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和

美国法院组织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受到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社会需求、利益平衡、传统习惯、文化等社会因素以及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制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

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

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

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

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



一、美国贯彻三权分立原则,

司法权处于优越地位,

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

美国宪法确立了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即国家机器的三大权力机关,并各有其独自的责任和职能,相互制衡:立法部门(国会)制定法律;行政部门(总统及其政府部门)实施法律;司法部门(主要是法院)适用法律,而且还把宪法解释权赋予司法机关,从而使司法处于优越地位。

二、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

司法体系。同样基于联邦制,美国的司法体系也是双轨制的。

各州均有一般管辖权的审判法庭,称之为高等法院、巡回法院或普通法院。

除此之外,还设有有限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或法庭,以及管辖级别更低的、处理琐碎事务的专门法院。

州司法体系的顶端是州最高法院,大多数州还设有中级上诉法院。

联邦法院体系主要有三个级别:

联邦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此外还有具有有限管辖权的专门法院。其中,最高法院是唯一依据宪法设立的联邦法院。

根据联邦宪法,联邦政府只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力,其余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享有。

因此,联邦法院司法权是有限的,其仅对部分案件享有专有管辖权或者与州之间的共同管辖权,除此之外的案件均归州法院管辖。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

按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与各州实行分权原则,联邦与州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立法机构和司法体系,这样,美国就有了两套法律体系。

每个州又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不但立法和司法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而且法律内容也有不少差异。

例如: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联邦普通法,只有州普通法,可以说50个州就有50种普通法。

另如,有的州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有的州则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有的州离婚条件很严,有的州则较宽。

由此可见,美国法律制度比较复杂,也比较多样化。

当然,美国法律基本上是统一的,这种基本统一由联邦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所保证。





三、违宪审查制度把宪法解释权赋予司法机关。


违宪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

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审理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审查对象除国会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总统的行政措施。

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一切法规的合宪性。

如果法院认为某项立法违宪,即可拒绝执行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项原则在美国宪法中或在任何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这项原则是由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例确立的。

180133日,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卸任前夕签署委任状,任命马伯里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

但委任状未及发出,翌日,杰斐逊就继任了总统,并命令国务卿麦迪逊停发委任状。马伯里依据1789年司法条例,请求联邦最高法院签发强制执行令,命令麦迪逊发给他委任状。当时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以该司法条例与宪法冲突为由宣布其第13条无效,在由他起草的、全体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书中留下了历史上著名的格言: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由此形成了美国法律中的违宪审查制度。

从此美国的国家机构在职能分工上更加清晰,也使其司法程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美国政治制度发展影响重大乃至对世界上其他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一些国家纷纷效仿美国的做法。

四、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切实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美国法律十分强调司法独立,所谓司法独立即法院的命令或判决是法官根据法律并在适用已被公认和既定法律原则、规则的基础上做出的,不受某个个人或某个机构的影响,以求从源头上保证司法公正。

美国法律规定:法院和法官只服从法律,独立地行使司法权。

法官按自由心证无罪推定原则办事。就是说,法官凭自己的良心行使职权;在没有证据足以证明某人有罪前,从无罪方面考虑,推定其无罪。

为了确保司法独立,美国法律规定了法官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退休制和高薪制等法官保障制度。这些制度对我国当前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所谓法官的不可更换制,是指法官任期届满之前,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其目的是从实际上和精神上保障法官独立法官公证

法官专职制是指法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不得兼任行政职务,不得兼任议员,不得兼任其他营利职务(教学除外),也不得以政党成员的身份从事政治活动,以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同时还对法官实行退休制和高薪制,使法官生活富裕安定。

认为这样,就不会发生贿赂、营私和舞弊现象。

上述制度对保障和促进美国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值得借鉴。

五、判例被认为是美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之一

且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美国,由于历史传统的关系,判例被认为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之一,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这一差别,中美两国法官在法律推理适用方面也产生了显著区别。

美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确定事实外,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件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找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作为判决本案的法律根据。

美国被称为“判例法国家”。这意味判例法在传统上构成了美国法律的主要渊源。但并非所有美国法院的判决均能成为判例。判例是上诉法院、巡回法院、终审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的法庭意见书中总结出来的法律原则和观点。除非这些判例被推翻,否则它们对其后的案件有约束力。

判例法至今是美国法律渊源尤其是州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制定的成文法也越来越多,且当判例法和成文法冲突的时候,成文法优先适用。从这点来说,美国更宜被称为“混合法国家”。

与此不同,在我国,实行成文法制度,即法官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法官审理案件时,除现定事实外,首先是考虑有关制定法如何规定。在这一过程中,当然会考虑有关判例,但判例不能作为自己判决的法律根据,只有成文法的规定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六、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

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

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七、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

美国法院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与我国的诉讼模式不同,在美国的民事及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及律师负责向法官提供案情,主导诉讼进程,法官仅是被动的仲裁人。

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在预审阶段向对方调查案情,包括确定证人,收集资料及交换证据。

绝不部分的民事案件在预审阶段了结,真正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不到10%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增长,社会流动性增强,行政管制扩张以及种族冲突、宗教矛盾的加深,美国各地区案件量猛增。

相应的,法院积案越来越多,延迟审判的时间越来越长,在一些法院甚至长大五年。不断上涨的诉讼浪潮促成法院人员的数量大幅增长,促进了美国司法改革。许多法官与律师商量,共同确定预审日期,控制案件进程,鼓励协商和解。

一些地方雇佣公务律师为法院工作,他们负责准备案件备忘录,起草法庭意见书等。

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

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

民事诉讼程序与英国法无多大区别,采取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作判决。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与英国法差别较多,举其大者有:

①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上升为宪法原则。

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

②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

④认可并大规模使用所谓“答辩交易”(Plea bargaining)方式。

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

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

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

司法组织

美国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

联邦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

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

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

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

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

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

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