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五月花公约
五月花公约:由创建北美普利茅斯殖民地的41名成年男子在登陆前制订的一份协约,因它是1620年11月21日在移民们所乘坐的“五月花”号船上签署的,故名。
最初发起人是威廉·布雷福德。
其主要内容是:
“在上帝面前庄严结盟,同心协力,为较佳秩序与生存建立一个文明政体,……并且要随时制订、拟定和设计那种被公认为适合殖民地全体人民利益的公正法律、条例、法令、法规以及设立治理机构。”
签订这一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为防止有的人脱离集体、自行其是,或者哗变。
它是普利茅斯自治政府的基础,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资产阶级民主的滥觞。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宪法产生
独立战争并不等于建国,美国这个国家是谈出来的。
独立战争之后(1776年),1777年召开“大陆会议”,通过了《联邦条例》,宣布结成“永久性同盟”,名称叫:美利坚联邦。
而在1787年,召开“联邦制宪会议”,即讨论要不要一个统一的国家和建立一个怎么样的政府。
④先有宪法,再有国家。
所以美国具有根深蒂固的民主精神,宪法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没有通过宪法,国家根本就无法存在。在此之前你可以无拘无束的发表意见,没有人压制你的言论自由,但一旦通过之后,你必须遵守,这是基本的民主训练。
1776年7月4日制定了宪法性文件《联邦条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一般指通称美国联邦宪法。
美国宪法法律 (Constitutional Law), 是指以美国宪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主要涉及政府权力、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美国宪法在美国法学教育体系乃至美国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
1787年5月制定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
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
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
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指1787年由美国制宪会议制定和通过,1787年9月17日签订,1789年3月4日生效的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
序言以谋求“正义”“国内安宁”“共同防务”“公共福利”和“自由”,说明了制宪的目的。
第1条规定了联邦国会两院议员的产生,国会的职权以及对国会和州的权力的限制。
第2条规定了总统、副总统的产生,总统的职权范围,以及对总统、副总统和其他文职官员的弹劾。
第3条规定联邦法院的组织、职权和有关叛国罪的审理。
第4条规定州与州之间的关系,建立新的州以及联邦对州的义务。
第5条规定宪法的修正程序和要求。
第6条规定涉及以前政府债务和条约的效力,以及联邦宪法、法律与州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
第7条规定宪法的批准程序。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与制衡、人民主权、限权政府、联邦和州的分权等原则。
迄今为止,已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
两个世纪以来,共制定了27条宪法修正案。
重要的修改有:
1791年9月由国会通过的包括保证信仰、言论、出版自由与和平集会权利在内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后通称“民权法案”(或“权利法案”);
1865年和1870年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条和15条修正案;
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第25条修正案。
2.美国宪法的特点
①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
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
两者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
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劾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
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
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
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
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
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②联邦与州分权较复杂。
各州均有其宪法与法律,但应符合联邦宪法。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各州都享有较大权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复议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违宪的控告。
这是从19世纪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分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着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
美国1787年宪法的阶级局限性:
(1)宪法没有规定废除奴隶制度,这是它反民主的表现。宪法不仅没有否定奴隶制度,而且在分配众议院各州代表名额时,黑人人口按3/5的人口折算,这就更加降低了奴隶的地位。
(2)宪法没有提到保证人权问题。
相反,宪法明文规定了保留奴隶和种族歧视的条款,将黑人、印第安人、妇女和穷人排除在人权保护之外。
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立法权归于国会。
主要包括:
①国会实行两院制;
②参议院、众议院的选举规则;
③立法权归于国会,法律的实施经总统批准;
④国会拥有宣战权;
⑤参议院对总统任命权、缔结条约的审批权;
⑥在职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员。
第二,行政权归于总统。
①包括总统的民间直接选举;
②总统的国内行政权力、外交权力和行政立法权力三方面进行阐述。
③总统在国家机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第三,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
主要包括法官的来源及其联邦法院的权力
1787年宪法的特点
①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
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两者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
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
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劾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
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
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
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②联邦与州分权较复杂。
各州均有其宪法与法律,但应符合联邦宪法。
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各州都享有较大权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复议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违宪的控告。
这是从19世纪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
英国权力机构
制订背景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邦联国会(CongressAssembled)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邦联国会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
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
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的通商往来。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辩论之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订《邦联条例》的方案。除罗得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
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人批评说这是对会议权限和现行法律的逾越。但是对于邦联体制下的政府极度不满的会议代表全体一致同意将宪法草案交付各州表决。
宪法起草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约翰·拉特里奇(绰号“独裁者约翰”)领导的细节委员会(theCommittee of Detail)负责起草。其他成员包括埃德蒙·伦道夫、奥利弗·埃尔斯沃思、詹姆斯·威尔逊和纳撒尼尔·戈勒姆。除了戈勒姆,委员会成员都是受人尊敬的律师,并将成为新政府的主要司法官员(伦道夫将成为第一任司法部长,拉特利奇、埃尔斯沃思和威尔逊将成为最高法院法官)。
8月6日至9月10日,细节委员会的报告被大会逐条进行了讨论。9月10日,讨论阶段结束后,大会任命风格委员会(theCommittee of Style)来“润色文件”。威廉·塞缪尔·约翰逊领导该委员会,其他成员包括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古弗尼尔·莫里斯、詹姆斯·麦迪逊和鲁弗斯·金。 [2]
宪法通过与生效
1787年9月17日,39个制宪会议代表签署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并提交在纽约的邦联国会。国会于1787年9月28日并通过新宪法,并同意向13个州提交宪法。
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尔州成为第九个批准新宪法的州,达到2/3州批准的法定要求,实质上终止了《邦联条例》及其政府。邦联国会决定,1789年3月4日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生效日,即美利坚合众国的第四共和国(theFourth American Republic)成立起始日。
1790年5月29日,罗得岛州成为最后一个加入1787年美国宪法的原北美13殖民州。
批准宪法各州
批准时间
(按时间顺序)
批准宪法各州
批准时间
(按时间顺序)
批准宪法各州
批准时间
(按时间顺序)
宾夕法尼亚州
1787年12月12日马萨诸塞州 1788年2月7日弗吉尼亚州 1788年6月26日
新泽西州 1787年12月18日 马里兰州 1788年4月28日 纽约州 1788年7月26日
特拉华州 1787年12月7日 南卡罗来纳州 1788年5月23日 北卡罗来纳州 1789年11月21日
佐治亚州 1788年1月2日新罕布什尔州 1788年6月21日 罗得岛州 1790年5月29日
康涅狄格州 1788年1月9日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
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宪法内容
法律地位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
法官们通常将之理解为:当国会或者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所冲突的话,这些法律将被宣布无效。
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众多判例不断地强化美国宪法的权威性。
明确权力
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性质的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总统制民主共和政体。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此学说起源可追溯至古希腊,而其后被英国与法国的哲学家进一步发展。在美国宪法里,三权分立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着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权力则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着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
宪法原文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并规定了国会的组成;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以及规定总统产生的办法;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各州的相互关系和义务;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本宪法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
这部宪法表明,美国在世界上第一次创造出既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使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这种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后来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美国宪法明确了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人民通过选举或者指定产生的政府官员和议员来行使权力。议员们也可以修改美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还可以重新起草新的宪法。
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各种政府官员在权力上有着不同的限制。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只有通过选举才能继续留任其职位。而由政府首长或部门指派的其他官员则根据指派人的意愿决定去留,而且随时可以被罢免。这一规则也存在例外: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在接受美国总统的任命之后,该项任命将终身有效。创立这一例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因为其职位的变动,而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涉和压力。
在美国宪法生效后不久的18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即法院有权判断国会的立法是否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从而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合宪或者无效。这一判例也确立了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时,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并运用到实际判决中。这样的判例往往会反映不同时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变化,因此这也使得美国宪法可以在不进行修改条文的情况下,具有适应历史发展的柔软性。多年以来,从政府对广播电视的管理政策到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一系列的著名案例对美国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根据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v. Madison)一案中的判决,美国各级法院在个案中有权解释宪法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可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至今美国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已成为美国宪法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宪法原则
美国宪法是美国公民的基本法律,它是美国政府运行的指导原则。美国公民也要遵循它。宪法的制定者们努力地制定灵活的、有助与国家未来的法律规范。美国的宪法建立在七个基本原则之上:人民主权、共和制、联邦制、三权分立、制约与均衡、有限政府、个人权利。
1.人民主权——意思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不是直接统治。比如,不能为所欲为,或创造法律。但美国公民有权选择代表去制定法律。
2.共和制——人民主权也是共和制的一个原则。不是民主党人,只是美国是一个共和政体。美国公民通过投票来推选出政治代表,来行使他们的权利。
3.联邦制——是一种通过在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分享权力的方式,进行国家管理的体制。
联邦政府只享有宪法明确列举的授予权力,而未列举的保留权力归各州所有。这就是说,美国作为一个国家只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比如:货币发行权,和对外宣战权,等等。
各州所拥有的权力包括,没有未列各联邦政府的,且宪法尚未禁止的各项权力,比如:制定学校,制定新的婚姻法,等等。也有一些权力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享有的,比如:征税。这些,被称为并存权力。
4.三权分立——宪法的一、二、三条将政府的权力分成: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
三权分立确保每一届政府都不会享有过多的权力。由国会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由总统领导的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司法部门,包括法院系统负责解释说明法律。
5.制约与均衡——法律需要国会通过,但总统有否决权。即使总统通过了,最高法院也可以指出里面的某个法律违反了宪法的某个基本原则。所以,没有另一方的认可,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以完全做主。
6.有限政府——制约与均衡里就有了有限政府的概念。这个确保了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协作。以及,没有一个人能浪费他们的职权。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没有例外。
7.个人权利——是美国宪法中的一个真正的重点。
它允许人民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等。
所有的个人权利都写在权利法案中,也就是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你可以提出宪法的修正案,如果通过了严格的审批,这就将成为宪法中的一部分了。
美国宪法是一部可以修改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完善的法律文件,但它仍然始终坚持着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争议
从美国宪法制定以来,学者就开始对其合法性表示怀疑。
例如历史学家约瑟夫·埃里斯就指出:美国制宪会议的成员们只拥有修改邦联条例的权限,而不能制定一部取代它的新法律,因此代表们的行为是超越权限的。在宪法表决过程中,制宪会议并没有执行邦联条例所规定的“全体一致通过”原则来通过宪法。
然而也有学者反对这种疑问。
例如宪法律师迈克尔·法里斯指出:制宪会议代表在制订修正案时并没有任何权限上的限制。而且,美国宪法在实质上就是邦联条例的一个修正案。美国国会和全部十三个州都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了表决。首先,十一个州在1788年7月26日之前通过议会举行的表决会议批准了宪法草案。其次,另外两个州(北卡罗来那州和罗德岛州)尽管在起初反对宪法草案,但是最终也都举行了特别会议表决批准了宪法。因此,在表决程序上的修改已经得到了全体州的同意。
美国宪法的特征
美国的最高法律是联邦宪法(Constitution),它的总原则是:自由、平等、公正。我们可以用麦迪逊的著名论断来解读美国宪法的最后密码:“我们需要宪法是因为人性的弱点;而我们能实现宪法是因为人性的优点”。换言之,我们可以用法律来造成对人性恶的限制力量,也能用人性善来形成法治社会。
这部宪法开宗明义地声明:“我们,美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美的联合体,建立公义,确保内部安宁,提供共同防卫,推广普及福利,以及保卫我们天赋的自由,同时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于此颁布及确立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
对于美国人来说,一切法律问题最后都可以归为合宪不合宪,即符合不符合联邦宪法。
第一部美国宪法于1787年5月在费城订立。200多年来,美国联邦宪法引导政体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稳定政治、发展经济和保障国民的权益奠定了根本的基石。从整体上说,它的基本构想相对健全,对外部的变化具有很强的内在调适性。正如联邦最高法院对麦卡洛克控诉马里兰州一案的判词所说的:这是“……一套目的在于永久传世,并可适应产生于人类活动中的各种危难的宪法。”与中国的刚性宪法不同,美国的宪法属于柔性宪法,即宪法的本身不得取消或修改,而只能以另外追加修正案的办法进行扩充。宪法本身就有一条规定,可根据社会、政治和经济的需要修正宪法。为保证其合理有效的修改,还制定了一个双重程序,即两院各以至少2/3的多数通过,或至少2/3的各州议会决定提出修正案。目前,美国联邦宪法已追加了26条修正案。此外,联邦宪法还赋予司法解释权来改变其条款的实际效力。美国联邦宪法的五个主要特征如下。
一、联邦宪法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和制衡(Check andBalance)原则上的总统制民主体系。
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强有力的民选政府,直接代表民众的利益。联邦宪法及其界定下的政府建立了一个由层层地方政府构成的金字塔结构。联邦政府以宪法授予的有效权力来调节和平衡自身与各州及州际之间的关系。它为社会力量的多元性,甚至互相冲突的利害关系创建了一个共同认可和遵循的基础。它规定政府的组织形式为三权分立,即:以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以总统为最高行政首长的白宫是最高执法机构;以9名联邦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是最高释法机构。这三个机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和平衡,用以保卫美国的立国精神。国会的主要职能为立法、修正宪法和决定弹劾等。参议院除其主要职能外,还专门批准条约和对重要官员任命的听证和审议。参、众两院均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州不论大小,一律有参议员2名,全国共有100名。参议员任期6年,每2年改选其中1/3。众议员固定为435名,按各州人口比例民选产生。法律的通过须经两院,若有意见分歧,则要组成两院联席会议共同解决。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两大政党,即民主党和共和党先提名候选人,再由普选出的选举团间接选举后产生。总统身兼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国会只能遵守宪法所规定的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后,才能罢免总统。总统对两院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倘若两院再以2/3的多数通过,法案仍为有效。美国最高法院审判独立;其9名终身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
二、联邦宪法是建立在联邦与各州双元分权原则上的统一的国家体系。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体系和州体系。从司法管辖的分工上看,联邦体系法院管辖的事项主要是:
(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
(2)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系争的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
(3)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有的州还就此作了明确规定。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又有属事、属人和属物之分,因而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联邦内的50个州都各有自己的宪法与法律,但不得与联邦宪法相抵触。联邦权主要体现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总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务等方面,而各州则对教育、卫生、福利和税收等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人本来就接受了州具主权的原则,即各州对限于其州界的所有事务和活动具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管辖权,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对其州民在它州的行为和活动也有一定的权限。不过这些制定人同时也限定了州的权力,即它不得对外交和战争等具有立法权,而必须服从整个联邦的统一立场和原则。鉴于各州的历史、文化、风俗、经济和人口的差异,各州有自主权来决定某些事务和活动,如对犯罪的侦查等。联邦法与州法之间的关联和互动很复杂:对有些领域,只有联邦法适用;对有些领域,联邦法和州法都可能适用。从现实的主客观条件上讲,联邦与各州之间有着利益冲突,双方都竭力争取扩大各自的权限。这就使美国的司法制度更加错综复杂。今后一个趋势是,越来越多原属各州权限的活动和事务,正逐渐纳入联邦管辖权所解释的框架。例如,原来属于州法范围的某些重要领域,像买卖和信用状,目前正由50个州同时采取统一法规来标准化规范此类活动,其中最有意义的是统一商法典(UCC)的认可和实施。对堕胎的法令最能体现上述联邦与各州的双元分权原则:即妇女在怀孕的第一个3个月,根据联邦法令在所有的州都可以合法堕胎;在怀孕的第二个3个月,则根据所在州的法规确定是否可以合法堕胎;而在怀孕的第三个3个月,根据联邦法令,在所有的州都不可以合法堕胎。总起来说,在美国有两种力量的角斗,一种以民主党为代表,试图更加强化联邦权力;另一种以共和党为代表,主张加强各州权力。
三、联邦宪法是建立在双轨制和司法独立原则上的法院体系。
美国法院体系不受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干扰,分为一套全国性联邦法院体系和各州自己一套地方法院体系。这两套体系具有司法复议权,可分别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违宪的控告。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裁定国会或州议会等立法机构的一切法规是否违宪、是否合法有效。
联邦法院的权限是:
(1)受理属于联邦法规的案例;
(2)受理原告和被告分属不同州、涉及款项超过5万美元以上的案例。这其中,一些事项的管辖权(Jurisdiction)属于联邦法院,也有一些则同时属于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联邦行政机构的某些决定和行为如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则由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一个最有趣的案例就是美国2000年总统大选中,戈尔与小布什的输赢,如选票的有效性问题,竟然最终靠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来定夺。已有200多年历史的美国的法院制度,同其他领域相比,似乎演变不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高科技的发展,最近几十年开始有较大的变化,例如各种视听设备和电脑数位系统等进入法庭。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冤假错案相对少得多,法官腐败受贿的也相对少得多。美国人对法院的不满主要是办案拖沓或判决令人不服,其原因可能是法官不公或律师不强等。
四、联邦宪法是建立在简明扼要原则上的文理体系。
美国联邦宪法只有20多页,从字面上看,很通俗易懂,但字里行间,却蕴藏着深厚的人文精神、复杂的历史背景、丰富的哲学观念和美好的社会理想。它本身似乎并不“完善”,没有穷尽和满足所有的社会条件和需要,但它为后人的社会实践和文明发展,提供了充分想象和扩充的空间。在主体正文后所追加的26个修正案及未来可能再追加的修正案,就是最好的明证。
选择题:
美国国会宪法修正案中反映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具有重大影响的是:( )
A.“权利法案”
B.关于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法案
C.关于总统选举的修正案
D.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美国的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规定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是宪法修正案。
迄今为止,国会通过28条宪法修正案,完成批准程序、生效的有26条。
其中反映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
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第13条至第,15条法案;
20世纪后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C项不屑此列,为杜撰。
评价美国1787年宪法Constitutionof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87)
美国宪法确认了某些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包括:
(1)分权与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行使,这三权之间分立的状态十分明显,同时又保持着一种互相牵制互相平衡的关系;
(2)有限政府原则。它与法治原则相联系,即联邦政府的权利要受法律限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
(3)代议政府原则,它与人民主权原则相联系。联邦宪法序言中显示出美国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但必须通过选派代表管理国家。
美国1787年宪法具有积极意义。
(1)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巩固了独立战争的成果。
(2)它确立了联邦制,强调加强国家权力,避免了邦联制的松散,又在权力结构中突出“分权与制衡”原则,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防止独裁统治出现,体现了一定的民主精神。
(3)既把各州团结为一个国家,又保留了地方一定程度的自治,有利于州域地方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4)西欧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卓越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5)与当时欧亚大陆封建君主制度相比,资本主义共和制是优越的,保障了资产阶级政治和经济利益,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故,美国1787年宪法具有积极意义。
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
州政府的官员由各州自行选举产生,联邦政府无权任命州长或州级官员。--1781年宪法(节选)
体现了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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