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

    独立战争之后(1776年),1777年召开“大陆会议”,通过了《联邦条例》,宣布结成“永久性同盟”,名称叫:美利坚联邦。 

   而在1787年,召开“联邦制宪会议”,即讨论要不要一个统一的国家和建立一个怎么样的政府。 

美国宪法法律 (Constitutional Law), 是指以美国宪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主要涉及政府权力、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指1787年由美国制宪会议制定和通过,

1789年3月4日生效的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

序言以谋求“正义”、“国内安宁”、“共同防务”、“公共福利”和“自由”,说明了制宪的目的。

第1条规定了联邦国会两院议员的产生,国会的职权以及对国会和州的权力的限制。

第2条规定了总统、副总统的产生,总统的职权范围,以及对总统、副总统和其他文职官员的弹劾。

第3条规定联邦法院的组织、职权和有关叛国罪的审理。

第4条规定州与州之间的关系,建立新的州以及联邦对州的义务。

第5条规定宪法的修正程序和要求。

第6条规定涉及以前政府债务和条约的效力,以及联邦宪法、法律与州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

第7条规定宪法的批准程序。

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与制衡、人民主权、限权政府、联邦和州的分权等原则。

迄今为止,已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

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

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美国宪法对美国及世界的影响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美国最重要的历史性文件,它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基础。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美国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当国会或者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所冲突的话,这些法律将被宣布无效。

美国宪法在美国法学教育体系乃至美国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

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众多判例不断地强化美国宪法的权威性。 

三权分立的来源: 

三权分立制度是一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类权力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是当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以溯源至《圣经》中记载的“神的三分”——圣子、圣父和圣灵。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起源于古希腊,被法国和英国哲学家进一步发展,再由美国联邦党人创新完善。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时代,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把国家的政权划分为议事权、行政权和审判权,认为国家治理的关键在于对三权的调和。

古罗马的波里比阿在其基础上提出了三要素之间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约的意义。

1617世纪,李尔本率先住在分权,强调新兴资产阶级同地主、大贵族和大资产阶级的分权,为后世的分权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6月签署了《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政府论》的发表,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初步形成。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执行权与对外权可归为行政权,因此洛克的分权理论实际上是两权分立,而他的理论强调立法权优先,分权不均等,其主要目的是为资产阶级争取更多的权力。

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在《论法的精神》中明确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立,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国会、政府和法院掌握,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对1787年《美国宪法》、1791-1795年《法国宪法》和1792年《普鲁士》法典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而美国是最早践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

美国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 

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副总统戈尔尽管心里不服,背后又有赢得多数选民选票的民意撑腰,但嘴头上也得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是谁赋予了最高法院如此巨大的政治权力呢?是宪法吗?不是。

美国宪法只是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府格局,并没有明文赋予最高法院一槌定音的最终权威。是选民和民意吗?当然也不是。与行政首脑(总统)和立法者(参众两院议员)经选举产生不同,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半数通过产生的,且任职终身(除非受到国会弹劾),跟选民和民意根本不搭边儿。

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自己的。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Marbury v. Madison1803年)的判决,正式确立了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一槌定音的权力和权威。 

党派斗争法官星夜任命

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市乔治城镇的一位家财万贯的庄园主,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是当时美国政府的国务卿。马伯里为啥要起诉麦迪逊呢?这个案子要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从头开侃。

美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并无只言片语提及政党和多党派制度。其中的道理很简单,美国的天下是靠枪杆子打出来的,跟党的英明领导、党的组织建设和多党派合作没啥关系。

大多数美国制宪先贤认为,政党就是结党营私、恶性竞争的代名词。军人出身的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位期间,对内阁中以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和财政部长亚利山大。汉米尔顿为首的两派争斗深恶痛绝。华盛顿总统在1796年的总统告别演说中,语重心长地警告后人,一定要防止党派争斗的弊端。

警告归警告,现实归现实。开国老总统一下台,说过话就被人当耳旁风了。德高望重的华盛顿回老家种地后,美国政坛的两大政党终于还是正式形成了。拥护汉米尔顿的一派正式组成了联邦党,拥护杰弗逊的一派自称民主共和党。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在总统选举中获胜,当选为第二任总统。 

谁知联邦党好运不长,在1800年的总统大选和国会选举中都遭到惨败,民主共和党的杰弗逊当选为第三任总统。因行政权和立法权都已丧失,联邦党人在下一届政府中唯一能保住的地盘,只剩下了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司法权。因此,亚当斯总统在即将卸任时,任命自己内阁的国务卿、联邦党人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ll)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代理国务卿职务。又利用联邦党人控制国会的最后机会,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任命四十二位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庄园主马伯里和马歇尔大法官的弟弟詹姆斯.马歇尔都在任命名单之中。

参议院在亚当斯总统离职的当天深夜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四十二位法官的任命,但所有的委任令必须要在午夜之前由总统签署、国务院盖印发出后才能生效。首席大法官、代理国务卿马歇尔在权力交接之夜忙得团团转,他在确认四十二份法官委任令已全部签署、盖印后,便将送出委任令的小事全权委托给弟弟詹姆斯马歇尔去处理。

俗话说,朝中无小事。谁都没想到,詹姆斯.马歇尔竟然把这件小事给办砸了。他本人的那份委任令倒是及时无误地送出去了,但因疏忽和忙乱,竟然还有十七份委任令在午夜之前没能及时发送,而马伯里先生恰好身列这十七个倒霉蛋之中。

新上任的杰弗逊总统早就对联邦党人在权力交接前夜以党划线、突击提干的损招儿极为不满,当他听说滞留的十七份联邦党人法官委任令一事后,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令。

这样,马伯里不明不白地丢失了法官要职。此公觉得自己太冤,非要讨个说法不可,遂聘请曾任亚当斯总统内阁司法部长的查尔斯.李(Charles Lee)为律师,一张状纸把麦迪逊国务卿告到了最高法院。

麦迪逊一看对手来头不小,立马聘请杰弗逊总统内阁司法部长莱维.林肯(Levi Lincoln)出任辩护律师。这位莱维。林肯先生真不愧是现职司法部长,办案派头十足,接了案子以后竟然连法院都懒得去,只是写了一份书面争辩送交最高法院,声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一个涉及党派权力斗争的政治问题,跟法律压根儿就不沾边,最高法院就是管天管地也管不着这种根本就扯不清的党派斗争破事。

马歇尔大法官接到控方律师的起诉状和辩方律师寄来的书面争辩后,以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国务卿麦迪逊,要求他对扣押委任令的原因做出个合理的解释。谁料想,麦迪逊对马歇尔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 

令人称奇的绝妙判决 

麦迪逊国务卿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在当时是件稀松平常的事。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是一个根本就没啥权威的法院。美国的立宪先贤汉米尔顿曾评论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

1789年的美国宪法虽然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格局,但这部宪法以及后来增添的宪法修正案,对于宪法最终解释权的归属问题,从未作出任何明确的规定。宪法并未赋予最高法院向最高行政当局和立法机构指手划脚、发号施令的特权,更别提强迫总统、国务卿和国会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了。

这样一来,马歇尔便处在一种极为尴尬的两难困境,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强令麦迪逊发出十七份委任令。但麦迪逊背后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撑腰,他很有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命令置若罔闻。既无钱又无剑的马歇尔大法官若向麦迪逊国务卿强行发号施令,只会让人笑掉大牙。但是,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么最高法院和联邦党人则颜面扫地。

面临这种无论是审理还是不审理此案都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马歇尔苦思冥想了半个月,终于琢磨出了一个令人称奇的绝妙高招,既表现出最高法院的权力高于行政当局和国会,又避免与行政当局和国会迎头相撞、直接冲突。马歇尔称此判决为自己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判决

马歇尔在判决书中判定,

第一,参议院已批准了这些法官的任命,总统签了字,国务院盖了印,从法律角度上看,委任令是合法的任命公文,麦迪逊拒发公文显然是违法的。因此,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党派斗争的政治问题。

第二,既然扣押公文是违法的,那么马伯里当然有权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一个法治政府的首要责任。因此,法院有责任帮助马伯里获得法官委任书。

那么,按照这个路子推论下去,马歇尔下一步理所当然地就该向麦迪逊发出强制令了。谁料想,马歇尔笔锋突然一转,他引证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说,当一个案子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诉讼当事人时,其初审权属于最高法院。对于其它案件,最高法院只有上诉审理权。如果把马歇尔这段咬文嚼字的引证换成一句通俗易懂、直截了当的大白话,那就是说,马伯里一案的诉讼当事人既不是大使、领事,也不是州政府,最高法院对这种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没有初审权,马伯里告状告错地儿了。他应当去下级法院控告麦迪逊,如果案子最后从下级法院一级一级地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

可是,马伯里高薪聘请的律师、前司法部长查尔斯。李并非不懂诉讼程序的法盲,他之所以一开始就把状子直接递到了最高法院,依据的是国会1789年通过的《司法法》第十三款。根据这款法律,最高法院对这类案子拥有初审权。

但马歇尔斩钉截铁地指出,《司法法》第十三款是与宪法相冲突的,它实际上是非法地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限。马歇尔强调: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而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马伯里一看当个法官竟然这么费劲,连总统签了字、国务院盖了戳儿的委任状都成了白条,若要从基层法院一级一级地上诉到最高法院,还不知要上诉到哪个猴年马月,他只好灰心丧气地撤回了起诉。此公后来一直不安心务农,最终改行当了一家大银行的总裁,比当法官实惠多了。

从表面上看,联邦党人马伯里没当成法官,麦迪逊也没送出扣押的十七份法官委任令,马歇尔似乎输了这个官司。但实际上,马歇尔是此案真正的大赢家。

首先,马歇尔向政府的立法机构国会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合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与立法部门无关。换句话说,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

其次,马歇尔通过此案向政府的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因此,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和命令是否违反宪法,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宪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

这样,虽然宪法规定任何法律都应由国会和总统决定和通过,但最高法院拥有解释法律的最终权力,有权判定法律是否违宪。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做出,即成为宪法惯例,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必须遵守。实际上,最高法院不仅拥有了司法审查权(Judicial Review),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

马歇尔的高明之处在于,他虽然公开宣布经国会通过、总统批准的《司法法》第十三款因违宪而被取消,但取消这款法律实际上是限制了最高法院自身的权限,所以国会找不出什么借口与最高法院对抗,也没啥特别的理由弹劾最高法院大法官。

另外,马歇尔虽然宣布司法部门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但他并没有向麦迪逊国务卿发出强制令,只是建议马伯里去下级法院控告麦迪逊。所以,行政当局同样找不出任何借口与最高法院过不去,也根本无法挑战马歇尔大法官的裁决。

美国的法律体系是成文法与案例法的结合,既然国会和行政当局无法推翻最高法院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那么此判决将作为宪法惯例被后人永远引用。司法审查权和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就这样历史性地确立了。司法从此真正开始与立法和行政两部门鼎足而立。可以说,这是美国政治制度史和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1789年的美国宪法一直被认为是人类政治制度设计的伟大典范,其实这个评价有点过高了。原因在于,在权大还是法大这个关键性问题上,1789年美国宪法并无开创性的建树。这部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结果使司法在三权中处于最弱的一方。按照这种宪法设计,美国最高法院实际上可有可无。

由于马歇尔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超乎寻常的智慧和努力,加上英国普通法传统对北美殖民地的深厚影响以及当时和后来的美国政治家们对法律和政治规则的尊重以及善于妥协让步的特点,才使美国政治制度第一次真正具有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特点,并且使司法审查权成为美国政治制度有别于英、法等西方民主国家政体的重大特点之一。

二百年后的今天,在美国最高法院的院史博物馆中,唯有马歇尔大法官一人享有全身铜像的特殊待遇。在九位大法官专用餐厅的墙壁上,则并列悬挂着马伯里和麦迪逊二人的画像。仿佛是在提醒每一位大法官,一汤一饭当思来之不易。若不是当年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令人称奇的绝妙判决,哪会有今天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威呀。戈尔和小布什各自的拥护者,没准儿已在白宫前面开打了。

参考资料:《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