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法
一、美国移民法的特征
美国移民法立法的主要考量是:
(1)增加更多的移民数量;
(2)增加移民的多元化,即提高那些从未向美国移民的国家和地区的移民数量;
(3)增加能促进美国生产力发展的移民类别,从而适应工商企业和经济活动的需要。
这部新法规表现出,在美国整体的国家利益下,为移民制定的一套完善的选择机制。它增加了亲属移民的上限数量,大幅度提高了雇用移民的机会和多种渠道,因而为国际跨国企业在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它还使执行机制得以强化,但在驱逐出境的操作空间上则加以弱化。
它冲淡了过去百年中某种限制入境的色彩,更有可塑性和宽容性。例如,除非国务卿个人证明某一申请者进入美国会危害外交利益,否则,入境美国者不再因单纯的意识形态或政治信仰而遭到拒绝。
例如,对中国大陆共产党员身份的入境者,实际上有了明显的松动。不过,新法规对曾涉及严重犯罪的申请入境者,则有严苛的规定。
凡是要到美国观光、应聘或留学者,都得经过美国政府的许可,并得取得当地美国领事馆的签证。
二、入境签证两大类
入境签证分两大类:
一是允许永久居留的移民签证;
二是仅供临时停留或过境的非移民签证。
合法入境美国的移民签证,经核准后,可取得外国侨民证,即一般所谓的绿卡。持有绿卡者可以在美国永久居留。在未归化前,除了不被赋予选举与被选举及担任公职的权利外,几乎与美国公民平等,不受限制。受配额限制之移民签证有不同的种类与优先顺序。
美国现行的移民法规,没有人种与国家的差别待遇,除了美国公民之近亲与移民法第101条中的特殊移民的签证没有名额限制外,全世界每年有27万人可以拿到美国的移民签证(东半球不得超过17万人,西半球不得超过12万人)。
美国政府为了公平起见,规定每一独立国家每年之移民配额不得超过2万人,任何殖民地或外国之附属地区除了特殊移民外,其移民配额每年不得超过600人,同时,新移民法第202条规定每一个国家所得之2万移民配额,应按如下比例分配:
(1)优先不超过总额的20%,其签证对象为美国公民的未婚子女(指年龄超过20岁者),未用完之数额转配给第二优先申请人;
(2)优先不超过总额的20%,其签证对象为拥有永久居留权者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3)优先不超过总额的10%,其签证对象为专门职业人才或科学、艺术上有特殊能力、将使美国的经济、文化与福利能有广大受益者;
(4)优先不超过总额的10%,可享用前三项优先未用完之配额,其对象为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及其配偶与子女;
(5)优先不超过总额的24%,并可享用前四项优先未用完的配额,其对象为年满21岁之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与子女;
(6)优先不超过总额的10%,其对象为美国短缺之特殊职业技工(须经美国劳工局认可);
(7)优先不得超过总额的6%,其对象为因种族、宗教或政见之不同而遭受到压迫或有被迫害之虞逃难他国的难民,或者因逃避天灾地变、无法回原居地生活者。
除了七种优先配额移民签证外,还有一种非优先配额移民签证,可享用以上七种优先签证未用之配额,凡符合移民申请条件者可登记排队等候。
近年来,由于前七种优先签证的配额不敷使用,此类移民签证一直处无配额状态。
除上述配额限制移民签证外,美国尚有很多种不受配额人数限制的移民签证,符合下列资格的申请人只要美国移民局或海外领事官员提出请求,经认可就能拿到签证。
(1)美国公民的配偶;
(2)21岁以上之美国公民的父母;
(3)婚姻关系嫁给外国人而丧失之原美国籍的妇女;
(4)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因在美国的同盟国服役而丧失其原有美国国籍者;
(5)美国政府认可之宗教的牧师或僧侣;
(6)在美国出生年满20岁者。
所谓第二类就是临时停留或过境的非移民签证。
通常由美国领事馆签发签证,期限视个人的条件,由3个月到4年不等,不过,这限期是指该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并不意味着你被允许在美国停留的期限。例如,拿到4年的签证,仅表示你在4年内可凭该签证出入美国国境,至于停留期,则由入境机场的移民局官员视个人来美国的目的予以核定。该期限另外注明在一张叫做194的表格上,一般的观光期限是1个星期到6个月。留学生或多国公司的海外业务员的期限是1年。在该允许期限到期前2周,如果有延期的需要时,可以提出理由,向停留所在地的移民局提出延期申请。留学生或海外业务的延期申请必需附上学校或公司的证明文件,每次申请费用是10美元,申请次数不拘。
三、签证的种类
一些签证的种类如下。
A类签证是外交及公务人员签证。
其中:
A1发给外国政府的高级官员,包括大使、部长、外交官员或领事馆官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A2发给职位较低的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以及他的家属;
A3发给外国政府官员(持A1,A2者)的私人员工及其家属。
B类签证是商务、观光或探亲签证。
其中:
B1是短期的商务访客,
B2是短期的观光客及探亲者,持这两种签证者,绝对不允许在美国境内就业工作。
C类签证是过境旅客签证。
其中:
C1发给计划过境美国到其他国家的旅客,即这种旅客只是通过美国并没有停留的打算;
C2发给过境前往联合国总部的人;
C3发给外国政府官员及其家人或私人雇员过境美国之用。
D类签证是发给飞往美国的国际航线的机员或航运公司的船员。原则上持用这类签证者,不准在美国从事商务、观光或探亲等活动。这类签证通常是由美国政府认可的航空公司或航运公司代其职员提出申请。
E类签证是发给条约商人与条约投资人的签证。
其中:
E1发给“条约商人”,即由外国公司派到其美国分公司或办公处之职员的签证;
E2发给“条约投资人”,即一般所谓的商业投资签证。这里所谓的条约,是指美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所订的通商条约,因此,E1、E2申请人的国家必须与美国订有通商条约。
F类签证是发给留学生及其配偶与年幼子女的签证。
其中:
F1发给外国留学生;
F2发给外国留学生的配偶及其年幼子女。
G类签证是发给某些国际组织的官员或雇员的签证,
另外,外国政府委派到这些组织的代表及其眷属或私人雇员也包括在这一类中。
美国政府批准的此类国际组织有联合国总部、联合国文化教育与科学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货币基金会、世界气象组织、国际原子能协会、国际民航组织等30余个组织。
H类签证是准许在美国从事短期工作的签证。
其中:
H1发给具有特殊技能的短期工作者,如艺术家、技术家、演艺人员、学者、厨师等;
H2发给前往美国从事季节性劳动的工人,申请者虽不须具有卓越的能力,但必须由雇主向劳工局取得证明,证实无法请到担任这类工作的美国公民,雇用外籍工人不会对美国劳工的就业与薪资构成威胁;
H3发给前往美国接受技能训练的实习生。
K类签证是发给美国公民的未婚夫、未婚妻及其子女的签证。
其中:
K1发给美国公民的未婚夫或未婚妻;
K2发给取得K1签证者之未成年子女(申请时须出示其与K1签证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L类签证是发给跨国企业之职员及其眷属的签证。
其中:
L1发给外国之跨国企业派驻在美国的职员,申请时需由公司提出请求;
取得L1签证者之配偶及子女可同时取得L2签证。
美国依宪法条款授权国会制定移民归化法律,移民局负责审查与推荐,最后归化权的核准与否则操纵法院手中。
未成年的合格申请人,可经由其父母的行动而并入归化程序,与美国人结婚的外国人,如其子女年龄在16岁以下,又有美国永久居留权,当其父或母归化时,子女即自动获得美国公民权。
如果父母均为外国籍,父母之任何一方归化成美国公民时,16岁以下的子女也同时取得美国公民权。
16岁以上、已获永久居留权的子女,必须等到18岁,再自行提出归化申请。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归化入籍: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
(2)申请人必须是获准在美国永久居留者;
(3)申请人已在美国连续居留5年(如为美国公民的配偶,则可在与该公民结婚3年后,申请入籍),而且5年内至少有一半时间实际住在美境内;
(4)申请人在连续住满5年的最后6个月,要住在递申请书之所在地内;
(5)申请人需了解简单的英文字句,并能读、写英文短句;
(6)申请人需了解一定程度的美国历史与政治制度,并坚信美国的宪法原则;
(7)申请人必须有良好的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