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总统弹劾制度  

    ——美国总统弹劾:历史与现实

美国总统弹劾的制度设计 

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也是武装力量的总司令。应当说,在美国的政治体制中,总统是大权在握的。

从立国开始,如何防范大权在握的总统滥用权力、独断专行,是美国制度设计的重要考量。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推出《美国宪法》草案,为美国政治制度奠定法理基础。而贯穿《美国宪法》的一项重大指导原则便是权力制衡。按照这一原则,美国建立了三权分立政治架构。

制宪会议一方面要赋予总统必要的行政权力,以便建立起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避免此前邦联体制下一盘散沙的状况再次出现;

另一方面要防止大权在握的总统滥用权力、独断专行。

本着这些考虑,制宪者采用了总统制,即在加强总统权力的同时,注重总统和国会之间的牵制。鉴于欧洲历史曾出现暴君专制,制宪者担心总统权力过度膨胀,因此除了对总统的任期、选举乃至权力作出规定外,还特意设置了弹劾制度。

《美国宪法》对于弹劾的实施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将弹劾文职官员包括总统和副总统的权力赋予美国国会。

众议院独自拥有弹劾权,即众议院负责发起弹劾的程序;

参议院独自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的权力

不过,其并没有对参议院审判的形式作出太多的描述。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弹劾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

而其他官员的弹劾则由副总统主持。

所有的弹劾案都必须获得参议员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

被定罪的官员将被除去公职,不能再担任其他的联邦职位。

除此之外,有罪的官员将依法受到刑事起诉、审讯和惩罚。

尽管《美国宪法》允许对任何联邦官员进行弹劾,但长期以来美国已形成一种规则,即这种弹劾并不包括国会议员自身。

《美国宪法》具体描述了可被弹劾的几种情况:总统、副总统以及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以免职。不过,《美国宪法》并没有对重罪和轻罪作出具体的界定,这使人们感到困惑。叛国和贿赂这样的罪行很容易理解,但重罪和轻罪却很难界定:是限定为刑事犯罪行为,还是包括那些滥用权力或者背信弃义但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呢?对此界定的含糊性给了国会自行解释的空间。换句话说,就是国会有权解读哪些犯罪行为是可以引发弹劾的。在初制宪法时,一些制宪者有意将治理不善纳入弹劾的范围,但有人担心弹劾的权力被过于频繁地使用,不利于政治的稳定。由于意识到弹劾可以被当作政治斗争的武器,所以为了保持美国政府的稳定,要求弹劾在获得三分之二多数参议员支持的情况下才能算成功。正是因为弹劾程序非常复杂和严格,所以成功弹劾联邦官员的例子在美国历史上并不多见。

依照《美国宪法》的规定,结合多年积累的经验,美国当前的弹劾程序大致如下。

首先,众议院授权司法委员会展开调查,司法委员会举行听证会以及收集、调查所受指控的证据。随后,由司法委员会投票通过弹劾的罪名。

其次,如果大多数众议员支持至少其中一项的弹劾指控,那么弹劾案就会提交到参议院进行审议。主持参议院审判的官员或是副总统,或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如果弹劾案针对总统,则由首席大法官主持,否则由副总统或参议院临时议长来主持),其带领参议员宣誓,要求他们不偏不倚地扮演陪审员以及法官的角色。参议员听取众议院指定代表就弹劾指控进行陈述,随后,受到指控的官员或者其代理人则被允许就受到的指控向与会参议员提出口头辩护以及反驳。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多数参议员投票表决结束审判,那么审判随时可以在没有认定有罪或无辜的情况下终止。

最后,在听取完所有的证据之后,参议员将进行辩论。

辩论过后,参议院会对弹劾的各项罪名进行投票表决。  

 美国的弹劾制度概况

   弹劾制度是美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会对行政、司法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审判,撤销其职务的制度。

    它是美国三权分立原则和精神的充分体现,为维护国家权力的平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该章着重讲述美国弹劾制度起源与发展、弹劾罪的构成、弹劾程序以及弹劾与政治斗争的关系。

弹劾制度的法律依据就是《美国宪法》第2条,该条第4款规定:“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这毕竟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即以这把标尺来衡量具体的案例,尤其是行为是否构成除叛国、贿赂以外的重罪和轻罪时,经常会出现认识上的分歧。

何况美国国会是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组成,两党从各自的党派利益考虑,因而在是否构成重罪或轻罪而进行弹劾的问题上,往往意见尖锐对立,反映出党派斗争的浓重色彩。

首先,启动弹劾程序,需经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提议、由众议院的多数票决定,是否开始正式弹劾调查。

其次,如果决定正式弹劾调查,就举行调查听证会,然后还要对弹劾调查的结果,尤其是指控的理由是否充分和构成弹劾条款进行表决。

再次,如果众议员的多数同意弹劾条款,众议院有权就此提出指控,参议院则有权进行审理,因为美国宪法规定参议院“独自拥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权力”。

美国审理弹劾案,众议院相当于控诉方,参议院则相当于陪审团。

联邦法官或其他高级文职官员受审时,由副总统主持审讯;总统受审时,则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讯。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23的投票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出免除和剥夺担任和享有合众国属下有荣誉、有责任或有薪金的任何职务的资格为限度;但被定罪的人,仍应依法受到刑事起诉、审理、判决和惩罚。

在历史上,美国国会共进行过16次弹劾。

从受到弹劾的对象来看:只有一位总统受到弹劾,那就是1868年对安德鲁约翰逊总统的弹劾,结果以一票之差未被撤职。

至于尼克松,是因水门事件在极可能受到弹劾的情况下而提出辞职的,因而还不能算受到弹劾。其余都是联邦法官和其他文职官员。

美国从建国伊始就规定并实行弹劾制度,至今已有220余年的历史。

从弹劾的成功率来看,有7次弹劾成功,占43%,即被撤职、定罪。

弹劾制(Impeachment System)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1376年,英国议会对与王室关系密切的威廉·拉蒂默男爵进行弹劾,最终拿下这位当红又当权的王公大臣。此举在王权显赫时代宛若一石激水。位高权重的掌权者,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司法豁免权,法律往往难以直接起诉。

拉蒂默男爵案开启了另一种权力监督和制裁模式立法机构罢免行政官员。当时的英国议会,借弹劾利器,不仅弹王公大臣,且两次劾并废黜国王,的确光彩有佳。此后,议会弹劾被认为是除战争外、限制绝对王权的最强有力手段。

英国在近代政治史上独领风骚,弹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功不可没。

殖民时期,美洲大陆立法机构曾借用弹劾制对抗英国政府。

合众国成立之初,弹劾制得到建国元勋青睐,获宪法肯定,被认为是分权制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体而言,弹劾是立法机关对行政、司法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的制度。

本质上是立法制约行政及司法的一种手段。

弹劾案的处理不影响依据法律进行的后续刑事审判。对比刑事审判和弹劾,最高权力者往往有权赦免或缓和刑事定罪,但无权赦免或缓和弹劾定罪;如果弹劾确定无罪,一般不能再对其进行刑事诉讼。

弹劾的初心,是在保障三权分立的基础上,更有效地实现对行政权力(尤其是对最高位阶者,如总统)的监督和制裁。

一方面,通过立法机构监督权力,对大权在握、实质上可能享有司法豁免权、法律难以直接起诉的最高权力拥有者,产生相对有效的制约和威慑;

另一方面,弹劾使司法不能直接参与最高政治权力的罢免,将法律和政治分开,也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三权分立架构的稳定。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2项规定众议院拥有弹劾权;

第一条第3项规定参议院拥有审判权;

第二条第4项规定: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政府之文官,受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被弹劾并被定罪的,应予免职。

从上述宪法规定,再结合美国弹劾实践,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弹劾制:

1、弹劾对象。联邦、州的所有政府文官,如总统、副总统、联邦法官、国务卿、各部部长、州长、副州长、州法官等。军职人员和国会议员,不被视为文官,因此不适用弹劾规定。

2、弹劾标准。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叛国、贿赂相对还算清晰,至于何谓重罪轻罪,宪法并没有明确,这也是弹劾制度的模糊之处,实践中往往依赖国会的自由裁量权。

3、弹劾结果。弹劾判决的结果,限于公职范围,一般是免职、剥夺当事人未来公职资格、以及因所任公职产生的待遇或福利。如被判决有罪,被弹劾者将立即下岗,且终身不得担任公职;如犯有刑事罪行,在其恢复平民身份后由普通法院进行审理;如果是卸职的官员,将被剥夺因公职所享有的各种待遇、福利。比如美国前总统有阅览安全简报等惯例,如果被判有罪,这些待遇将随之取消;如被判无罪,被弹劾者可以继续完成其任期,福利待遇如常。

总统弹劾程序在美国历史上启动过四次,即1868年约翰逊案、1998年克林顿案、2020年特朗普案、2021年特朗普案。迄今为止没有一次弹劾成功。可以看出,弹劾总统是特殊、罕见的制裁手段。

之所以应用极少,和弹劾案本身规定模糊、程序复杂、耗时长、成功系数低、风险大有关系。

三分之二参议员多数同意,才能确定有罪,为审判结果确定了很高的门槛。弹劾案中各方都要准备大量的论证材料和证人,耗时耗力。

约翰逊弹劾案历94天,克林顿弹劾案127天,即使因中途辞职导致弹劾案中止的尼克松案,也经历184天。如果弹劾不成功,还很有可能提升被弹劾总统的竞争力,弹劾案提出一方需要小心谨慎。比如克林顿被弹劾后,支持率一度跃升,提出弹劾案的主要竞争对手最后不得不最后辞去议会职务。也正是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弹劾制度的起源地英国在1805年后,实质已将弹劾制束之高阁,议会更多使用不信任案迫使内阁辞职。

宪法设计弹劾制之初,规定参议员在参加审判前必须宣誓,要按照宪法和法律公正断案而非依照个人政治立场。但彼时尚无党派纷争,最大限制政治立场的判决有望出现。

现今党派争端越演愈烈,已近极端并水火难容。弹劾制似已演变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本次弹劾案中,观察家依据参议院党派构成比例,基于不同党派相当讲政治的现实,认为参议院67票有罪结果实属困难,对特朗普第二次弹劾无罪判决的结果几乎不持悬念。参议院判决宛如过场演戏,这不得不说是弹劾制度的尴尬遭遇。

尽管如此,总统弹劾的政治震撼、实际影响不可小觑。

弹劾制作为议会制约总统的手段,对总统权力的行使,威慑意义犹在。遭受弹劾的总统,尽管最终没有被判决有罪,但后果明显。

1868年被弹劾的约翰逊总统,仅以一票之差被宣告无罪,尽管没有被弹劾罢免,但约翰逊没能获得第二个任期;尼克松没有被弹劾罢免,但在弹劾案前不得不主动辞职;特朗普没能连任,其政党失去了对参议院的控制。

在政治极化背景下,总统弹劾日益表现政治斗争色彩。

总统弹劾的几率由于政治需要或许进一步上升,不在结果,重过程影响


美国那些总统弹劾案因何而起如何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