受到普遍的尊敬。

美国法官的收入也很可观。

虽然法官的收入大大低于那些成功的私人开业律师的收入,但是在美国社会中还是属于中上等的水平,足以让他们过上相当体面、相当优越的生活。

按照20世纪90年代的水平,

美国联邦地区法官的年薪约为13万美元;

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约为14万美元;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年薪约为16万美元;

州审判法院法官的年薪在6万至10万美元之间;

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的年薪可以高达12万美元。 

诚然,高薪养廉不是消除司法腐败的灵丹妙药,但高薪养廉确是减少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

正是因为美国法官既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也享有丰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以法官职业才能够吸引美国社会中最优秀的法律人才。

在美国历史上,许多伟大的法学家都是著名的法官,就可以充分地证明这一点。 

参考资料:何家弘:美国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