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工人运动高涨和劳资关系紧张,以及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法学派思想的影响,美国联邦国会和各州议会制定了一些社会立法。
现代美国劳工法包括工资和工时、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职业教育、劳动仲裁以及劳资关系调整等方面的内容,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劳工法体系。
第1节 劳工制度
一、劳工关系法
1.美国劳工法的出现晚于其他法律,劳工问题被作为法律的重要话题是在南北战争以后
劳工关系的调整曾经长期依赖判例法,传统的判例法从整个资产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考虑,确立的是一种劳资双方权利、地位极不平等的基本格局。
19世纪末,美国一些州通过立法对工人最长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童工等问题作出规定,但直到20世纪初,最高法院仍一再宣布这些法律违宪。
在19世纪末以前,美国劳工关系法的主要倾向是保护雇主利益,限制工人权利。
2.保护劳工法律
20世纪30年代,随着经济危机的日趋严重,工人运动进一步高涨。
西奥多•罗斯福着手解决劳资矛盾。他甚至把劳资双方请到了白宫来商议,在美国历史上这还是第一次。在一次演讲中,富兰克林•罗斯福向公众提出了公民应该享有“免于匮乏的自由”,因为真正自由的人,必须有基本的经济保障。罗斯福的提出的这一自由,意味着摆脱贫穷不再是个人的行为,也就是说,政府应该承担起保障人们免于贫困的责任。作为罗斯福“新政”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工法,对劳工关系进行调整。
1932年,国会通过《诺里斯——拉瓜迪亚法》,这是美国联邦立法史上第一个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该法给予工会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禁止法院对工会使用反托拉斯法。
1935年制定《国家劳工关系法》,又称《华格纳法》,规定:工人有组织、成立和参加劳工组织的权利,有选派自己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有为了集体谈判或其他互助或保护的目的采取一致行动的权利。该法禁止雇主操纵或干涉劳工组织,规定成立国家劳工关系局作为执行该法律的政府机构。根据该法,国家劳工关系局有权处理劳资纠纷,有权就雇主侵犯雇工权利的行为向雇主发出禁令,由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一些州政府也陆续出台了旨在保护工人权益的法律条文,明确了工伤赔偿标准和工人的劳动时间。有的州政府,还对与公众生活相关的企业进行管制,建立了公开的听证会制度。
富兰克林•罗斯福让联邦政府,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最低工资法律、福利法律、政府雇用以及其他措施,承担起保障美国人民经济安全的责任,支持人们获得经济上的自由。
3.反劳工法律
这一时期的劳工法注意了对工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而这些法律实施的结果,引起了资产阶级保守派的激烈反对,因此20世纪40至50年代,美国又制定了一系列反劳工法律,如1947年的《塔夫脱——哈特莱法》(《美国劳资关系法》),该法的主要内容为:
①禁止同业工人举行全国性的集体谈判,工人进行集体谈判的代表范围限制在50英里以内。
②同一行业中两个工厂的工人不得同时谈判罢工,禁止以同情罢工彼此支援。任何罢工必须有60天静候调查的“冷却时期”,以待政府的调查和仲裁。
③禁止工会进行纠察和“一切非法的联合”。
④在“危害国家安全”时,总统有权指令司法部长要求法院发布在80天内禁止罢工的禁令。
⑤禁止工会与厂主订立只许雇佣工会会员的合同,禁止工会要求同厂的工人加入同一工会组织。
⑥工会不得以自己的基金作政治活动之用。
⑦禁止共产党员或共产党的同情者在工会中工作,工会要具结保证在自己的组织中没有共产党员。
《塔夫脱—哈特莱法》的目的是分化工人力量,把共产党及进步的工会领导逐出工会,使工会组织成为资产阶级的御用工具。
该法律颁布后,在最初的13个月中,国家劳工关系局就发布了29起针对工会的禁令,取消了50个进步工会的许可证。
4.劳工关系法逐步趋向民主化
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的劳工关系法逐步趋向民主化,如1962年通过《人力开发培训法》,规定由联邦拔款举办就业培训和在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