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法概况  

美国是世界反垄断法的鼻祖。

在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是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保障,有市场经济自由宪章的美誉。反垄断法被西方国家称为经济宪法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80多个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律,其中发展最为完善成熟的是美国。 

美国反垄断法律形成了的完整体系

美国的反垄断法由三部法律组成,最为著名的是1890年颁布的被公认为世界反垄断法里程碑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其余两部则是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世界反垄断法的开山鼻祖,主要内容是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此后制定的另两部法律则是对这一法律的补充和完善。

《克莱顿法》的主要内容是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该法还建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

美国出台反垄断法有其特定时代背景,主要是源于19世纪末的反托拉斯运动,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竞争。

在南北战争和战后重建的过程中,美国的部分资本家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迅速积累起了巨额财富,并通过兼并扩张手段构建起一批对全美乃至世界经济有着巨大影响的产业帝国,如卡纳基钢铁集团和洛克非勒名下的标准石油公司。

产业大亨们以托拉斯的形式将相同行业、原本存在竞争的公司予以合并,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划分各自的市场范围。

19世纪8090年代,全国性的托拉斯纷纷出现。

反对托拉斯的市场垄断行为发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

一些被称为对抗主义者Antagonists)的有识之士认为,产业巨头们正在通过托拉斯逐步取得对美国社会包括经济和政治的全面控制权,并将消费者、劳动者置于被控制地位。

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经济迅猛发展,也推动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过度集中使农场主、劳工和小企业主饱受垄断企业滥用市场势力之苦。

19世纪80年代,美国爆发了抵制运输、石油和钢铁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

1890年的《谢尔曼法》是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当时,美国在工业革命热潮中出现了托拉斯组织,比如美孚石油公司,已控制了全国90%的炼油业。大把捞钱的托拉斯遭到普遍反对,舆论要求政府采取行动,由此催生了《谢尔曼法》。

1890年,第一部反垄断的法律《谢尔曼法》产生。该法明确规定任何以托拉斯或其它方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的合同、联合或共谋为非法,且是刑事犯罪。《谢尔曼法》成为美国确定托拉斯行为的基本准则。

1890年,在以参议员谢尔曼为首的一些国会成员的推动下,美国国会制定并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反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该法共计8条,其中最重要的第一、二条规定:任何对各州之间或与外国之间贸易或商务加以限制的合同、以托拉斯等形式实施的联合、或共谋,均为违法,并构成严重犯罪。……”

任何个人或企业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州际或与外国之间贸易或商务的行为,即被视为严重犯罪。

1914年,为弥补《谢尔曼法》的不足,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并指定具体的政府行政部门负责反垄断法的执法工作。

同年,美国国会又通过《克莱顿法》,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明确了垄断违法行为的范围,并对四种不构成犯罪的不法行为作出界定。

至此,美国反垄断法律形成了自身的完整体系。

根据美国反垄断法,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拆分等多种惩罚。司法部可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裁决或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受损企业或普通消费者也可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三倍的损失赔偿。

1914年,美国颁布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确定商业活动中的不公平竞争手段或欺骗性行为均为非法,并据此建立了防止企业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联邦委员会。此法对美国反不正当竞争和反托拉斯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随后不久,又颁布了《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它归纳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独家交易、合并和连锁董事会等4种主要商业做法。该法在美国反托拉斯公共政策体系中占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美国反托拉斯诉讼程序改进法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使独立核算的大型合伙企业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营企业也受该法的管辖。

 

美国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内容

以上法规确定了美国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内容:

禁止企业间订立严重损害竞争的协议;

控制企业合并的规模,以维护市场的竞争性;

监督已经取得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防止他们滥用市场优势。

但是,由于这几个法规内容非常原则且简短,美国反垄断规定实际上仍是建立在判例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基础上,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再作具体解释。 

根据美国反垄断法,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拆分等多种惩罚。而且,由于美国实行惩罚性罚款,一旦企业被认定违犯反垄断法,罚款金额将三倍于损害金额。

在具体司法操作上,美国奉行诉讼多轨制。其中,司法部可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美国许多经典案例都是在司法部诉讼下得以完成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裁决或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受损企业或普通消费者也可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三倍的损失赔偿。

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实际上是《谢尔曼法》的修正案,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与说明;同年还出台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部法律三足鼎立,构成了美国反垄断法律法规的主体。

在反托拉斯法制定之初,美国对垄断的界定,主要根据企业规模和产品的市场份额来判断。企业规模过大,产品在全国市场上占有份额过大(如80%),就可能被判定是妨碍竞争和贸易的垄断企业。

在美国早期的几个反托拉斯案例中,如1911年的美孚石油公司案和1983年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被告均是因为企业规模过大,妨碍或限制了竞争和贸易,而被判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并被分解公司的。

随着美国自由竞争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规模也越来越大。特别是随着企业兼并风潮和全球化势头的加强,企业规模和市场份额似乎不能再成为判定垄断的指标。美国反托拉斯焦点也转向滥用已形成的垄断地位,非法进行不正当竞争。近年的美国政府状告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的反垄断诉讼,是表明这种转变的典型案例。

美国经济学家认为,今后美国的反垄断实践,可能将聚焦保障公平竞争、推动技术创新,因为只有创新才能最终保障消费者福利,公平竞争则更有可能带来创新。

1914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第二部重要的反托拉斯立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作为对《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补充。该法明确规定了17种非法垄断行为,其中包括价格歧视、搭卖合同等。根据《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以下行为均属非法:

1可能在实质上削弱竞争或趋向于建立垄断的商业活动。

2、价格歧视,即同一种商品以不同价格卖给不同买主从而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3、搭卖合同,即厂商在供应一种主要货物时坚持要买方必须同时购买搭卖品的行为。

4、在竞争性厂商之间建立连锁董事会,即几家从事州际商业的公司互任董事的行为。

5、在能够导致削弱竞争后果的情况下购买和控制其他厂商的股票。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是制止反竞争性的企业兼并以及资本和经济力量的集中。关于非法兼并和合法兼并的确认原则是在该法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的。此外,由于工人运动的发展,它规定:工会及农民组织不受《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限制。 

美国反垄断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主要有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分离、放弃等。其中包括举世闻名的三倍罚款规则,即一旦公司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就要被判罚3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而且罚金只能有1/3在其所得税中扣除。

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是解散企业。

现在基本不采用这一措施。

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是美国最重要的经济法规之一。实际上,它是由一系列法案组成的法律体系。

从最早诞生于1890年的《谢尔曼法》至今,美国反垄断法已走过100多年的历程,已有包括标准石油公司、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柯达公司、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等在内的上百家公司因涉嫌垄断而遭到调查和指控,一些公司甚至因此被肢解,有效地促进和维护了美国的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公平竞争。 

反微软公司垄断案

百年来,美国司法界在反垄断领域的一系列判例和裁决,对美国和世界经济影响深远。例如,1911年,曾经不可一世的美国洛克菲勒标准石油公司被肢解为34个独立石油公司。

上世纪90年代,美国司法部于对微软公司提出起诉,称其通过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其他软件的行为构成了市场垄断,微软因此一度面临被一分为二的危险。

19985月,美国司法部与20个州分别把微软公司告上了法庭。这桩反托拉斯案的起因之一是微软将IE浏览器与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

原告认为,捆绑销售是微软在浏览器竞争中获胜的原因,微软公司因此被指控不公平地限制了竞争对手的浏览器软件,如网景公司的NN浏览器软件。

原告认为,微软公司滥用垄断力量,进行了不正当竞争。

2000年,微软公司被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初审裁定违反《谢尔曼法》,并处罚微软将其一分为二。

后微软提出上诉,美国司法部和微软公司于200111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微软得以免遭分解。

经过漫长的法律诉讼,微软虽然逃脱了被解体的命运,但同时不得不向竞争对手支付7.5亿美元的巨额赔偿。 

微软案表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在信息产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大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及其客观上形成的垄断已无法遏止,如果企业不滥用这种垄断地位和力量,也可相安无事。这说明美国的反垄断矛头,已转向滥用垄断地位与实力。

1998年当今世界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卷入反垄断一案却给人们带来更多思考,反垄断法如何为迅速崛起的知识经济保驾护航已成为美国法律界、经济界及政府决策部门的重要课题。

成立反垄断局

为了保证反垄断法律的有效实施,1933年,美国司法部成立反垄断局(又称反托拉斯司)。

它主要执行《谢尔曼法》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该机构在诉讼程序之前的调查阶段,有权要求任何人提供有关反托拉斯调查的一切书面材料。

另外,美国还有一个独立的反垄断准司法机构,即前面提到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它主要负责执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及其它一些贸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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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再出重拳 

专家建议推动监管制度化常态化

 来源:证券日报2021-11-22 09:20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据悉,上述43起案件均为过去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交易,案件数量多、涉及企业广泛、交易时间跨度较长。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随着反垄断执法的深入推进,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意识不断提高,主动梳理和报告以前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处理未依法申报案件,既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维护反垄断法权威,不断优化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竞争环境;又能有效督促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和能力,推动企业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就在市场监管总局对上述涉案企业开出罚单的前两天,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同时,为鼓励企业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引导企业建立和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当前各界对反垄断执法的期待与需求,为妥善处理新时代各类复杂的垄断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利于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各级市场主体创新驱动发展,保护互联网背景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43起未申报案例被处罚以及同时出台原药领域反垄断指南和境外竞争合规管理指引,可以看出,我国市场竞争监管不断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在执法层面也全面铺开。”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方燕对《证券日报》表示。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陶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我国各类法规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审查、认定和执法更加细致。同时,反垄断力度更大,国家反垄断局的成立,意味着我国反垄断规制将得到进一步强化,壮大后的执法力量将为处理好各类复杂的垄断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强化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也已深入平台经济,《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于今年正式落地,意味着平台经济反垄断进入新的监管时代。

从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涉案企业来看,阿里巴巴、百度、腾讯、京东、滴滴、美团等互联网公司均涉其中。

“我国经济发展正在由传统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型,一些新商业模式在市场中表现出极具裂变性质的规模扩张,并在部分领域形成垄断。”宋向清表示,新形势下垄断具有鲜明的互联网特征,传统的反垄断机构、反垄断团队、反垄断手段和反垄断法规不足以对新的垄断行为形成威慑性打击,因此,以创新反垄断执法模式为引领的国家反垄断局寄托着各方期待。

重庆理工大学副教授王文涛认为,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执法将成为反垄断实践的关键环节。应该警醒的是,与传统经济形态相比,平台经济具有典型的双轮垄断和闭合型垄断特征,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审查和监管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仍需持续关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

在陶金看来,当前市场仍然普遍存在利用垄断地位打击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需继续加强反垄断执法力度,推动反垄断监管制度化、常态化。同时,可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在科技领域的审查和认定研究力度,以进一步推动国内科技领域的技术交流和竞争。此外,进一步扩大反垄断的范围,在更多产业领域中引入反垄断,在有序放开更多领域竞争和准入的同时,加强反垄断监管。

宋向清建议,未来反垄断执法首先应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引领,着力于引导市场主体遵循经济发展一般规律,追求合理的规模扩张速度和利润增长速度。其次,要适应新经济需求和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严格区分合理竞争和不公平竞争的界限,既要坚决打击垄断行为,又要有效保护资本属性,拿捏好执法尺寸,确保市场高效有序。此外,要强化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意识。(包兴安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